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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金供给双方交易成本的降低是互联网金融形成和运行的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打破了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运行逻辑,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权威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持续有效地影响金融市场。
关键词: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0)02-0036-04
自2012年开始,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凭借内在的普惠、脱媒特质,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参与金融、惠于金融的融资机会。然而,技术驱动的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跨界、业务交叉显著,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繁暴露。尽管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细分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监管部门,但是仍难以解决业务“互联互通”的问题。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互联网金融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P2P行业,问题平台占全国机构比例较高,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样化也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我国金融长期停滞不前的发展状态,在追逐市场利润的过程中逐渐淡化了“信息服务中介”的性质,部分平台甚至转变为“信用中介”。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态,国务院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即穿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直接针对“实质”风险点。[1]
一、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也是如此,传统金融行业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等业务吸收闲余资金,而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借贷资金,这一资金融通程序相对复杂,耗费大量成本。此外,在借贷市场,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相对公开,能够相对容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而中小企业的信息获取非常困难,加之其可能刻意隐藏真实信息,所以借贷难度加大,在耗费时间、人力、财力后,可能仍然不能取得借贷资金。
互联网的产生导致了金融脱媒,直接连接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减少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资金需求的主体在原投融资门槛较高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投融资需求时,自发转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直接融资,促进了有效借贷市场的形成,实现了借贷资源的高效配置。[2]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模型。假设资金需求方M2需要筹措资金N,这一过程花费的交易费用为C0,M1为资金供给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存款利息为c1,资金贷款利息为c2,(且c2>c1)。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资金需求方M2的交易成本=C0+c2;资金供给方M1获取的收益=c1。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直接获取资金的成本为C1,此时,资金需求方M2的交易成本=C1;资金供给方M1获取的收益=C1。当C1>c1,资金供给方倾向将资金直接投资于资金需求方。当C1<C0+c2,资金需求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在c1<C1<C0+c2时,资金供给双方交易促成,进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形成与发展。[3]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交易成本,有利资本的流通,爆发出了强大的市场生命力,其大部分业务在直接金融市场中或在金融基础设施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代必要性。[4]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逻辑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虽然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是真实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尚需完善的交易市场,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难以完全遵循其形成邏辑,从而衍生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资金供给方到期无法收回本息或延期收回本息问题。本文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基础,分析资金供给方M1与资金需求方M2之间的交易逻辑,进而探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逻辑。
1.道德风险
通过前述分析,当资金供给方M1能按预期收回资金成本N及其收益C1时,资金供给方M1将有意愿向资金需求方M2持续提供资金供给。而资金需求方M2偿还贷款本金N及其利息C1具有不确定性的,资金需求方M2因某项目需要贷入款项N,但该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当项目投资失败时,资金需求方M2可能无法按预期偿还贷款本息(N+C1)。此外,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无论项目投资成功或失败,资金需求方M2都可能存在故意拖欠的行为。当资金需求方M2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拖欠行为时,资金需求方M1因资金需求方M2多占用时间发生损失,此时资金需求方获取的收益(C2或C3)将小于预期收益C1。
假设资金需求方项目投资成功的概率为P1,失败的概率为(1-P1)。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息(N+C1)的概率为P2,存在拖欠行为的概率为(1-P2)。此时资金供给方获取收益的情况如表1所示:
当期望收益б大于银行存款利息c1并小于正常收益C1,即c1<б<C1时,资金供给方M1仍愿意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资金。
当期望收益б<c1时,资金供给方M1将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弃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增值收益。
综上所述,资金供给方M1的期望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的大小关系直接影响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度。通过对道德风险的分析发现,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会直接导致资金供给方M1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上述道德风险带来的持续影响,即分析资金供给方M1和资金需求方M2之间多次博弈后的博弈结果。 2.逆向选择
存在道德风险时,因为高信誉度资金需求者M2的参与,存在按时还款的情况,保证了资金供给方期望收益б(c1<б<C1)的获取,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逻辑。即道德风险的存在,不足以改变资金供给方M1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而选择放弃互联网金融增值收益的决策。这主要是因为未考虑资金需求者M2的信誉度,资金需求者M2的信誉度各不相同,不同的信誉度会影响资金需求者M2对贷款的偿还情况。
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在投资项目成功时,一定会选择及时还款,在投资失败时,仍会选择尽快还款。因此,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在考虑到项目的投资风险时,能够接受支付高于资金供给方M1所要求的收益C1,即愿意支付贷款利息C4,且C1<C4<C0+c2。
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无论项目投资成功或失败,均会选择延期还款。考虑到延期还款会降低资本成本,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愿意付出更高的贷款利息C5,且C5>C4。
具体如表2所示:
