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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夫妻离婚各自成家后却旧情复燃,浓情蜜意之时他许诺赠与前妻房屋,后无法履行协议,前妻竟然将他告上了法庭,一出离奇闹剧引发了一场连环诉讼——
赠房产,“金屋”藏前妻
像大多数离婚夫妻一样,黄立彬与宋美芬的十年婚姻在2000年12月被一纸离婚证宣告解除。
遭受感情创伤的黄立彬离开伤心地苏州,回到成都。后渐渐与比其小两岁的业务伙伴蒋玉婕走近,并于2001年4月27日在成都买房结婚。听说黄立彬在离婚后四个多月就闪电结婚了,有些气傲的宋美芬也于当年11月匆匆与陈勇刚再婚。
2002年春节,黄立彬将生意留给妻子蒋玉婕照看,自己回老家苏州探亲,其间与宋美芬重逢,二人相见,心中都似打翻了五味瓶,毕竟十年的共同岁月。当晚,宋美芬留了下来。随后,宋美芬便以陪女儿过节为由,与黄同进同出,并偕同拜访亲朋好友。当初两人离婚时,除双方父母外,其他的亲朋好友都不知道。在亲朋好友面前,黄立彬、宋美芬俨然还是原来的恩爱“夫妻”。
宋美芬与前夫藕断丝连的事很快传到了其夫陈勇刚的耳中,由于两人本就无感情,结婚又不到一年,宋美芬与丈夫陈勇刚离婚。得知消息后,黄立彬立即从成都飞回到前妻身边。为了宽慰她,在前妻与丈夫离婚三天内的8月12日,黄立彬瞒着妻子在老家购买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屋,并出资装潢后,留给了前妻及女儿居住,自此开始了“金屋”藏前妻的生活。不过,颇有心机的黄立彬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随着时间的推移,宋美芬对黄立彬的占有欲越来越强,黄立彬却开始退缩。黄立彬态度的转变,宋美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蒋玉婕从中使的坏。为了牢牢拴住前夫,2005年国庆期间,宋美芬追到成都,黄立彬害怕将事情闹大,为了稳住前妻,黄立彬答应以后一定回老家和她生活。可宋美芬认为这是黄立彬开的空头支票,非要立据为证。黄立彬拗不过宋美芬,与宋美芬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在协议中除均认可自2000年起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还约定:1、黄立彬购买的宋美芬居住的房屋归宋美芬所有;2、黄立彬归还宋美芬人民币3万元;3、婚生女儿宋小娜随宋美芬生活。4、黄立彬答应宋美芬,等在成都市某公司的合同期到期后,就回老家与其共同生活。如反悔的话,赔偿宋美芬青春费、精神费人民币20万元整。对于黄立彬所做的这一切,黄立彬的妻子蒋玉婕一直被蒙在鼓里。
未践约,前妻一怒掀波澜
协议签订了,宋美芬便时时催促黄立彬遵守诺言,回老家共同生活。可是,黄立彬在成都是有家的人,而且与妻子蒋玉婕婚后又育有一儿一女,怎么可能说丢就丢了。在宋美芬的紧逼之下,黄立彬对自己与前妻签下荒唐协议后悔不迭,便决定与前妻了断这段重续的孽缘,真心悔过善待妻子。因此,对于前妻的要求,便采取拖延战术。黄立彬的态度也彻底激怒了宋美芬。在经过长时间努力无果的情况下,她决定通过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也让黄立彬为自己的绝情行为付出代价。于是,2007年7月4日,宋美芬来到法院,一纸诉讼将前夫黄立彬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黄立彬履行协议中关于房屋及3万元还款的约定。
前妻竟然到法院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这让黄立彬感到意外和伤心。更让他愤懑的是,由于宋美芬这么一闹,再也瞒不了妻子了,万般无奈之下,黄立彬决定向妻子主动坦白认错,并乞求妻子原谅。面对痛苦欲绝的妻子,黄不断忏悔,最终获得了妻子的原谅。夫妻俩重归于好后,迅速达成“一致对外”协议。
2007年8月30日,蒋玉婕也来到了法院,一纸诉状将宋美芬和丈夫黄立彬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由于两案有牵连,法院依法裁定中止了宋美芬诉黄立彬的诉讼,而对蒋玉婕诉宋美芬、黄立彬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蒋玉婕、宋美芬和黄立彬三人因为存在着特殊的情仇关系而显得十分的尴尬。蒋愤愤地说:“2001年4月27日,我与黄立彬结婚。2005年10月,因宋美芬的无端吵闹,黄立彬与宋美芬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我与黄立彬夫妻共有的位于黄立彬老家的住房赠与宋美芬。黄立彬与宋美芬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确认黄立彬与宋美芬间订立的关于将住房赠与宋美芬的协议无效。”
坐在被告席上的宋美芬,自恃手中有与黄立彬签订的书面协议,毫不示弱。她说:“首先,住房是本人与黄立彬共同出资购买的,2005年10月14日订立的协议书是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作的约定,是有效合同。在该协议中,本人与黄立彬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是其中一方的单独意思表示;其次,如果前述协议是仅有黄立彬作出意思表示的赠与合同,也应由黄立彬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本人则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第三,协议所涉及的住房已经交付完毕,本人也已偿还了贷款,双方履行完了权利义务,该合同不应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坐在被告席上的黄立彬说:“本案讼争房屋购于自己与蒋玉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自己与蒋玉婕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与宋美芬订立的协议不是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的补充协议,如是补充协议,则不能涉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购房款是自己一人出资的,讼争房屋是原告蒋玉婕与自己的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共有人之一处分共同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庭确认合同为无效。”
定是非,连环诉讼终了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黄立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明知其有合法配偶的宋美芬同居生活,两人的行为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现黄立彬与宋美芬已自行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对此不再作出裁断。
