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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第十二条中专门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建设单位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是,在實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制约以及企业经验不足等多种因素,导致招投标管理失控,程序标准流于形式等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笔者从建设单位角度谈些体会和想法。
建设单位在自行招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严重,具体有:
1、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
2、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5、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二)招标文件不明确,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编制随意性较大
1、招标文件中对报价的设备、材料、品牌不定型,技术性能要求不明确,计价方法无统一口径。
2、招标准备阶段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招标文件对时间规定比较随意,不执行法定时间规定,根本不考虑法规要求和可行性。
(三)招标行为不规范,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正确
1、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曲解了“合理低价中标”在招标工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
2、采取议标办法,招标方式不合规。一些工程为了急于开工,满足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没有出齐的情况下,提前招标定承包商进场施工。这种招标方式虽然提前了工程开竣工时间,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根本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实行招标控制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随意下浮,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风险等因素,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评标缺乏科学性,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一些评标办法因为没有明确的评标办法而随意性很大,缺乏科学性;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
(六)中标单位进场后的后续监管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招、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导致假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自行招标,是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建设单位主要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一
(一)、健全建设单位内部约束机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小组由于涉及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这些工作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科室就能完成的;另外,各项工作均应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力。为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也不允许某个人或个别科室独立运作招投标的全过程,应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及相应的岗位职责。人员定岗,权力分散,责任到人。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可以根据岗位职责找出问题所在,分析其原因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二)加强建设单位监督机制的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不断加强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投标活动;四是创建招投标监管网站,所有招标相关信息全部集中公开发布。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意识,既要监督他人,又要主动接受他人的监督。
(三)制定编制科学、合理、严谨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1、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主要合同条款。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和合理的报价。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
3、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项目的划分依据、工程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办法、费用的取定原则等等。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建设单位要选择一批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思想觉悟高、能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敢于坚持真理、抑制不正之风的在职或离退休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形成不同专业的评标专家。要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对其加以约束,要求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得盲目听从招标人或他人的暗示或误导,不得把个人的感情色彩带人评标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泄漏评标情况,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坚决清理出评标专家队伍,并列入“黑名单”,永不续用。
(五)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控制价的编制及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2、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3、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于开标前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网络媒体或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等形式如实公布,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上调或下浮,更不得随意改动。
(六)加强后续监管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后续监管,一是健全中标单位后续监管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能;二是明确职责,加强工程监管,跟踪管理。
(七)加强对企业投资及工程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仅对企业投资及工程管理人员他们进行《招标投标法》的培训是不够的。要把《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各部委新颁条例结合起学习,将学法与具体招标实务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尤其要把解决执法操作问题作为培训、学习重点。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招投标只有坚持法规、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改进方法,增强透明度,才能更好地规范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目标。
建设单位在自行招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严重,具体有:
1、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
2、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5、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二)招标文件不明确,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编制随意性较大
1、招标文件中对报价的设备、材料、品牌不定型,技术性能要求不明确,计价方法无统一口径。
2、招标准备阶段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招标文件对时间规定比较随意,不执行法定时间规定,根本不考虑法规要求和可行性。
(三)招标行为不规范,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正确
1、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曲解了“合理低价中标”在招标工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
2、采取议标办法,招标方式不合规。一些工程为了急于开工,满足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没有出齐的情况下,提前招标定承包商进场施工。这种招标方式虽然提前了工程开竣工时间,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根本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实行招标控制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随意下浮,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风险等因素,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评标缺乏科学性,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一些评标办法因为没有明确的评标办法而随意性很大,缺乏科学性;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
(六)中标单位进场后的后续监管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招、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导致假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自行招标,是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建设单位主要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一
(一)、健全建设单位内部约束机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小组由于涉及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这些工作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科室就能完成的;另外,各项工作均应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力。为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也不允许某个人或个别科室独立运作招投标的全过程,应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及相应的岗位职责。人员定岗,权力分散,责任到人。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可以根据岗位职责找出问题所在,分析其原因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二)加强建设单位监督机制的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不断加强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投标活动;四是创建招投标监管网站,所有招标相关信息全部集中公开发布。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意识,既要监督他人,又要主动接受他人的监督。
(三)制定编制科学、合理、严谨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1、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主要合同条款。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和合理的报价。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
3、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项目的划分依据、工程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办法、费用的取定原则等等。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建设单位要选择一批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思想觉悟高、能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敢于坚持真理、抑制不正之风的在职或离退休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形成不同专业的评标专家。要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对其加以约束,要求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得盲目听从招标人或他人的暗示或误导,不得把个人的感情色彩带人评标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泄漏评标情况,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坚决清理出评标专家队伍,并列入“黑名单”,永不续用。
(五)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控制价的编制及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2、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3、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于开标前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网络媒体或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等形式如实公布,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上调或下浮,更不得随意改动。
(六)加强后续监管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后续监管,一是健全中标单位后续监管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能;二是明确职责,加强工程监管,跟踪管理。
(七)加强对企业投资及工程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仅对企业投资及工程管理人员他们进行《招标投标法》的培训是不够的。要把《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各部委新颁条例结合起学习,将学法与具体招标实务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尤其要把解决执法操作问题作为培训、学习重点。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招投标只有坚持法规、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改进方法,增强透明度,才能更好地规范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