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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协商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黄某某所有的某某粘土矿转让给张某某,且该矿山所有的资料包括征照也转让给张某某,在转让款未付清前,由黄某某继续生产。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支付转让款92万元给某某粘土矿,且双方一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转让前,双方都没有向该矿的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请求批准该矿采矿许可权的转让。故某某粘土矿认为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