本案讼争协议条款所涉及的住房,系黄立彬自开发商处购买所得,房屋所有权人亦仅登记为黄立彬,故该住房不能认定为黄立彬与宋美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宋美芬称该房系其与黄立彬共同出资购买,无证据证实。即便宋美芬偿还过住房贷款,也只能说明黄立彬与宋美芬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关。黄立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住房所有权,且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未作特别约定,故应依法认为该套住房为黄立彬与妻子蒋玉婕的共同财产。
住房是一项重要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黄立彬未经妻子蒋玉婕同意,擅自订立协议拟将夫妻共有的住房无偿处分给宋美芬,损害了妻子蒋玉婕的合法权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违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故黄立彬与宋美芬间订立的讼争住房所有权归宋美芬、由黄立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协议条款无效,蒋玉婕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08年3月15日,法院对宋美芬诉黄立彬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宋美芬的一切诉讼请求。
拍案说法:
一场连环诉讼虽告终,但其离奇案情却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有人认为,宋美芬与黄立彬离婚后,各自都再次成家,然而两人却旧情复燃,特别是宋美芬再次离婚后,充当一个第三者,成为前夫包养的“二奶”,两人的婚外恋情有悖道德,说难听点,是一种典型的财色交易、钱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这种赠与关系不成立。
还有人认为,黄立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宋美芬的住房中的一半属自己所有,其赠与行为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赠送有效。
还有人认为,在民事活动中,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法律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中黄立彬与宋美芬签订的赠与房屋的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呢?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律与道德,目标本质是一致的。他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社会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黄立彬与蒋玉婕系夫妻,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立彬与宋美芬离婚后,在双方都重组家庭后,却旧情复燃,长期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黄立彬通过协议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前妻宋美芬,是基于其与宋美芬有婚外同居关系,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且,黄立彬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夫妻间的忠实与扶助义务,将财产赠与其婚外同居的宋美芬,实质上也损害了妻子蒋玉婕合法的财产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属无效行为。■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赠房产,“金屋”藏前妻
像大多数离婚夫妻一样,黄立彬与宋美芬的十年婚姻在2000年12月被一纸离婚证宣告解除。
遭受感情创伤的黄立彬离开伤心地苏州,回到成都。后渐渐与比其小两岁的业务伙伴蒋玉婕走近,并于2001年4月27日在成都买房结婚。听说黄立彬在离婚后四个多月就闪电结婚了,有些气傲的宋美芬也于当年11月匆匆与陈勇刚再婚。
2002年春节,黄立彬将生意留给妻子蒋玉婕照看,自己回老家苏州探亲,其间与宋美芬重逢,二人相见,心中都似打翻了五味瓶,毕竟十年的共同岁月。当晚,宋美芬留了下来。随后,宋美芬便以陪女儿过节为由,与黄同进同出,并偕同拜访亲朋好友。当初两人离婚时,除双方父母外,其他的亲朋好友都不知道。在亲朋好友面前,黄立彬、宋美芬俨然还是原来的恩爱“夫妻”。
宋美芬与前夫藕断丝连的事很快传到了其夫陈勇刚的耳中,由于两人本就无感情,结婚又不到一年,宋美芬与丈夫陈勇刚离婚。得知消息后,黄立彬立即从成都飞回到前妻身边。为了宽慰她,在前妻与丈夫离婚三天内的8月12日,黄立彬瞒着妻子在老家购买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屋,并出资装潢后,留给了前妻及女儿居住,自此开始了“金屋”藏前妻的生活。不过,颇有心机的黄立彬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随着时间的推移,宋美芬对黄立彬的占有欲越来越强,黄立彬却开始退缩。黄立彬态度的转变,宋美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蒋玉婕从中使的坏。为了牢牢拴住前夫,2005年国庆期间,宋美芬追到成都,黄立彬害怕将事情闹大,为了稳住前妻,黄立彬答应以后一定回老家和她生活。可宋美芬认为这是黄立彬开的空头支票,非要立据为证。黄立彬拗不过宋美芬,与宋美芬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在协议中除均认可自2000年起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还约定:1、黄立彬购买的宋美芬居住的房屋归宋美芬所有;2、黄立彬归还宋美芬人民币3万元;3、婚生女儿宋小娜随宋美芬生活。4、黄立彬答应宋美芬,等在成都市某公司的合同期到期后,就回老家与其共同生活。如反悔的话,赔偿宋美芬青春费、精神费人民币20万元整。对于黄立彬所做的这一切,黄立彬的妻子蒋玉婕一直被蒙在鼓里。
未践约,前妻一怒掀波澜
协议签订了,宋美芬便时时催促黄立彬遵守诺言,回老家共同生活。可是,黄立彬在成都是有家的人,而且与妻子蒋玉婕婚后又育有一儿一女,怎么可能说丢就丢了。在宋美芬的紧逼之下,黄立彬对自己与前妻签下荒唐协议后悔不迭,便决定与前妻了断这段重续的孽缘,真心悔过善待妻子。因此,对于前妻的要求,便采取拖延战术。黄立彬的态度也彻底激怒了宋美芬。在经过长时间努力无果的情况下,她决定通过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也让黄立彬为自己的绝情行为付出代价。于是,2007年7月4日,宋美芬来到法院,一纸诉讼将前夫黄立彬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黄立彬履行协议中关于房屋及3万元还款的约定。
前妻竟然到法院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这让黄立彬感到意外和伤心。更让他愤懑的是,由于宋美芬这么一闹,再也瞒不了妻子了,万般无奈之下,黄立彬决定向妻子主动坦白认错,并乞求妻子原谅。面对痛苦欲绝的妻子,黄不断忏悔,最终获得了妻子的原谅。夫妻俩重归于好后,迅速达成“一致对外”协议。
