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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令P2P行业最为揪心的事,莫过于P2P监管细则何时落地。中国人民银行11月份发布的《2015中国网贷运营模式调研报告》指出,作为对创新的鼓励,政府对P2P行业的监管一直处于相对宽松状态,2011年仅仅对外警示P2P有风险;2013年设立两个底线,不允许P2P行业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的行为。2014年以来,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从2014年9月银监会提出行业十大监管原则,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监管责任的同时,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监管政策正在逐步到位,行业发展规范即将逐步确立。
如今,不仅是舆论界,包括主流P2P公司也公开表示希望强化监管。随着P2P平台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加剧,P2P监管细则是否会如外界预期那样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到来?监管部门是否仍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的原则能否确定?监管方式又包括哪些重点举措?针对以上种种疑问,计算机世界研究院对100名P2P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了调研,以预估中国P2P监管的大致方向。
监管架构
P2P平台应该由谁来监管?这个问题在今年1月份似乎有了答案。2015年1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此次调整中,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等,这意味着P2P划归普惠金融部管理。不过,在今年下半年,业界对于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变为混业监管以顺应金融创新需要的呼声此起彼伏。如果一行三会合并,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监管效率提高的同时,P2P监管细则必将加速落地,而P2P的监管主体也将进一步明确。
从调查来看,P2P业内人士对实现金融业统一综合监管持肯定态度。业内人士认为,若采用大监管格局,相互协作的效率大大提升,这也将是互联网金融的福音。
无论最终的监管主体是谁,关于P2P监管架构,业内普遍认为理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监管架构要明确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但在顺序上应该是先监管后自律,监管为主、自律为辅。业界有传言称,监管层关于P2P 网贷的监管草案已经初步成型。P2P 网贷将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备案登记,由自律组织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不过,有业内人士担忧,在整个社会主体契约精神总体较模糊的情况下,地方的行业自律相对脆弱。此外,若协会以省为界限,恐怕难以协调纠纷。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自律组织辅助银监会推动行业交流及监管,似乎更为适宜。
2. 应当夯实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规范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以及联合司法、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分析研究P2P网络借贷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联合监管P2P网络借贷涉及资金安全、反洗钱、非法集资等相关行为。
监管法律体系
为确保P2P互联网金融模式健康有序发展,业内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P2P监管的法律体系:
一是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修订金融法律法规。业内人士建议,当下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同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二是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严格法律责任的执行,公正地实施于每一个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P2P 行业乱象频出的当下,监管部门不能仅仅点对点式地自辩清白和善意提示,也不能总是延续此前的温和式监管,对于违法行为须加大法律责任的惩处力度。
监管原则
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就P2P借贷监管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强调了P2P监管的三个目标:持续一致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保护、灵活性和适用性,以及效率和有效性。计算机世界研究院经过广泛的调研后发现,这三条原则同样得到中国P2P业内人士的认可。
业内认为,中国P2P监管首先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灵活性和适用性,换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在金融监管上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监管最关键的问题是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其次,P2P监管应该强化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此外,P2P监管要有效率,实行动态比例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
监管举措
由于P2P网贷行业尚属于新生事物,各部委对其了解度与接受度参差不齐,监管细则意见的协调统一仍需不少时间。对于行业监管细则,此前监管层就频频对P2P公司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
计算机世界研究院通过对P2P业界人士的广泛调研后发现,业界对监管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P2P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业界对该项评分的均值为9.06分,在10分制的评分中,分制越高表明越重要,下同)、注册制(8.73分)、投资者保护机制(8.58分)、P2P的产品界定(8.42分)、征信体系(8.14分)、第三方资金托管(7.83分)、信息披露机制(7.76分)、行业自律机制(6.94分)。 1.准入和退出机制。首先是P2P平台的准入条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实缴制准入门槛限制,不仅能保证平台有更多的资金实力进行风控,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值得关注的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今年11月份发布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建议P2P平台的实缴资本定为5000万。理由是,据统计,目前全国P2P平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的,大约在25%左右,这意味着如果将5000万作为备案登记的门槛,仍有三分之一平台可以运营。此外,应设定P2P平台从业者的准入机制。业界认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
2.注册制。调查发现,大部分P2P业内人士比较接受注册制。注册制被认为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在美国,P2P的贷款人发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执照,并向SEC注册。此外,中国网络借贷监管是否需要跟随IPO发行体制向注册制改革,如何保持与国务院近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保持同向性,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一些人士(例如百度CEO李彦宏)认为应该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牌照的落实,但调查发现,对P2P实行“牌照管理”遭到不少业内人士的反对,业界普遍认为,牌照意味着变相垄断、意味着排他性,也意味着非市场化竞争,更意味着P2P或为他人做嫁衣。
