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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国后,刘少奇对工人阶级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为实现工人权益的保障做了许多工作。他高度关注失业工人,注重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工会建设,努力推动工会成为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加大劳动保护力度,着力改善人工作条件;切实维护工人利益,注意化解工人中存在的矛盾。他的这些努力,为解决工人的民生问题作了极大的贡献。
关键词:刘少奇;工人;利益;民生
中图分类号:D4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05-02
刘少奇在建国前是我国工人运动的杰出领袖,为众多工人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不懈奋斗;建国后,他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直至1957年12月全总不再设立名誉主席职务。建国后的新中国工人,在政治上翻身作了主人,但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体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因素,他们的某些权益无法得到必然的保障。刘少奇在建国后对工人阶级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为保障工人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是他以人为本的民生思想的重要体现。
一、高度关注失业工人,注重为失业工人提供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
失业问题是建国初期最初几年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由于政权的更迭以及许多民族工业的停工、减产和倒闭等原因,失业工人大增。如何应对失业工人的问题,不但关系到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针对工人失业问题,刘少奇号召和呼吁全国人民协同政府关心和救助失业工人,帮助他们解决生活苦难和无工可做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他们渡过难关。刘少奇在经济救助和劳动救助方面为工人们排忧解难,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号召在业工人和各界人士捐资救助失业工人。1950年,上海许多工厂停工,加剧了工人失业。这一问题尤以上海的纺织厂最为严重。对此,刘少奇于2月20日作出批示,号召全国在业纺织工人捐资救济上海纺织工人:“上海大部纺织工人失业,生活很苦……全国纺织工会应在适当时机号召在业纺织工人捐出工资若干,救济上海失业纺织工人”。
其次,成立失业救济基金。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14日向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市委与工会党组发出了《关于举行全国救济失业工人运动和筹措救济失业工人基金办法的指示》。这一指示是在刘少奇修改后批示发出的。其办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拨出一批粮食和经费”,再要求“工商业家和在业工人”出资一部分,共同组成失业救济基金。
再次,成立救济救助性质机构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刘少奇多次指出要在各大城市由劳动局组织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处、劳动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在刘少奇的敦促和指示下,中央人民政府部门在5月20日和6月17日公布和发布了《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规定在救济工人的城市中,市政府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计划并指导一切救济事宜”,救济委员会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处作为办事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使失业工人有了专门负责的服务和管理机关,对稳定失业工人的情绪、排解他们的困难起了较大作用。
此外是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刘少奇对部分需要转业的工人提出了转业生产的建议。
二、积极推进工会建设。努力推动工会成为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
刘少奇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就一直致力于工会的建设。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筹备、建立与发展,刘少奇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所以,他担任了两届全总的名誉主席(1948年8月至1957年12月),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上名誉主席的唯一一人。建国后,他虽不直接参与工会事务,但继续关注着工会的建设与发展,致力于将工会建设成为有效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
第一,强调工会必须代表工人利益。刘少奇将工会定位于工人群众性的组织、工人的代表,因之工会必须代表工人利益,“将工人的意见、要求、情绪向上面反映”。凡是工人提出来需要解决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解决。要求合理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就需要向工人解释说明。要求不合理也不能办的,也要向工人解释清楚,以教育工人。职工生活中有些问题必须而且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其原因在于企业的领导者、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积极努力。
