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zx20090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说起保险的传统功能,自然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导致的不利益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然而在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那多出来的一部分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例,结合连带责任以及保险责任限额的特点,查询法律关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阐述笔者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责任限额;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06年,甲为其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甲驾驶的保险车辆与案外人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员丙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乙、甲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两人并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依判决向受害人连带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金额包括其代乙连带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中“按责赔付”条款仅承担甲的责任,且乙下落不明,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符合保险金额约定)。
  二、观点展示
  针对本案,理论界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实务界则恰巧相反。究其原因,不可否认,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而言,被保险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合同相对方地位的悬殊,导致保险合同不可避免地带有不公平的意味,因此理论界作为弱者一方的守护者,毫无疑问地要作出更加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的解释,主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实务界基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合同)去寻求公平。这两种观点无所谓对与错,但是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因有二:
  1.主要法条依据如下
  (1)依据《侵权责任法》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基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应当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乙和负次要责任的甲承担按份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指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12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依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责险的赔付标准是基于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及责任比例而言的。三责险的商业性质也决定了保险人在事故中赔付的标准。
  (3)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全赔。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按责赔付”条款,而该条款并无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所以应为有效条款。从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三责险第1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可以看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只有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什么责任,这也完全符合责任限额的规定。结合本案,被保险人只承担事故责任的30%,因此保险人基于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连带责任的特点
  我认为本案中法官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不妥。由此引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按份责任是指对外二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其特点是对外按份,对内无关。而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其特点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要求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即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也告诉我们承担连带的构成要件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二者的区别就是各个侵权行为是否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如果单个侵权行为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是乙和甲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才导致丙的损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三、结论
  本案中甲基于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甲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其余70%金额,可向另一侵权人乙行使追偿权。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不当利益。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关于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没有错误,在甲承担所有的赔偿后,也可基于连带责任的特点向乙行使追偿权,不管是依据法院的判决还是直接起诉,都可以此确保自己的正当利益不被损害。
  作者简介:
  张静一(1988~),女,汉族,河南临颍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体系将被害人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使其脱离于刑法规制的中心,因而,导致在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科处时,被害人的过错这一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过错作为一项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忽视对其足够的理论与实践重视,将会对犯罪分子的科处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要么为被法官所考虑,要么适用随意,影响该量刑情节正常功能的发挥。有必要以被害人过错这
期刊
摘 要:追诉时效制度是我国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旨在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法定处理方式。但是为了防止放纵一部分罪犯以及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我国刑法也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定上的分歧,在此仅以一盗窃案为例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规定的适用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追诉时效;立案;逃避侦查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
期刊
摘 要:青年法官培养机制一直以来是法院系统研究的重点,现实青年法官培训通常分为集中培训与分段培训。基于现实案件的复杂化、专业化等特点,呼吁主审法官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但事实上,青年法官的培养呈现出的是一种大杂烩形式的培养模式,既要求青年法官同时掌握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技巧,这是一种不现实的培养模式。基于专业化法官的需要,青年法官应当进行分角色培养;要着重提高青年法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
期刊
摘 要:科恩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创立者,在马克思对待正义的问题上坚持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的剥削是不正义的。科恩批判诺齐克,主要是批判他的自我所有原则。科恩批判罗尔斯,主要是批判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适用。科恩认为他们的正义观念其实都是在为资本主义进行辩护。  关键词:科恩;分析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一、对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批判  持有正义论的代表人物是自由至上主
期刊
摘 要:知识分子群体的产生,依赖于社会历史进程的发展,是思想文化发展的产物,对知识的积累、传承、创造具有重要的地位。深入研究先秦时期知识分子群体的思维逻辑,对新形势下认识和了解知识分子群体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对凝聚民族心理、弘扬优秀文化和发挥文化软实力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先秦时期;知识分子;思维逻辑;行为模式;现实启示  1977年7月21日,邓小平同志在《完整地准确
期刊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的社会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本文意图分析中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中的不同,从而解决我国现今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设计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政府;公众满意度;政绩考核;比较法研究  一、政绩考核体系有待形成统一标
期刊
人才是城乡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才工作是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当其冲地是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体制。  做好人才工作,首先要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对人才经费捆绑使用,集中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人才重点科研或创业项目等。加强人才工作财政性奖金监管,整合项目资金,提高其
期刊
之所以以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为分析视角,是因为民意对案件或者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价也往往是从裁判文书的分析和批判入手的。一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民众热议,很大一部分因为裁判文书不具有可接受性,比如“杭州飙车案”等。裁判文书可接受性包括个案当事人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公众”即民意的可接受性两个方面。民意应当不仅指公众的意见①,更应当包括个案当事人的反响或者回应。裁判可接受性在此基础上,对民意进行吸纳是完
期刊
摘 要:近年来,司法改革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不断的推进,加强对司法的公开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司法公开;媒体监督;法制建设;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
期刊
【基本案情】  原告(被申诉人、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申诉人、上诉人):刘某  2005年6月10日,陈某与开化县封家镇五一村第七组郑某等三户签订山场林木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5年6月10日至2008年6月9日。2006年10月3日,陈某与原江山市某某木材加工厂业主刘某签订林权转让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将陈某从开化县封家镇五一村第七组郑某等三户承包的山场杉松木转让给刘某,其中杉松木总价款为15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