3.投资者保护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依然亟待加强。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现行法律规则内,消费者一旦权利受损,往往求助无门,典型的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业界认为,建立和完善中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制,应以保护消费者(投资人)为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坚持适度监管原则,把握好监管边界。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受理维权申请,由该机构统一行使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
4.P2P的产品界定。美国将网络贷款定义为“证券化产品”,既有其特有的法律体系特征, 也有其证券化产品发展较成熟的市场背景,对此中国不能盲目照搬。目前,银监会对P2P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过,中央财大“建议稿”的观点认为,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中介”进行监管存在“越权”之嫌。“建议稿”认为,将网贷平台性质界定为“金融信息中心”或更为妥当,因为这不仅能解决银监会监管网贷业务在制度上的正当性,还可以促进平台为投资方和金融方提供金融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信用性,同时也能与深圳等地方尝试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中介平台”保持相通性。
5.征信体系。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国内社会征信体系极不完善是P2P发展的重要障碍,监管政策也应以这一国情为基础。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征信立法首先应当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公开地取得,对必须保密和保护的数据加以明确。其次是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6.第三方资金托管。央行等10部位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资金安全的要求中,要求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将项目运营权和资金管理权分开,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存管,并接受审计。业界普遍认为,借助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这个方向是明确的。不过,从安全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做托管会更令人放心;但从效率的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则会更胜一筹。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为P2P 平台做客户资金托管很需要,但也不能因此而排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资格。
7.信息披露机制。中央财大的“建议稿”认为,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3)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8.行业自律机制。业界人士认为,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调查发现,除以上举措是监管的重点方向之外,提升P2P监管的IT建设(6.53分),利用接口的方式监控P2P交易过程以提高监控效率、降低监控成本,以及提升P2P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6.12分),或要求P2P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被认为是强化监管的重要方向。
如今,不仅是舆论界,包括主流P2P公司也公开表示希望强化监管。随着P2P平台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加剧,P2P监管细则是否会如外界预期那样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到来?监管部门是否仍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的原则能否确定?监管方式又包括哪些重点举措?针对以上种种疑问,计算机世界研究院对100名P2P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了调研,以预估中国P2P监管的大致方向。
监管架构
P2P平台应该由谁来监管?这个问题在今年1月份似乎有了答案。2015年1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此次调整中,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等,这意味着P2P划归普惠金融部管理。不过,在今年下半年,业界对于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变为混业监管以顺应金融创新需要的呼声此起彼伏。如果一行三会合并,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监管效率提高的同时,P2P监管细则必将加速落地,而P2P的监管主体也将进一步明确。
从调查来看,P2P业内人士对实现金融业统一综合监管持肯定态度。业内人士认为,若采用大监管格局,相互协作的效率大大提升,这也将是互联网金融的福音。
无论最终的监管主体是谁,关于P2P监管架构,业内普遍认为理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监管架构要明确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但在顺序上应该是先监管后自律,监管为主、自律为辅。业界有传言称,监管层关于P2P 网贷的监管草案已经初步成型。P2P 网贷将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备案登记,由自律组织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不过,有业内人士担忧,在整个社会主体契约精神总体较模糊的情况下,地方的行业自律相对脆弱。此外,若协会以省为界限,恐怕难以协调纠纷。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自律组织辅助银监会推动行业交流及监管,似乎更为适宜。
2. 应当夯实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规范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以及联合司法、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分析研究P2P网络借贷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联合监管P2P网络借贷涉及资金安全、反洗钱、非法集资等相关行为。
监管法律体系
为确保P2P互联网金融模式健康有序发展,业内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P2P监管的法律体系:
一是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修订金融法律法规。业内人士建议,当下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同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二是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严格法律责任的执行,公正地实施于每一个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P2P 行业乱象频出的当下,监管部门不能仅仅点对点式地自辩清白和善意提示,也不能总是延续此前的温和式监管,对于违法行为须加大法律责任的惩处力度。