第二,加强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一度将工会工作视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工作之一,并对许多地方党委对于工会工作关注过少的问题进行了批评。他在1950年8月时曾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委区党委和市委限期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于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
第三,推动工会组织实现集中统一。刘少奇非常重视工会组织建设。他认为无产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因此要重视工会工作,把城市中的工人组织起来。但一个松散的工会组织同样无法把工人的力量集中。他深刻指出:“在工会中应强调集中,因为工人阶级是集中的,是统一的,应强调全国工人运动的统一”。由于中国的工会一贯是搞地方工会,地方性太强,所以在集中统一方面做得不够。许多地方是自己办工会而不告诉中央,所以“要加强集中”。只有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工会组织,才能有效发挥工人力量,实现工人利益。
第四,推动行业工会的成立。他指出:“今后工人阶级的工作,仅由全国总工会一个去做还是不行的,还需要有分工,还需要有产业性的分门别类的、根据具体目标具体对象分别组织工人教育工人的产业工会,来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工会工作做好了,不仅对工人有利,对生产有利,而且对全国政治有很大的影响,它可以使全国其他阶级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这是工人阶级的最大利益。”刘少奇在1951年8月的一篇文章中阐释了成立行业工会的原因:根据世界各国一百多年来工人运动的经验以及中国工人阶级的实际情况,“只应该并且只能”按照工人的产业或职业来组织中国的工会。这样有利于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生产上、经济上和工作上实行全国规模的互相帮助,交流经验”。
在刘少奇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推动下,新中国各行业工会得到迅速发展。自1949年12月15日中国海员工会成立,至1952年底,全国共建立23个全国性产业工会和18万个基层工会,从而将全国各主要产业部门和主要城市的工人基本组织起来。 三、加大劳动保护力度。着力改善工人工作条件
工人劳动的卫生环境及各种“软”、“硬”条件对工人的劳动状况有较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刘少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一是完善工人劳动卫生条件。1950年初,李立三与苏联顾问一道视察了天津中纺一厂和三厂后,于2月3日报告了工厂卫生条件较差、生病工人多的情况。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刘少奇即于第二天批示胡乔木用消息等形式揭露工厂卫生状况中的严重问题。《人民日报》遂于2月7日、2月24日和3月3日连续发表短评和消息,报道天津七个公营工厂和四个私营工厂中存在的卫生问题,对全国解决工厂卫生条件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针对化工厂工人劳动条件差的问题,刘少奇强调,应注意改善一些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工人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是应有一些特殊照顾和规定。”由于煤矿工业中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他提出“可即由煤矿工会和燃料工业部商妥,共同或分别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迫切之情可见一斑。
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等保护措施的制定。1950年元旦,刘少奇在《劳动部一九五○年工作计划草案》上写下批语,为保护工人法律的制订提供了指导思路,指出保护工人的法律应分为三个:“一是五十人以上的工厂,一是五十人以下的工厂及手工业工人,一是农村工人”,认为工厂法的制订应覆盖到50人(以上)的工厂。同时他还督促劳动部对制定“五十人以下的工厂及手工业工人”的法律一事也不能拖延,因为这些所关系的人数多,“目前的问题也最多”。
刘少奇对建国后工人的工资、保险等问题极为关注。1950年2月,刘少奇将中南局关于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由上而下转发到市委以及地方,督请其对此“加以研究”,并要求向中央电告各自的经验。为新中国制定和完善劳资集体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9、10月间,刘少奇对“全国工资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政治局委员讨论。为推动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他对李立三报送的“劳动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请杨尚昆发给政治局会议的到会同志以征询意见和建议。之后,他建议李立三将这一草案提交全国政协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政务院在1951年2月23日的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2月26日公布施行。
三是积极解决和改善工人住房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2年8月20日就解决工人居住问题向刘少奇和中共中央报告,指出解放后工人居住问题已在逐步改善,但解决居住问题仍是工人的最迫切要求之一,为此提出了几种逐步改善工人居住条件的措施。对这一报告,刘少奇甚为赞赏,认为是“正确的”,要求全总党组及各地方党委“督促各地工会组织执行”。同时,他指出各地党委要督促各级政府、企业管理机关以及资本家“认真地根据实际可能的条件逐步解决和改善工人的居住问题”。
