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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该以社会的司法需求为基点,这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源泉和动力。在中国社会,出现了权利生态薄弱的弱势群体和社会精英集团等社会群体分层,不同的群体诉讼能力和对司法需求的不同与现行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形成了矛盾。这就需要对传统司法理论重新进行拷问: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还是主动性权力,司法知识是普适的还是地方性的,司法制度是统一的还是流变的。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司法制度设计就可以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多层次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