2007年8月30日,蒋玉婕也来到了法院,一纸诉状将宋美芬和丈夫黄立彬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由于两案有牵连,法院依法裁定中止了宋美芬诉黄立彬的诉讼,而对蒋玉婕诉宋美芬、黄立彬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蒋玉婕、宋美芬和黄立彬三人因为存在着特殊的情仇关系而显得十分的尴尬。蒋愤愤地说:“2001年4月27日,我与黄立彬结婚。2005年10月,因宋美芬的无端吵闹,黄立彬与宋美芬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我与黄立彬夫妻共有的位于黄立彬老家的住房赠与宋美芬。黄立彬与宋美芬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确认黄立彬与宋美芬间订立的关于将住房赠与宋美芬的协议无效。”
坐在被告席上的宋美芬,自恃手中有与黄立彬签订的书面协议,毫不示弱。她说:“首先,住房是本人与黄立彬共同出资购买的,2005年10月14日订立的协议书是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作的约定,是有效合同。在该协议中,本人与黄立彬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是其中一方的单独意思表示;其次,如果前述协议是仅有黄立彬作出意思表示的赠与合同,也应由黄立彬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本人则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第三,协议所涉及的住房已经交付完毕,本人也已偿还了贷款,双方履行完了权利义务,该合同不应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坐在被告席上的黄立彬说:“本案讼争房屋购于自己与蒋玉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自己与蒋玉婕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与宋美芬订立的协议不是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的补充协议,如是补充协议,则不能涉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购房款是自己一人出资的,讼争房屋是原告蒋玉婕与自己的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共有人之一处分共同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庭确认合同为无效。”
定是非,连环诉讼终了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黄立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明知其有合法配偶的宋美芬同居生活,两人的行为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现黄立彬与宋美芬已自行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对此不再作出裁断。
本案讼争协议条款所涉及的住房,系黄立彬自开发商处购买所得,房屋所有权人亦仅登记为黄立彬,故该住房不能认定为黄立彬与宋美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宋美芬称该房系其与黄立彬共同出资购买,无证据证实。即便宋美芬偿还过住房贷款,也只能说明黄立彬与宋美芬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关。黄立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住房所有权,且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未作特别约定,故应依法认为该套住房为黄立彬与妻子蒋玉婕的共同财产。
住房是一项重要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黄立彬未经妻子蒋玉婕同意,擅自订立协议拟将夫妻共有的住房无偿处分给宋美芬,损害了妻子蒋玉婕的合法权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违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故黄立彬与宋美芬间订立的讼争住房所有权归宋美芬、由黄立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协议条款无效,蒋玉婕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08年3月15日,法院对宋美芬诉黄立彬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宋美芬的一切诉讼请求。
拍案说法:
一场连环诉讼虽告终,但其离奇案情却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有人认为,宋美芬与黄立彬离婚后,各自都再次成家,然而两人却旧情复燃,特别是宋美芬再次离婚后,充当一个第三者,成为前夫包养的“二奶”,两人的婚外恋情有悖道德,说难听点,是一种典型的财色交易、钱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这种赠与关系不成立。
还有人认为,黄立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宋美芬的住房中的一半属自己所有,其赠与行为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赠送有效。
还有人认为,在民事活动中,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法律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中黄立彬与宋美芬签订的赠与房屋的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呢?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律与道德,目标本质是一致的。他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社会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黄立彬与蒋玉婕系夫妻,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立彬与宋美芬离婚后,在双方都重组家庭后,却旧情复燃,长期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黄立彬通过协议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前妻宋美芬,是基于其与宋美芬有婚外同居关系,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且,黄立彬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夫妻间的忠实与扶助义务,将财产赠与其婚外同居的宋美芬,实质上也损害了妻子蒋玉婕合法的财产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属无效行为。■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