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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部分成员方针对WTO的改革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方案,掀起了对其改革的热烈讨论,可见WTO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而专业性、公正性等早已颇受争议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则无疑成为本次改革的焦点。现如今,国际局势发生了些许变化,相对比较紧张,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一些列问题显示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磋商时间过长、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缺陷、救济结果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等缺点。在阐述存在问题的同时,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减少磋商时间、设立常设专家小组且增加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等改革建議。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减少磋商时间;保全措施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拥有六大程序,其中的三个斡旋、调停和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因此,本文只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复审以及执行程序等四个重要部分进行论述。
(一)磋商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经过的程序那就是磋商程序。如果WTO的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根据WTO协议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根据DSU的规定,应当在提出书面磋商申请的同时将申请磋商的理由及内容进行通报。当被请求方收到磋商请求时,需在10日内与对方通过平等且友好的方式针对争议点进行商量,致力于将矛盾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得到化解。据统计,大约有三分之一被提交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矛盾在此阶段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二)专家组审理程序
如果WTO的成员方之间的纠纷的确无法通过斡旋、磋商等方式和平解决时,根据DSU的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组织提出设立专家组来正式的以审理的方式将矛盾解决。组成专家组,一般需要3-5个以个人身份进行服务的专家,无论其原本是何种身份。一开始,是由矛盾双方来对专家组的成员进行选择的,但最终是DSB对选择的专家组成员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专家组成员得到确定之后,纠纷双方在得到及时通知后对专家组的审理进行参与。专家组在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查并且形成客观的调查报告来对DSB作出正确的裁决进行协助。这份客观的调查报告是应当在6个月之内进行提交的,在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提交的时间可以延长或缩短。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磋商程序时间过长
第一部分已经对磋商进行过介绍,使用磋商来解决争端可能会有以下两大弱点:第一,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故意在时间方面进行拖延,对方无法应对,无奈之下只能造成时间的与商机的白白流逝。第二,磋商往往对强势一方有利,弱势者被逼无奈之下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解决方案。根据规定,用磋商方式来解决争端一般时间为60天以内。但是在当今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甚至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可以达成交易,晚一天都有可能造成商机的流逝,如此规定的确时间过长。
(二)专家组的缺陷
专家组的缺陷笔者认为有如下两方面:第一,专家组成员都是兼职者,本身就有繁杂的本职工作需要应对,而其精力有限,这就导致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集中全部精力,会造成案件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等问题。第二,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征询意见,但是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其可以向谁征询意见以及怎样去征询。这就使得人们对专家组这一程序的透明度产生疑问,如要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认可度,则确实需要将此步骤进行透明和公开。
(三)上诉机构的缺陷
目前,说WTO的上诉程序已然瘫痪一点都不夸张,根据规定,至少三人才能对上诉裁决签字,而目前由于美国对遴选阻挠的原因,只剩一人在上诉机构中。美国的阻挠之所以能够导致上诉机构的瘫痪,是因为“协商一致”这一原则。根据规定,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对上诉机构成员进行遴选。今时不同往日,随着成员方的不断增加,要做到真正的“协商一致”非常难,一昧去追求,往往导致矛盾得不到解决,只能一致拖着。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一)减少磋商期限
如前一部分所述,在当今信息发送如此快的时代过长的磋商期限的确没有必要,需对其进行合理的限缩。之所以设置磋商这一手段,是希望通过和平的协商,达成对矛盾的和解目的。据统计,过去许多成员方都曾提出过对磋商时间进行缩短的建议。可能在信息不发达的过去,原来规定60日是非常合理的,但现如今是信息时代,通过电话或视频都可以随时进行沟通,规定时间过长反而会让有心者有可乘之机。如果担心磋商时间的缩短可能会导致达不到磋商原本设立的目的,那大没必要,因为斡旋、调解等程序作为其补充,是非常灵活的,岁时开始与终止,即使双方在规定的磋商期间无法友好的对争端进行解决,依然可以启用斡旋调解等,将矛盾和平友好的解决。
(二)设立常设专家组并增加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度
本文已经提到,专家组的成员有原本自己需要处理的日常工作,其解决争端的效率性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其专业性及公正性也在不断经受着外界的质疑。如果将专家组列为常设机构,不仅可以使争端更好的解决,外部的质疑也将不复存在。其实在1998年的时候,欧共体就已经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并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设立常设的专家组是确有必要的。在其成为专职成员后,其公正性、专业性等一定会得到有效的提升,可以对每一个案子尽心全身心的投入,使争端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在如今的实践中,许多国家都会避开DSU的规定来对执行进行延后处理,因为争端解决的时间漫长且DSB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将监督职责进行履行。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前、提交后的时间段里,采取类似于保全的措施,来保证有效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的进度进行管理,以期对受害方达到有效的弥补。
结语
世界贸易组织中争端解决机制可谓是无比重要的一部分,而现如今国际社会形势瞬息万变,经济全球化不断经历各种挑战,争端解决机制的某些问题已经比较明显了。当前,国际社会需要一个更加完善透明能更好的解决争端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之路肯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任重而道远,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让WTO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计先骏.论我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对策[J].经济师,2019(12).
