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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会重演。2003年1月,当人们沉浸在春节的喜悦中,世界著名IT企业思科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名,将中国华为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初,空气中的爆竹烟花味还未散尽,美国英特尔公司向深圳的东进公司起诉,理由同样是知识产权侵权。只不过,这次索赔金额高达700多万美元,足以让东进倾家荡产。
然而,英特尔诉东进案的非比寻常之处在于,思科华为对簿公堂的时刻,中国还是刚刚加入WTO不久的“新生”,而两年后的2004年的12月11号,中国则进入一个关键的“毕业”临界点,中国正式步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敏感的服务行业开始对外开放。同时,中国迎来了加入WTO以来的第三次“年审”。
2003年发轫的那场知识产权诉讼,只是个开始。200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统计,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近五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类案件增幅更大。
毫不夸张地说,英特尔正式点燃了中美知识产权大战的战火,而这一场较量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唇枪“实”战。
英特尔一剑封喉
2004年12月20日,英特尔委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深圳东进通讯技术公司(被告)未经英特尔(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软件Intel Dialogic System Release 5.1.1版本的头文件,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起诉状中英特尔称,“根据初步估计,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截至目前约为796万美元(约合6583万人民币)。”
深圳中院指出,这桩标的高达6583万人民币的诉讼也是目前最大的一宗知识产权案。因为英特尔极高的国际知名度,此案随即引起了中美双方的极高关注。在中国正式跨入WTO后过渡期的关键时刻,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战更具深刻的标本意义。
美国英特尔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它成立于1968年,具有35年产品创新和市场领导的历史。1971年,英特尔推出了全球第一个微处理器。这一举措不仅改变了公司的未来,而且对整个工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微处理器所带来的计算机和互联网革命,改变了这个世界。
而深圳东进公司也在中国IT业界赫赫有名,深圳东进(全称为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计算机电话集成)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板。
据悉,2005年1月20日,根据英特尔证据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已经查封了东进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样品、软件、用户手册、相关文档资料、财务账册等。
但东进并没有因此屈服,“东进保卫战”在日益升级。
东进公司董事长李如江强硬地表示,东进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掉进了别人精心设置的“知识产权纠纷陷阱”里。
同时,东进发表正式声明,称“本公司证实:2005年1月20日正式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的起诉状。部分内容如下:
原告: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地址:美国,特拉华州,19801,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1,U.S.A)。法定代表人:克雷格.贝瑞特(Craig R Barrett),系英特尔公司首席执行官。诉讼标的:796万美元(或约合6,583万元人民币)。”
声明中,东进同时强调:作为一个有十余年历史、始终坚持自主开发的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进技术一贯注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东进技术每年的产品研发经费都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上,70%以上的员工为研发人员,拥有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李如江认为,现在高科技产品,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产品肯定是要兼容,互联网就是一个统一的技术平台。在互联网上从事的活动必须有统一的协议,否则就无法连通。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通信技术必须有相对一致的标准,从互联网的发展来看,先驱的技术由于“先入为主”都已经变为基本的公用技术,也是一种事实标准。本案中涉及的是互联网通讯产品,要考虑到用户交流的便利和基准,从兼容这个角度来看,东进公司的做法考虑到用户的利益,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几乎在李如江发表讲话的同时,与被诉侵权软件相关的“东进NADK软件开发平台”获2004年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光荣称号。
DVD事件的中国尴尬
在上海的每一个地铁口,几乎都可以买到盗版碟。然而,一张小小的碟片,却足让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投诉中国。美国时间2月15日,即将接任副国务卿的佐立克公开表示,美国未来可能向世贸组织投诉中国政府不能有效执行法规。他们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盗版碟。
一堆DVD光盘、一个高尔夫球杆和一份浙江某水泵厂的说明,这是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拉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现的东西。
程序性地表扬一下中国为世界经济的贡献之后,他的语气骤然咄咄逼人:“我能确定这是盗版,因为它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还没有发行。”他高高举起《12罗汉》的DVD光盘向在场人士作了展示。他低价买到的光盘还有《特洛伊》、《华氏911》和10年前发行的《真实的谎言》。这位官员甚至气急败坏地断言,中国的盗版行为有地方官员参加,是有组织犯罪。“否则,怎么能弄到还没公开发行的DVD?”他拿着《12罗汉》愤愤警告,美国将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美国的说法是,中国的盗版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到240亿美元,排在中国后面、名列第二的俄罗斯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0亿美元。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近日委托市场调查公司IDC进行了一项软件盗版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中有36%为盗版,由此造成了29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中国的盗版情况最为严重,在软件盗版率与造成损失方面位居全球前列。按照国家划分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其后是乌克兰(盗版率91%)、印尼(88%)、俄罗斯(87%)与津巴布韦(87%)。盗版率最低的是美国(22%)、新西兰(23%)、丹麦(26%)、奥地利(27%)、瑞典(27%)等国家。
在法律界的眼里,中国受此待遇,的确有点冤。“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东西,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跟世界其他国家比,没什么太大差别。但我们处于经济发展高速期,知识产权侵权自然很严重,其他国家也都经历过。”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的著名知识产权律师高国征说。
在美国、欧盟等这些指责中国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里,高律师看不到,哪个国家会像中国,在北京一个区工商局里,都能找到几十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的官员,“其他国家都不可能做这个事,花费这么多人力物力。指责中国没努力保护,是很不公道的。”在高看来,外国企业应用自己的资源来保护自己的专利产权,世界其他国家也都这么做的。
近期关于飞利浦欲将大批DVD机订单从大陆转向台湾地区和韩国企业的消息,使飞利浦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原因是中国的DVD厂商没有向飞利浦支付专利费。
一台DVD机20美元的专利费,几乎让国内DVD厂商怨声载道。按惯例,一款产品专利费占其售价的5%左右。然而,现在DVD价格只有几十美元,专利费已超过价格的1/3。实际上,因飞利浦转移订单,国内许多DVD厂已被迫停产。知识产权,已成为DVD企业割喉的“利剑”。
DVD事件,只是其中一个。彩电、软件甚至电池,都成为某些居心叵测的跨国企业觊觎的对象。德国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为阻止其进入德境内;日本丰田汽车抢注吉利汽车商标;美国企业起诉中国电池侵权。于是,业内开始怀疑,是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头”了?