因为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中存在高、低信誉度两类资金需求方时,资金供给方M1很难区分资金需求方M2信誉度的高低水平,为追求收益最大化,其最终会选择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从而使得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难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筹集所需资金,进而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变为“柠檬市场”。由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退出,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将进一步降低愿意支付的贷款利息,当资金供给方M1期望收益б<c1时,资金供给方M1或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或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提供资金时关注资金需求方的信誉度。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公开,资金供给方M1难以获取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资料,为了保障本息的及时收回,资金供给方M1将选择向存在公开信息的大型公司提供资金供给,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导致的金融脱媒,其受益对象仍会变为大型企业。支付宝、苏宁易购等大型企业的互联网筹资平台更容易吸收资金就证明了这一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脱媒是否能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尚难以定论。[5]
3.分析结论
通过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资金供给双方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多次博弈、逆向选择后,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逐渐淘汰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道德风险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逻辑遭到破坏,互联网金融市场难以持续有效地运行。
为了保障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必须保证资金供给方M1能有效识别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建立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良性互动。因此,必须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平台,使资金供给方M1可以便捷地、低成本地获取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资料,进而识别出高信誉度、淘汰低信誉度的资金需求方M2,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高效地运行。
综上所述,一个信息高度公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势在必行。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是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关键,是保障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虽然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证了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利益,但是是否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呢?是否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运行逻辑呢?因此,还需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逻辑进行探讨。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逻辑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必须保证信息的公开、真实和社会认可度高。当资金需求方M2提供公证信息后,资金供给方M1自身收益得到了保障,将为能够提供公开信息、信誉度高的资金需求方M2提供资金供给。低信誉度的资金需求方M2没有意愿提供信息,担心提供信息将更难以获取资金。可见,有意愿提供信息的资金需求方M2信誉度相对较高。资金需求方M2想要獲取资金,需要向资金供给方M1提供公证信息。假设资金供给方M1获取信息的成本为α1,确认可靠性成本为β1;资金需求方M2提供信息成本为α2,公证成本为β2。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可知,在不考虑交易成本时,资金供给方M1的资金收益、资金需求方M2的资金成本均为C1(c1<C1<C0+c2)。考虑信息公开公证的成本后,资金供给方M1的资金收益б=C1-α1-β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无论资金需求方M2是否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筹集资金,均需要发生信息成本为α2、公证成本为β2,属于决策非相关成本,因此资金需求方M1的资金成本ζ=C1(c1<C1<C0+c2)。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如表3所示。
根据表3可知,互联网金融的持续有效发展必须同时满足区间范围条件②和条件③,即降低交易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模式满足条件②和条件③。根据前面分析可知ζ=C1(c1<C1<C0+c2),满足条件③,即资金需求方M2在信息公证、公开后仍有意愿选择互联网金融。因此只需降低资金需求方M1的交易成本,即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α1和确认可靠性成本β1,互联网金融仍可以持续高效地运行、发展。
构建具有权威性的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势在必行,金融平台的核心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金融消除资金供需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对融资市场各种资源的高效整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互通互联特性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础。资金供给方M1可以通过金融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征信系统、项目分析与风险识别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零成本地获取公开信息。同时,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还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可靠性。即资金供给方M1零成本地获取资金需求方M2的公证公开信息,即获取取信息成本α1和确认可靠性成本β1趋向于零。
通过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表3将进一步优化,优化结果如表4所示。
表4的优化结果与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完全一致。这一结论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市场的效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持续有效产生影响的前提。
四、结论
从信息不对称入手、以交易成本为依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是面向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必然选择,不仅能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还能降低资金供给双方的交易成本。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具有现实性和逻辑性,有助于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保护资金供给方和高信誉资金需求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基础设施、征信系统、项目分析与风险识别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构建的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各类信息的整合、法律法规等基本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理论研究的关注和实践探索的跟进。
参考文献:
[1]许恋天.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逻辑机理与规范运用[J].税务与经济,2019(3):1-10.
[2]刘满凤,赵珑.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破解[J].管理评论,2019(3):39-49.
[3]倪娟.奥利弗·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术贡献评介[J].经济学动态,2016(10):98-107.
