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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困群体,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68号)精神要求,帮助城镇重度残疾人实现“病有所医”,2012年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农业户口;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单位)。
二、补助内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市(县)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三、资金保障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市)按照8 ∶ 2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参保程序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6号)执行。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重度残疾人资格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到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一、补助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农业户口;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单位)。
二、补助内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市(县)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三、资金保障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市)按照8 ∶ 2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参保程序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6号)执行。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重度残疾人资格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到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