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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近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1745号公告,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主要措施有: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以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核准百草枯生产、加工厂点。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