监管原则
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就P2P借贷监管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强调了P2P监管的三个目标:持续一致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保护、灵活性和适用性,以及效率和有效性。计算机世界研究院经过广泛的调研后发现,这三条原则同样得到中国P2P业内人士的认可。
业内认为,中国P2P监管首先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灵活性和适用性,换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在金融监管上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监管最关键的问题是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其次,P2P监管应该强化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此外,P2P监管要有效率,实行动态比例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
监管举措
由于P2P网贷行业尚属于新生事物,各部委对其了解度与接受度参差不齐,监管细则意见的协调统一仍需不少时间。对于行业监管细则,此前监管层就频频对P2P公司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
计算机世界研究院通过对P2P业界人士的广泛调研后发现,业界对监管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P2P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业界对该项评分的均值为9.06分,在10分制的评分中,分制越高表明越重要,下同)、注册制(8.73分)、投资者保护机制(8.58分)、P2P的产品界定(8.42分)、征信体系(8.14分)、第三方资金托管(7.83分)、信息披露机制(7.76分)、行业自律机制(6.94分)。 1.准入和退出机制。首先是P2P平台的准入条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实缴制准入门槛限制,不仅能保证平台有更多的资金实力进行风控,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值得关注的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今年11月份发布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建议P2P平台的实缴资本定为5000万。理由是,据统计,目前全国P2P平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的,大约在25%左右,这意味着如果将5000万作为备案登记的门槛,仍有三分之一平台可以运营。此外,应设定P2P平台从业者的准入机制。业界认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
2.注册制。调查发现,大部分P2P业内人士比较接受注册制。注册制被认为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在美国,P2P的贷款人发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执照,并向SEC注册。此外,中国网络借贷监管是否需要跟随IPO发行体制向注册制改革,如何保持与国务院近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保持同向性,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一些人士(例如百度CEO李彦宏)认为应该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牌照的落实,但调查发现,对P2P实行“牌照管理”遭到不少业内人士的反对,业界普遍认为,牌照意味着变相垄断、意味着排他性,也意味着非市场化竞争,更意味着P2P或为他人做嫁衣。
3.投资者保护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依然亟待加强。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现行法律规则内,消费者一旦权利受损,往往求助无门,典型的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业界认为,建立和完善中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制,应以保护消费者(投资人)为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坚持适度监管原则,把握好监管边界。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受理维权申请,由该机构统一行使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
4.P2P的产品界定。美国将网络贷款定义为“证券化产品”,既有其特有的法律体系特征, 也有其证券化产品发展较成熟的市场背景,对此中国不能盲目照搬。目前,银监会对P2P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过,中央财大“建议稿”的观点认为,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中介”进行监管存在“越权”之嫌。“建议稿”认为,将网贷平台性质界定为“金融信息中心”或更为妥当,因为这不仅能解决银监会监管网贷业务在制度上的正当性,还可以促进平台为投资方和金融方提供金融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信用性,同时也能与深圳等地方尝试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中介平台”保持相通性。
5.征信体系。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国内社会征信体系极不完善是P2P发展的重要障碍,监管政策也应以这一国情为基础。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征信立法首先应当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公开地取得,对必须保密和保护的数据加以明确。其次是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6.第三方资金托管。央行等10部位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资金安全的要求中,要求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将项目运营权和资金管理权分开,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存管,并接受审计。业界普遍认为,借助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这个方向是明确的。不过,从安全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做托管会更令人放心;但从效率的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则会更胜一筹。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为P2P 平台做客户资金托管很需要,但也不能因此而排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资格。
7.信息披露机制。中央财大的“建议稿”认为,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3)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8.行业自律机制。业界人士认为,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调查发现,除以上举措是监管的重点方向之外,提升P2P监管的IT建设(6.53分),利用接口的方式监控P2P交易过程以提高监控效率、降低监控成本,以及提升P2P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6.12分),或要求P2P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被认为是强化监管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