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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魔术写入作品的范围,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保障方式。实践中,也很少有魔术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有魔术师想尝试维权也是异常困难的,其缘由在于魔术的秘密性特征限制了其不同于杂技作品,也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它客体。从现有立法来看,这的确是个难以克服的障碍,但这并不影响魔术师作为表演者而享有的表演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