四是关心工人业余文化生活。刘少奇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与教育,对工人更是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辽宁省丹东市往来船只较多,但停靠丹东的海员工人没有合适的落脚地点和场所。对此刘少奇认为“在适当码头附近设一个海员俱乐部是很有必要的”,他指出其必要性有二:便于在船上生活的海员靠码头时上岸游玩;利于海员工会对海员工人的组织与教育。因此,他指示高岗落实设立海员俱乐部事宜。他还提出要把“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进行文化、政治、技术学习及文艺体育活动”作为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要求工会基层组织经常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状况”。
四、切实维护工人利益。注意化解工人中存在的矛盾
建国后,工人阶级虽作为统治阶级站立起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如薪资没有增加、物质待遇没有得到改善,而在建国初期的几次物价波动却使薪资劳动者的生活受到了不小的打击。这些困难的存在,容易使工人产生各种情绪,并造成工人与资方、管理方的矛盾。刘少奇鼓励工人树立信心:“一切困难是能够一个一个地加以克服的”,并推动制定规范工人雇佣、保护工人的法律、化解工人与资方或管理方等的矛盾,以维护好工人利益。
其一,推动契约文书的制定与完善。上海市委在1949年10月11日就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的问题出台管理办法并请示中央。刘少奇代中共中央对其提交的“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补充。刘少奇认为“劳动契约需由劳资双方签字,并由劳资双方各执一份以为凭证”。他指出“签订劳资合同,是使劳资关系趋于正常和相对安定的一种基本方式。”这些正是刘少奇重契约精神的体现。用契约作为凭证,有利于劳资双方产生矛盾时进行评判。
其二,妥善处理工人工资拖欠的问题。1950年以来,(中英资本家共同经营、英商控制经营权的)河北省开滦煤矿的唐山矿连续四个月欠发工人全部工资以及两个月的面粉。工会与之数次交涉,但没能解决问题。刘少奇在1950年4月指示陈云和薄一波,指出这一事项应由财经委来处理,认为“目前可以在军管名义下对开滦加以某种程度的临时管理”。1952年5月长春铁路局所属林场工人与地方冲突问题也是这种情况。当时林场拖欠工人工资三个月,林场主任和副主任遭工人殴打。刘少奇指示东北局以及铁道部部长、副部长滕代远和吕正操转中长路局对这一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其三,积极解决工人与资方、管理方的矛盾。建国之后,即使在国营工厂里,也存在“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即“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在私营工厂里,则存在资方与工人的矛盾,故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由于1950年春季工商业困难,各地工厂、商店普遍通过劳资协议降低工资。到年底,困难局面得以扭转,工人要求恢复工资,但大多工厂、商店反应冷淡,拖延不决。刘少奇知情后立即指示李立三“工会应主动恢复工人待遇,否则陷于被动”,建议“发一指示”着手处理这类问题。1950年七八月间,武昌铁路工人因福利薪资问题对管理方不满导致工人生产情绪低落、生产下降。刘少奇了解情况后,再次指示李立三要求全总过问此事。
刘少奇处理与工人相关的事项时,以保护工人利益为原则,并注重从当时实际出发解决具体问题,体现了他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值得我们积极借鉴和发扬。
关键词:刘少奇;工人;利益;民生
中图分类号:D4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05-02
刘少奇在建国前是我国工人运动的杰出领袖,为众多工人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不懈奋斗;建国后,他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直至1957年12月全总不再设立名誉主席职务。建国后的新中国工人,在政治上翻身作了主人,但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体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因素,他们的某些权益无法得到必然的保障。刘少奇在建国后对工人阶级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为保障工人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是他以人为本的民生思想的重要体现。
一、高度关注失业工人,注重为失业工人提供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
失业问题是建国初期最初几年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由于政权的更迭以及许多民族工业的停工、减产和倒闭等原因,失业工人大增。如何应对失业工人的问题,不但关系到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针对工人失业问题,刘少奇号召和呼吁全国人民协同政府关心和救助失业工人,帮助他们解决生活苦难和无工可做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他们渡过难关。刘少奇在经济救助和劳动救助方面为工人们排忧解难,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号召在业工人和各界人士捐资救助失业工人。1950年,上海许多工厂停工,加剧了工人失业。这一问题尤以上海的纺织厂最为严重。对此,刘少奇于2月20日作出批示,号召全国在业纺织工人捐资救济上海纺织工人:“上海大部纺织工人失业,生活很苦……全国纺织工会应在适当时机号召在业纺织工人捐出工资若干,救济上海失业纺织工人”。
其次,成立失业救济基金。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14日向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市委与工会党组发出了《关于举行全国救济失业工人运动和筹措救济失业工人基金办法的指示》。这一指示是在刘少奇修改后批示发出的。其办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拨出一批粮食和经费”,再要求“工商业家和在业工人”出资一部分,共同组成失业救济基金。