“表面看,似乎更多保护了跨国公司利益,他们在技术、专利方面拥有优势。需要澄清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为了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为发展中国自己的科技和生产力。”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副主任多年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当然,业内认为,就目前的保护水平看,相比我国的国情现实,有高过之处。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我国国情、生产力水平,另一重要因素,是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是加入WTO,要遵守WTO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
“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选择方面,中国不能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国情,必须按入世承诺去做,考虑全局利益。”李顺德称。目前看,产权保护,最主要的压力来自入世。
知识产权立法破题在即
“现在要做的,一是完善知识产权立法,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李顺德说。多年来,他一直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建设工作。
事实上,中国在2002年以来已经逐渐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已相继施行,国务院陆续修改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其中,新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基本符合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议的要求。
进入入世的后过渡期,知识产权立法建设更显紧迫。据李顺德介绍:反垄断法,已明确今明两年可望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与反垄断法配套、同步出台;商标法也正在修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正在酝酿、准备。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在进行,争取尽快出台。
“除完善立法,也要加强执法,比如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李顺德称。
然而,对高国征律师来说,真正让他处理案件时感到棘手的,不是中国的立法建设。“程序法与证据法的建设才是当务之急,这是现代化法制与非现代化法制的主要区别。”高国征把法庭程序比作打篮球,不能这样游戏:只要进球就得分,不管怎么进的、是否犯规。
然而,英特尔诉东进案的非比寻常之处在于,思科华为对簿公堂的时刻,中国还是刚刚加入WTO不久的“新生”,而两年后的2004年的12月11号,中国则进入一个关键的“毕业”临界点,中国正式步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敏感的服务行业开始对外开放。同时,中国迎来了加入WTO以来的第三次“年审”。
2003年发轫的那场知识产权诉讼,只是个开始。200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统计,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近五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类案件增幅更大。
毫不夸张地说,英特尔正式点燃了中美知识产权大战的战火,而这一场较量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唇枪“实”战。
英特尔一剑封喉
2004年12月20日,英特尔委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深圳东进通讯技术公司(被告)未经英特尔(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软件Intel Dialogic System Release 5.1.1版本的头文件,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起诉状中英特尔称,“根据初步估计,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截至目前约为796万美元(约合6583万人民币)。”
深圳中院指出,这桩标的高达6583万人民币的诉讼也是目前最大的一宗知识产权案。因为英特尔极高的国际知名度,此案随即引起了中美双方的极高关注。在中国正式跨入WTO后过渡期的关键时刻,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战更具深刻的标本意义。
美国英特尔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它成立于1968年,具有35年产品创新和市场领导的历史。1971年,英特尔推出了全球第一个微处理器。这一举措不仅改变了公司的未来,而且对整个工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微处理器所带来的计算机和互联网革命,改变了这个世界。
而深圳东进公司也在中国IT业界赫赫有名,深圳东进(全称为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计算机电话集成)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板。
据悉,2005年1月20日,根据英特尔证据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已经查封了东进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样品、软件、用户手册、相关文档资料、财务账册等。
但东进并没有因此屈服,“东进保卫战”在日益升级。
东进公司董事长李如江强硬地表示,东进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掉进了别人精心设置的“知识产权纠纷陷阱”里。
同时,东进发表正式声明,称“本公司证实:2005年1月20日正式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的起诉状。部分内容如下:
原告: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地址:美国,特拉华州,19801,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1,U.S.A)。法定代表人:克雷格.贝瑞特(Craig R Barrett),系英特尔公司首席执行官。诉讼标的:796万美元(或约合6,583万元人民币)。”
声明中,东进同时强调:作为一个有十余年历史、始终坚持自主开发的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进技术一贯注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东进技术每年的产品研发经费都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上,70%以上的员工为研发人员,拥有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李如江认为,现在高科技产品,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产品肯定是要兼容,互联网就是一个统一的技术平台。在互联网上从事的活动必须有统一的协议,否则就无法连通。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通信技术必须有相对一致的标准,从互联网的发展来看,先驱的技术由于“先入为主”都已经变为基本的公用技术,也是一种事实标准。本案中涉及的是互联网通讯产品,要考虑到用户交流的便利和基准,从兼容这个角度来看,东进公司的做法考虑到用户的利益,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几乎在李如江发表讲话的同时,与被诉侵权软件相关的“东进NADK软件开发平台”获2004年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光荣称号。