[2] 沈伟.WTO失灵:困局和分歧[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9(5).
山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减少磋商时间;保全措施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拥有六大程序,其中的三个斡旋、调停和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因此,本文只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复审以及执行程序等四个重要部分进行论述。
(一)磋商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经过的程序那就是磋商程序。如果WTO的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根据WTO协议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根据DSU的规定,应当在提出书面磋商申请的同时将申请磋商的理由及内容进行通报。当被请求方收到磋商请求时,需在10日内与对方通过平等且友好的方式针对争议点进行商量,致力于将矛盾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得到化解。据统计,大约有三分之一被提交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矛盾在此阶段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二)专家组审理程序
如果WTO的成员方之间的纠纷的确无法通过斡旋、磋商等方式和平解决时,根据DSU的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组织提出设立专家组来正式的以审理的方式将矛盾解决。组成专家组,一般需要3-5个以个人身份进行服务的专家,无论其原本是何种身份。一开始,是由矛盾双方来对专家组的成员进行选择的,但最终是DSB对选择的专家组成员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专家组成员得到确定之后,纠纷双方在得到及时通知后对专家组的审理进行参与。专家组在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查并且形成客观的调查报告来对DSB作出正确的裁决进行协助。这份客观的调查报告是应当在6个月之内进行提交的,在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提交的时间可以延长或缩短。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磋商程序时间过长
第一部分已经对磋商进行过介绍,使用磋商来解决争端可能会有以下两大弱点:第一,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故意在时间方面进行拖延,对方无法应对,无奈之下只能造成时间的与商机的白白流逝。第二,磋商往往对强势一方有利,弱势者被逼无奈之下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解决方案。根据规定,用磋商方式来解决争端一般时间为60天以内。但是在当今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甚至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可以达成交易,晚一天都有可能造成商机的流逝,如此规定的确时间过长。
(二)专家组的缺陷
专家组的缺陷笔者认为有如下两方面:第一,专家组成员都是兼职者,本身就有繁杂的本职工作需要应对,而其精力有限,这就导致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集中全部精力,会造成案件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等问题。第二,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征询意见,但是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其可以向谁征询意见以及怎样去征询。这就使得人们对专家组这一程序的透明度产生疑问,如要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认可度,则确实需要将此步骤进行透明和公开。
(三)上诉机构的缺陷
目前,说WTO的上诉程序已然瘫痪一点都不夸张,根据规定,至少三人才能对上诉裁决签字,而目前由于美国对遴选阻挠的原因,只剩一人在上诉机构中。美国的阻挠之所以能够导致上诉机构的瘫痪,是因为“协商一致”这一原则。根据规定,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对上诉机构成员进行遴选。今时不同往日,随着成员方的不断增加,要做到真正的“协商一致”非常难,一昧去追求,往往导致矛盾得不到解决,只能一致拖着。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一)减少磋商期限
如前一部分所述,在当今信息发送如此快的时代过长的磋商期限的确没有必要,需对其进行合理的限缩。之所以设置磋商这一手段,是希望通过和平的协商,达成对矛盾的和解目的。据统计,过去许多成员方都曾提出过对磋商时间进行缩短的建议。可能在信息不发达的过去,原来规定60日是非常合理的,但现如今是信息时代,通过电话或视频都可以随时进行沟通,规定时间过长反而会让有心者有可乘之机。如果担心磋商时间的缩短可能会导致达不到磋商原本设立的目的,那大没必要,因为斡旋、调解等程序作为其补充,是非常灵活的,岁时开始与终止,即使双方在规定的磋商期间无法友好的对争端进行解决,依然可以启用斡旋调解等,将矛盾和平友好的解决。
(二)设立常设专家组并增加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度
本文已经提到,专家组的成员有原本自己需要处理的日常工作,其解决争端的效率性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其专业性及公正性也在不断经受着外界的质疑。如果将专家组列为常设机构,不仅可以使争端更好的解决,外部的质疑也将不复存在。其实在1998年的时候,欧共体就已经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并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设立常设的专家组是确有必要的。在其成为专职成员后,其公正性、专业性等一定会得到有效的提升,可以对每一个案子尽心全身心的投入,使争端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在如今的实践中,许多国家都会避开DSU的规定来对执行进行延后处理,因为争端解决的时间漫长且DSB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将监督职责进行履行。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前、提交后的时间段里,采取类似于保全的措施,来保证有效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的进度进行管理,以期对受害方达到有效的弥补。
结语
世界贸易组织中争端解决机制可谓是无比重要的一部分,而现如今国际社会形势瞬息万变,经济全球化不断经历各种挑战,争端解决机制的某些问题已经比较明显了。当前,国际社会需要一个更加完善透明能更好的解决争端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之路肯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任重而道远,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让WTO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计先骏.论我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对策[J].经济师,2019(12).
[2] 沈伟.WTO失灵:困局和分歧[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9(5).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