再次,成立救济救助性质机构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刘少奇多次指出要在各大城市由劳动局组织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处、劳动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在刘少奇的敦促和指示下,中央人民政府部门在5月20日和6月17日公布和发布了《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规定在救济工人的城市中,市政府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计划并指导一切救济事宜”,救济委员会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处作为办事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使失业工人有了专门负责的服务和管理机关,对稳定失业工人的情绪、排解他们的困难起了较大作用。
此外是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刘少奇对部分需要转业的工人提出了转业生产的建议。
二、积极推进工会建设。努力推动工会成为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
刘少奇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就一直致力于工会的建设。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筹备、建立与发展,刘少奇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所以,他担任了两届全总的名誉主席(1948年8月至1957年12月),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上名誉主席的唯一一人。建国后,他虽不直接参与工会事务,但继续关注着工会的建设与发展,致力于将工会建设成为有效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
第一,强调工会必须代表工人利益。刘少奇将工会定位于工人群众性的组织、工人的代表,因之工会必须代表工人利益,“将工人的意见、要求、情绪向上面反映”。凡是工人提出来需要解决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解决。要求合理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就需要向工人解释说明。要求不合理也不能办的,也要向工人解释清楚,以教育工人。职工生活中有些问题必须而且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其原因在于企业的领导者、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积极努力。
第二,加强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一度将工会工作视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工作之一,并对许多地方党委对于工会工作关注过少的问题进行了批评。他在1950年8月时曾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委区党委和市委限期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于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
第三,推动工会组织实现集中统一。刘少奇非常重视工会组织建设。他认为无产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因此要重视工会工作,把城市中的工人组织起来。但一个松散的工会组织同样无法把工人的力量集中。他深刻指出:“在工会中应强调集中,因为工人阶级是集中的,是统一的,应强调全国工人运动的统一”。由于中国的工会一贯是搞地方工会,地方性太强,所以在集中统一方面做得不够。许多地方是自己办工会而不告诉中央,所以“要加强集中”。只有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工会组织,才能有效发挥工人力量,实现工人利益。
第四,推动行业工会的成立。他指出:“今后工人阶级的工作,仅由全国总工会一个去做还是不行的,还需要有分工,还需要有产业性的分门别类的、根据具体目标具体对象分别组织工人教育工人的产业工会,来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工会工作做好了,不仅对工人有利,对生产有利,而且对全国政治有很大的影响,它可以使全国其他阶级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这是工人阶级的最大利益。”刘少奇在1951年8月的一篇文章中阐释了成立行业工会的原因:根据世界各国一百多年来工人运动的经验以及中国工人阶级的实际情况,“只应该并且只能”按照工人的产业或职业来组织中国的工会。这样有利于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生产上、经济上和工作上实行全国规模的互相帮助,交流经验”。
在刘少奇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推动下,新中国各行业工会得到迅速发展。自1949年12月15日中国海员工会成立,至1952年底,全国共建立23个全国性产业工会和18万个基层工会,从而将全国各主要产业部门和主要城市的工人基本组织起来。 三、加大劳动保护力度。着力改善工人工作条件
工人劳动的卫生环境及各种“软”、“硬”条件对工人的劳动状况有较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刘少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一是完善工人劳动卫生条件。1950年初,李立三与苏联顾问一道视察了天津中纺一厂和三厂后,于2月3日报告了工厂卫生条件较差、生病工人多的情况。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刘少奇即于第二天批示胡乔木用消息等形式揭露工厂卫生状况中的严重问题。《人民日报》遂于2月7日、2月24日和3月3日连续发表短评和消息,报道天津七个公营工厂和四个私营工厂中存在的卫生问题,对全国解决工厂卫生条件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针对化工厂工人劳动条件差的问题,刘少奇强调,应注意改善一些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工人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是应有一些特殊照顾和规定。”由于煤矿工业中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他提出“可即由煤矿工会和燃料工业部商妥,共同或分别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迫切之情可见一斑。