DVD事件的中国尴尬
在上海的每一个地铁口,几乎都可以买到盗版碟。然而,一张小小的碟片,却足让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投诉中国。美国时间2月15日,即将接任副国务卿的佐立克公开表示,美国未来可能向世贸组织投诉中国政府不能有效执行法规。他们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盗版碟。
一堆DVD光盘、一个高尔夫球杆和一份浙江某水泵厂的说明,这是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拉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现的东西。
程序性地表扬一下中国为世界经济的贡献之后,他的语气骤然咄咄逼人:“我能确定这是盗版,因为它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还没有发行。”他高高举起《12罗汉》的DVD光盘向在场人士作了展示。他低价买到的光盘还有《特洛伊》、《华氏911》和10年前发行的《真实的谎言》。这位官员甚至气急败坏地断言,中国的盗版行为有地方官员参加,是有组织犯罪。“否则,怎么能弄到还没公开发行的DVD?”他拿着《12罗汉》愤愤警告,美国将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美国的说法是,中国的盗版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到240亿美元,排在中国后面、名列第二的俄罗斯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0亿美元。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近日委托市场调查公司IDC进行了一项软件盗版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中有36%为盗版,由此造成了29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中国的盗版情况最为严重,在软件盗版率与造成损失方面位居全球前列。按照国家划分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其后是乌克兰(盗版率91%)、印尼(88%)、俄罗斯(87%)与津巴布韦(87%)。盗版率最低的是美国(22%)、新西兰(23%)、丹麦(26%)、奥地利(27%)、瑞典(27%)等国家。
在法律界的眼里,中国受此待遇,的确有点冤。“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东西,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跟世界其他国家比,没什么太大差别。但我们处于经济发展高速期,知识产权侵权自然很严重,其他国家也都经历过。”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的著名知识产权律师高国征说。
在美国、欧盟等这些指责中国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里,高律师看不到,哪个国家会像中国,在北京一个区工商局里,都能找到几十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的官员,“其他国家都不可能做这个事,花费这么多人力物力。指责中国没努力保护,是很不公道的。”在高看来,外国企业应用自己的资源来保护自己的专利产权,世界其他国家也都这么做的。
近期关于飞利浦欲将大批DVD机订单从大陆转向台湾地区和韩国企业的消息,使飞利浦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原因是中国的DVD厂商没有向飞利浦支付专利费。
一台DVD机20美元的专利费,几乎让国内DVD厂商怨声载道。按惯例,一款产品专利费占其售价的5%左右。然而,现在DVD价格只有几十美元,专利费已超过价格的1/3。实际上,因飞利浦转移订单,国内许多DVD厂已被迫停产。知识产权,已成为DVD企业割喉的“利剑”。
DVD事件,只是其中一个。彩电、软件甚至电池,都成为某些居心叵测的跨国企业觊觎的对象。德国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为阻止其进入德境内;日本丰田汽车抢注吉利汽车商标;美国企业起诉中国电池侵权。于是,业内开始怀疑,是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头”了?
“表面看,似乎更多保护了跨国公司利益,他们在技术、专利方面拥有优势。需要澄清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为了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为发展中国自己的科技和生产力。”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副主任多年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当然,业内认为,就目前的保护水平看,相比我国的国情现实,有高过之处。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我国国情、生产力水平,另一重要因素,是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是加入WTO,要遵守WTO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
“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选择方面,中国不能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国情,必须按入世承诺去做,考虑全局利益。”李顺德称。目前看,产权保护,最主要的压力来自入世。
知识产权立法破题在即
“现在要做的,一是完善知识产权立法,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李顺德说。多年来,他一直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建设工作。
事实上,中国在2002年以来已经逐渐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已相继施行,国务院陆续修改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其中,新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基本符合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议的要求。
进入入世的后过渡期,知识产权立法建设更显紧迫。据李顺德介绍:反垄断法,已明确今明两年可望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与反垄断法配套、同步出台;商标法也正在修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正在酝酿、准备。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在进行,争取尽快出台。
“除完善立法,也要加强执法,比如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李顺德称。
然而,对高国征律师来说,真正让他处理案件时感到棘手的,不是中国的立法建设。“程序法与证据法的建设才是当务之急,这是现代化法制与非现代化法制的主要区别。”高国征把法庭程序比作打篮球,不能这样游戏:只要进球就得分,不管怎么进的、是否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