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成交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来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jsdsx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拍卖成交裁定被赋予物权变动效力,进而成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长期分离的结果.但《民法典》第229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统一适用可能导致拍卖成交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被不当扩张,故应将《民法典》第229条意义上的拍卖成交裁定局限于不动产.就不动产拍卖成交裁定而言,其物权变动效力主要是买受人原始取得财产权利和消灭担保物权,但用益物权与租赁关系可视情形存续.拍卖成交裁定可因法定事由被撤销,但实体事由一般不影响拍卖成交裁定的效力.拍卖成交裁定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效力归于消灭,但是否返还原物应以能够执行回转为限.
其他文献
塑造通用的语言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前提.宪法对于语言的规制,关乎一项根本议题:语言的宪制功能.它既不能被简化为语言规划问题,也不能被化约为文化教育普及问题.语言的宪制功能表现为:增进历史认同、维系宪制结构、推动国家构建与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之际确定的语言塑造方略,集中于汉字简化和推广普通话.1982年《宪法》修改时,文字改革方案尚未定型,制约了《宪法》对语言文字的同步规范,仅在第19条中写入了通用语条款.这一条款的功能在于,通过语言推动国家整合和国家建设.就规范效力而论,它确立了语言的宪法秩序,为语言文字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1949年3月,党中央从西柏坡动身前往北京时,毛泽东同志说是“进京赶考”.之后,“赶考”就成为中国共产党迎接挑战、接受考验的形象表达,成为我们党审视自身发展并总结经验的基本视角,成为我们党迎难而上、不懈进取的真实写照.今天,立足新的起点,我们党又再度出发,踏上了新的赶考之路.新的赶考具有新的内容、新的目标,新的赶考之
期刊
行政法学应当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定提供类似犯罪成立要件理论一样的思维模型.这种跨学科的方法论借鉴,有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双重支撑,行政处罚与刑罚非但在历史上具有同一性,并且还有法益同质性和规范同义性.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和犯罪成立要件一样,有一个整套的判断模型.从比较法的观察来看,它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项要素.它们相互之间是阶层化的逻辑关系,各自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并且相较于刑罚而言,亦具有行政处罚的独特属性.在功能和价值上,模型化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可使《行政
破产取回的一般要件为:客体应具备可确定性,当事人应享有取回权.数据的破产取回,应以此为基础针对数据的特性作出具体调整.在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在载体与虚拟层面能确定的数据,可成为破产取回的标的.当事人对数据是否享有取回权,根本上取决于相关数据是否属于破产债务人;而数据权属的判断,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亦即应当认可数据权属约定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应考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予以解释.在目前较为普遍的数据外包、服务外包关系以及数据存储合同中,受托人或存储服务提供
学界需要对法律传统的继承问题做出更为具体的回答.冯友兰的“抽象继承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人性上的共通性使得继承在法律传统领域能够发生,而这种共性只有透过法律形式和表象通过抽象的方式才能获得.隐藏在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理念、解决同类问题的具有合理性的逻辑以及在实践中成长并得到验证的经验,只有通过抽象继承的方式才能获得.依徐复观的理论分析,高次元的法律传统更具有可继承性,低次元的法律传统的继承须经过高次元法律传统的“反省”,而在两个传统领域内进行法律继承都要借助抽象继承法.创造性继承是当下对待法律传统最为务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的纠纷大量涌现,相关的法律问题亦愈发突出.以相关纠纷所涉内核为标准,其中的利益冲突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数据开发利用方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数据开发利用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数据开发利用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三个维度的审视揭示出个人数据法律规制的核心与面向,但现有制度进路仍难以充分、全面、恰当地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以明晰个人数据基本内涵为前提,个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原则应当考虑在开发过程中产业链条各方主体所发挥的作用与价值贡献,并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城市管理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为城市管理立法的水准.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破局市域社会治理难题、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等方面实现了重新定位.但由于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立法法》第72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出现城市管理立法精准性需求与模糊性规范存在明显矛盾,由此蕴含着引发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溢出规范的风险.因而,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概念进行文本解读和法理分析,廓清其所包含的“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三项基
因对罗马法及日耳曼法的继受,在大陆法系民法所形成的“物上请求权两立”与“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并行的立法模式中,以“法律禁止之私力”作为占有返还请求权要件的规则,系立足于“原占有、现占有均不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现占有更具有可非难性”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我国民法在未规定“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前提下,仍将“法律禁止之私力”作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基于“盖然性判断”,形成了“尽管原占有人很可能是权利人,但只有当现占有人以恶劣方式侵害原占有的,才需返还原物”的利益格局,进而导致了“无法证明所有权的
只有在法理上明确合规计划影响企业及其管理者、合规负责人等主体的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才可能真正发挥激励作用,成为最优的企业犯罪预防方法.为此,应首先厘清上述主体的刑事处罚根据.在不法判断上,企业合规会影响上述主体之犯罪故意、过失犯中注意义务违反等要素的认定;在责任评价上,事前有效的合规计划体现行为人可谴责性大小,而事后合规计划涉及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二者分别影响责任刑和预防刑的裁量.在我国,关注企业合规是反思传统企业犯罪理论、推进企业量刑规范化的契机,但设立一个独立的新型刑事合规义务缺乏正当性和必要
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主要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具有规范性、引导性和协商性等特征,发挥着统一裁判标准、执行或创制公共政策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通过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乃是因为:可以运用会议纪要有效协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通过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提升司法能力,以及运用会议纪要弥补司法解释制度的功能短缺.经验研究发现,会议纪要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和遵守,但是适用会议纪要的方法和程序尚未形成共识.对此,可以从路径依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