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等保护措施的制定。1950年元旦,刘少奇在《劳动部一九五○年工作计划草案》上写下批语,为保护工人法律的制订提供了指导思路,指出保护工人的法律应分为三个:“一是五十人以上的工厂,一是五十人以下的工厂及手工业工人,一是农村工人”,认为工厂法的制订应覆盖到50人(以上)的工厂。同时他还督促劳动部对制定“五十人以下的工厂及手工业工人”的法律一事也不能拖延,因为这些所关系的人数多,“目前的问题也最多”。
刘少奇对建国后工人的工资、保险等问题极为关注。1950年2月,刘少奇将中南局关于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由上而下转发到市委以及地方,督请其对此“加以研究”,并要求向中央电告各自的经验。为新中国制定和完善劳资集体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9、10月间,刘少奇对“全国工资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政治局委员讨论。为推动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他对李立三报送的“劳动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请杨尚昆发给政治局会议的到会同志以征询意见和建议。之后,他建议李立三将这一草案提交全国政协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政务院在1951年2月23日的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2月26日公布施行。
三是积极解决和改善工人住房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2年8月20日就解决工人居住问题向刘少奇和中共中央报告,指出解放后工人居住问题已在逐步改善,但解决居住问题仍是工人的最迫切要求之一,为此提出了几种逐步改善工人居住条件的措施。对这一报告,刘少奇甚为赞赏,认为是“正确的”,要求全总党组及各地方党委“督促各地工会组织执行”。同时,他指出各地党委要督促各级政府、企业管理机关以及资本家“认真地根据实际可能的条件逐步解决和改善工人的居住问题”。
四是关心工人业余文化生活。刘少奇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与教育,对工人更是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辽宁省丹东市往来船只较多,但停靠丹东的海员工人没有合适的落脚地点和场所。对此刘少奇认为“在适当码头附近设一个海员俱乐部是很有必要的”,他指出其必要性有二:便于在船上生活的海员靠码头时上岸游玩;利于海员工会对海员工人的组织与教育。因此,他指示高岗落实设立海员俱乐部事宜。他还提出要把“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进行文化、政治、技术学习及文艺体育活动”作为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要求工会基层组织经常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状况”。
四、切实维护工人利益。注意化解工人中存在的矛盾
建国后,工人阶级虽作为统治阶级站立起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如薪资没有增加、物质待遇没有得到改善,而在建国初期的几次物价波动却使薪资劳动者的生活受到了不小的打击。这些困难的存在,容易使工人产生各种情绪,并造成工人与资方、管理方的矛盾。刘少奇鼓励工人树立信心:“一切困难是能够一个一个地加以克服的”,并推动制定规范工人雇佣、保护工人的法律、化解工人与资方或管理方等的矛盾,以维护好工人利益。
其一,推动契约文书的制定与完善。上海市委在1949年10月11日就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的问题出台管理办法并请示中央。刘少奇代中共中央对其提交的“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补充。刘少奇认为“劳动契约需由劳资双方签字,并由劳资双方各执一份以为凭证”。他指出“签订劳资合同,是使劳资关系趋于正常和相对安定的一种基本方式。”这些正是刘少奇重契约精神的体现。用契约作为凭证,有利于劳资双方产生矛盾时进行评判。
其二,妥善处理工人工资拖欠的问题。1950年以来,(中英资本家共同经营、英商控制经营权的)河北省开滦煤矿的唐山矿连续四个月欠发工人全部工资以及两个月的面粉。工会与之数次交涉,但没能解决问题。刘少奇在1950年4月指示陈云和薄一波,指出这一事项应由财经委来处理,认为“目前可以在军管名义下对开滦加以某种程度的临时管理”。1952年5月长春铁路局所属林场工人与地方冲突问题也是这种情况。当时林场拖欠工人工资三个月,林场主任和副主任遭工人殴打。刘少奇指示东北局以及铁道部部长、副部长滕代远和吕正操转中长路局对这一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其三,积极解决工人与资方、管理方的矛盾。建国之后,即使在国营工厂里,也存在“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即“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在私营工厂里,则存在资方与工人的矛盾,故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由于1950年春季工商业困难,各地工厂、商店普遍通过劳资协议降低工资。到年底,困难局面得以扭转,工人要求恢复工资,但大多工厂、商店反应冷淡,拖延不决。刘少奇知情后立即指示李立三“工会应主动恢复工人待遇,否则陷于被动”,建议“发一指示”着手处理这类问题。1950年七八月间,武昌铁路工人因福利薪资问题对管理方不满导致工人生产情绪低落、生产下降。刘少奇了解情况后,再次指示李立三要求全总过问此事。
刘少奇处理与工人相关的事项时,以保护工人利益为原则,并注重从当时实际出发解决具体问题,体现了他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值得我们积极借鉴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