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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7]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相关要求,在农业企业申报和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评审、验收和公示,经市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