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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过程犹如一场竞赛,双方当事人均会从正反两方面予以着力:一方面,尽力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竭力阻却对方收集证据的活动。制度的完善应着重找寻既能充足举证人证据收集能力,扩大举证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又不至于损害证据持有人秘匿利益的最佳途径,故应以平衡双方利益为基点,一则完善举证期限制度,合理设置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并科学界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另则改进法院阐明制度,对阐明制度设立的基础、阐明的具体方式、当事人的异议权以及阐明的法律效力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