[4]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4):80-97.
[5]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47-57.
关键词: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0)02-0036-04
自2012年开始,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凭借内在的普惠、脱媒特质,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参与金融、惠于金融的融资机会。然而,技术驱动的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跨界、业务交叉显著,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繁暴露。尽管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细分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监管部门,但是仍难以解决业务“互联互通”的问题。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互联网金融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P2P行业,问题平台占全国机构比例较高,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样化也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我国金融长期停滞不前的发展状态,在追逐市场利润的过程中逐渐淡化了“信息服务中介”的性质,部分平台甚至转变为“信用中介”。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态,国务院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即穿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直接针对“实质”风险点。[1]
一、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也是如此,传统金融行业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等业务吸收闲余资金,而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借贷资金,这一资金融通程序相对复杂,耗费大量成本。此外,在借贷市场,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相对公开,能够相对容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而中小企业的信息获取非常困难,加之其可能刻意隐藏真实信息,所以借贷难度加大,在耗费时间、人力、财力后,可能仍然不能取得借贷资金。
互联网的产生导致了金融脱媒,直接连接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减少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资金需求的主体在原投融资门槛较高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投融资需求时,自发转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直接融资,促进了有效借贷市场的形成,实现了借贷资源的高效配置。[2]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模型。假设资金需求方M2需要筹措资金N,这一过程花费的交易费用为C0,M1为资金供给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存款利息为c1,资金贷款利息为c2,(且c2>c1)。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资金需求方M2的交易成本=C0+c2;资金供给方M1获取的收益=c1。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直接获取资金的成本为C1,此时,资金需求方M2的交易成本=C1;资金供给方M1获取的收益=C1。当C1>c1,资金供给方倾向将资金直接投资于资金需求方。当C1<C0+c2,资金需求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在c1<C1<C0+c2时,资金供给双方交易促成,进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形成与发展。[3]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交易成本,有利资本的流通,爆发出了强大的市场生命力,其大部分业务在直接金融市场中或在金融基础设施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代必要性。[4]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逻辑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虽然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是真实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尚需完善的交易市场,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难以完全遵循其形成邏辑,从而衍生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资金供给方到期无法收回本息或延期收回本息问题。本文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基础,分析资金供给方M1与资金需求方M2之间的交易逻辑,进而探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逻辑。
1.道德风险
通过前述分析,当资金供给方M1能按预期收回资金成本N及其收益C1时,资金供给方M1将有意愿向资金需求方M2持续提供资金供给。而资金需求方M2偿还贷款本金N及其利息C1具有不确定性的,资金需求方M2因某项目需要贷入款项N,但该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当项目投资失败时,资金需求方M2可能无法按预期偿还贷款本息(N+C1)。此外,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无论项目投资成功或失败,资金需求方M2都可能存在故意拖欠的行为。当资金需求方M2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拖欠行为时,资金需求方M1因资金需求方M2多占用时间发生损失,此时资金需求方获取的收益(C2或C3)将小于预期收益C1。
假设资金需求方项目投资成功的概率为P1,失败的概率为(1-P1)。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息(N+C1)的概率为P2,存在拖欠行为的概率为(1-P2)。此时资金供给方获取收益的情况如表1所示:
当期望收益б大于银行存款利息c1并小于正常收益C1,即c1<б<C1时,资金供给方M1仍愿意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资金。
当期望收益б<c1时,资金供给方M1将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弃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增值收益。
综上所述,资金供给方M1的期望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的大小关系直接影响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度。通过对道德风险的分析发现,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会直接导致资金供给方M1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上述道德风险带来的持续影响,即分析资金供给方M1和资金需求方M2之间多次博弈后的博弈结果。 2.逆向选择
存在道德风险时,因为高信誉度资金需求者M2的参与,存在按时还款的情况,保证了资金供给方期望收益б(c1<б<C1)的获取,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逻辑。即道德风险的存在,不足以改变资金供给方M1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而选择放弃互联网金融增值收益的决策。这主要是因为未考虑资金需求者M2的信誉度,资金需求者M2的信誉度各不相同,不同的信誉度会影响资金需求者M2对贷款的偿还情况。
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在投资项目成功时,一定会选择及时还款,在投资失败时,仍会选择尽快还款。因此,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在考虑到项目的投资风险时,能够接受支付高于资金供给方M1所要求的收益C1,即愿意支付贷款利息C4,且C1<C4<C0+c2。
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无论项目投资成功或失败,均会选择延期还款。考虑到延期还款会降低资本成本,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M2愿意付出更高的贷款利息C5,且C5>C4。
具体如表2所示:
