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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从三十年代起,苏联就开始了对此问题的探讨,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但这一问题至今似乎仍然是个谜。本文拟从新的角度对此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一人们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部门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其诞生的标志。西方学者把它的出现看作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巨大成就,是“若干世纪以来各大学所维护的观念与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当然归宿”。这其实只是对表面现象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