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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提上日程,其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参与的正确性是不容质疑的,但是把所有问题都放在一起,找不到一个侧重点,就会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走入一个误区。家庭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有着学校和社会所不能比拟的巨大优势,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必须占据制高点。
一、家庭教育的无可取代性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反社会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3.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的水准。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总之,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我们的期待。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我们一定要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
一、家庭教育的无可取代性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反社会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3.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的水准。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总之,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我们的期待。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我们一定要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