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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小企业投资经营的法律风险,有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即什么样的企业能够称为“中小企业”?我国历来有大、中、小型企业之分,中小企业的提法第一次上升到法律层次当数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后称《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第二条第一款指出:“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更进一步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对中小企业给予了明确与细化。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对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鉴于我国“韬光养晦,有所作为”,大力发展经济的理论导向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它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立法,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与了更多的关注与关怀。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22个部门已经先后出台了28个配套性文件,地方22个省也出台了各类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文件。可见中小企业趁势发展的机会到了。
但是有机遇,便有挑战。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国家支持的政策优势,也有“船小好调头”的经营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是法治国家,企业经营要依法办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风险。中小企业往往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欠缺风险防范的意识觉悟与能力。因此,择选几个中小企业往往容易疏忽的方面予以提示。
劳动人事制度
中小企业往往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意图降低生产成本,而逃避为其所雇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样的做法是规避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行为,最终会得不偿失。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则案例,黄春华等人系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员工,2003年3月11日晚,受公司指派外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完毕之后,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3月21日死亡。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未给黄春华缴纳社会保险。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应由谁负担?最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西涛公司赔偿死亡员工家属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类损失20余万元。我国先后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该员工是本地亦或是外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如在本案中要按照工商待遇的标准赔偿劳动者。
用人单位原意本想通过不缴纳社会保险而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最终除了要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而且将本应由社会保险负担的费用也转移到了自己身上。诉讼以及违反法律所带来的有形、无形损失也值得用人单位对守法和违法成本做一权衡。
合同管理
企业的经济活动,大多时候以合同的形式发生,从而合同也成为法律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也是合同管理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注意合同的管理,最简单的就是,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对方没有履行。此时,要留心适时的向对方主张权利,以免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合同债务就转变为自然债务,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或承诺履行义务的话,即使诉诸法院,那么一经对方抗辩诉讼时效经过,法院只好判决驳回起诉,当事人一方则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在河南新乡曾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某工具厂从1990年到1992年在材料公司处购买各种型号的钢材,约定付款方式为随取货随付款。期间工具厂陆续给付材料公司货款。截止1992年7月12日工具厂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工具厂共累欠材料公司钢材款140669.3元。1996年6月29日材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具厂欠其的货款,但是从1992年7月13日至起诉日,材料厂并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债权,并无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并未理睬工具厂提出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后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诉讼时效经过。
合同的管理不仅是一时一地的活动,而是长期的应该坚持下来的制度,不仅可以由其内部的法务人员来担当此任务,亦可以借助外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担当法律顾问。克服风险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防患于未然,聘请内务的法务人员或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合同把一把关,能够避免很多的商业风险,甚至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诉讼。
注释: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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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对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鉴于我国“韬光养晦,有所作为”,大力发展经济的理论导向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它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立法,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与了更多的关注与关怀。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22个部门已经先后出台了28个配套性文件,地方22个省也出台了各类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文件。可见中小企业趁势发展的机会到了。
但是有机遇,便有挑战。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国家支持的政策优势,也有“船小好调头”的经营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是法治国家,企业经营要依法办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风险。中小企业往往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欠缺风险防范的意识觉悟与能力。因此,择选几个中小企业往往容易疏忽的方面予以提示。
劳动人事制度
中小企业往往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意图降低生产成本,而逃避为其所雇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样的做法是规避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行为,最终会得不偿失。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则案例,黄春华等人系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员工,2003年3月11日晚,受公司指派外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完毕之后,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3月21日死亡。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未给黄春华缴纳社会保险。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应由谁负担?最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西涛公司赔偿死亡员工家属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类损失20余万元。我国先后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该员工是本地亦或是外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如在本案中要按照工商待遇的标准赔偿劳动者。
用人单位原意本想通过不缴纳社会保险而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最终除了要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而且将本应由社会保险负担的费用也转移到了自己身上。诉讼以及违反法律所带来的有形、无形损失也值得用人单位对守法和违法成本做一权衡。
合同管理
企业的经济活动,大多时候以合同的形式发生,从而合同也成为法律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也是合同管理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注意合同的管理,最简单的就是,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对方没有履行。此时,要留心适时的向对方主张权利,以免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合同债务就转变为自然债务,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或承诺履行义务的话,即使诉诸法院,那么一经对方抗辩诉讼时效经过,法院只好判决驳回起诉,当事人一方则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在河南新乡曾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某工具厂从1990年到1992年在材料公司处购买各种型号的钢材,约定付款方式为随取货随付款。期间工具厂陆续给付材料公司货款。截止1992年7月12日工具厂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工具厂共累欠材料公司钢材款140669.3元。1996年6月29日材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具厂欠其的货款,但是从1992年7月13日至起诉日,材料厂并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债权,并无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并未理睬工具厂提出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后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诉讼时效经过。
合同的管理不仅是一时一地的活动,而是长期的应该坚持下来的制度,不仅可以由其内部的法务人员来担当此任务,亦可以借助外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担当法律顾问。克服风险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防患于未然,聘请内务的法务人员或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合同把一把关,能够避免很多的商业风险,甚至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诉讼。
注释: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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