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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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同一事实由于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起诉理由,起诉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否当然的作为免证事实,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研究。而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对于证据的补充,证据法的完善,对于更好的确认法律事实从而达到不断接近客观事实以致使法院的判决书更具有说理性。
  【关键词】生效裁判;证据种类;证明标准;证据效力
  一、生效裁判的证据效力概述
  法院裁判(Judgment)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的统称。依据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院的裁判分为四种,即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意义上的裁判是指裁判机关的裁判或者意思表示以其规定的内容而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是具有法律行为性质的法院诉讼行为。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预决的事实是已经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对以后审理的涉及该事实的另外案件起预先决定的作用,不需要进行证明。预决的事实类比于既判力,在英美法系国家,既判力被认为是司法裁决的特殊属性。争议的事项一旦经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宣判,就具有终局的、决定性的效力。除非经上诉程序,诉讼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再次提起诉讼。因此,既判力意味着诉讼主体的争议最终并得到决定性地解决。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93条、第595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旨在请求撤销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以期在法律上和事实重新作出裁判。
  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
  (1)民事生效裁判对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由于民事调解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案件结果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民事调解当然不能作为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民事决定是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民事裁定也是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而且这类裁定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也没有程序终局效力。因此,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也不具有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对于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还应当分为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和对案件标的的判定,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当然的对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具有证据效力。对诉讼标的的判定,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审查后决定使用。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依特别程序所作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为预决事实,但有证据证明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此时法官应该使用新判决而不应该使用旧判决。(2)民事生效裁判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由于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明标准,民事调解、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当然的不具有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但民事判决是否当然的不具有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还值得商榷。有学者认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民事判决当然的不具有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但笔者认为还可以对民事生效裁判作进一步的划分,对与民事诉讼标的的判断当然的不具有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但对民事案件的事实判断部分可以作为认定刑事案件部分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即可以将民事案件的事实判定部分作为间接证据。
  四、民事生效裁判对行政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
  对于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通说认为,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处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民事生效裁判对行政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可以类比民事生效裁判对刑事案件所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但当民事判决中涉及赔偿而行政案件中又涉及行政处罚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使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优先进行民事赔偿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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