因为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中存在高、低信誉度两类资金需求方时,资金供给方M1很难区分资金需求方M2信誉度的高低水平,为追求收益最大化,其最终会选择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从而使得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难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筹集所需资金,进而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变为“柠檬市场”。由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退出,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将进一步降低愿意支付的贷款利息,当资金供给方M1期望收益б<c1时,资金供给方M1或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或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提供资金时关注资金需求方的信誉度。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公开,资金供给方M1难以获取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资料,为了保障本息的及时收回,资金供给方M1将选择向存在公开信息的大型公司提供资金供给,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导致的金融脱媒,其受益对象仍会变为大型企业。支付宝、苏宁易购等大型企业的互联网筹资平台更容易吸收资金就证明了这一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脱媒是否能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尚难以定论。[5]
3.分析结论
通过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资金供给双方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多次博弈、逆向选择后,低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逐渐淘汰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道德风险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逻辑遭到破坏,互联网金融市场难以持续有效地运行。
为了保障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必须保证资金供给方M1能有效识别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建立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良性互动。因此,必须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平台,使资金供给方M1可以便捷地、低成本地获取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资料,进而识别出高信誉度、淘汰低信誉度的资金需求方M2,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高效地运行。
综上所述,一个信息高度公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势在必行。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是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关键,是保障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虽然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证了资金供给方M1与高信誉度资金需求方的利益,但是是否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呢?是否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运行逻辑呢?因此,还需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逻辑进行探讨。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逻辑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必须保证信息的公开、真实和社会认可度高。当资金需求方M2提供公证信息后,资金供给方M1自身收益得到了保障,将为能够提供公开信息、信誉度高的资金需求方M2提供资金供给。低信誉度的资金需求方M2没有意愿提供信息,担心提供信息将更难以获取资金。可见,有意愿提供信息的资金需求方M2信誉度相对较高。资金需求方M2想要獲取资金,需要向资金供给方M1提供公证信息。假设资金供给方M1获取信息的成本为α1,确认可靠性成本为β1;资金需求方M2提供信息成本为α2,公证成本为β2。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可知,在不考虑交易成本时,资金供给方M1的资金收益、资金需求方M2的资金成本均为C1(c1<C1<C0+c2)。考虑信息公开公证的成本后,资金供给方M1的资金收益б=C1-α1-β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无论资金需求方M2是否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筹集资金,均需要发生信息成本为α2、公证成本为β2,属于决策非相关成本,因此资金需求方M1的资金成本ζ=C1(c1<C1<C0+c2)。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如表3所示。
根据表3可知,互联网金融的持续有效发展必须同时满足区间范围条件②和条件③,即降低交易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模式满足条件②和条件③。根据前面分析可知ζ=C1(c1<C1<C0+c2),满足条件③,即资金需求方M2在信息公证、公开后仍有意愿选择互联网金融。因此只需降低资金需求方M1的交易成本,即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α1和确认可靠性成本β1,互联网金融仍可以持续高效地运行、发展。
构建具有权威性的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势在必行,金融平台的核心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金融消除资金供需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对融资市场各种资源的高效整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互通互联特性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础。资金供给方M1可以通过金融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征信系统、项目分析与风险识别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零成本地获取公开信息。同时,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还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可靠性。即资金供给方M1零成本地获取资金需求方M2的公证公开信息,即获取取信息成本α1和确认可靠性成本β1趋向于零。
通过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表3将进一步优化,优化结果如表4所示。
表4的优化结果与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逻辑完全一致。这一结论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市场的效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持续有效产生影响的前提。
四、结论
从信息不对称入手、以交易成本为依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是面向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必然选择,不仅能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还能降低资金供给双方的交易成本。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构建具有现实性和逻辑性,有助于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保护资金供给方和高信誉资金需求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基础设施、征信系统、项目分析与风险识别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构建的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各类信息的整合、法律法规等基本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理论研究的关注和实践探索的跟进。
参考文献:
[1]许恋天.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逻辑机理与规范运用[J].税务与经济,2019(3):1-10.
[2]刘满凤,赵珑.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破解[J].管理评论,2019(3):39-49.
[3]倪娟.奥利弗·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术贡献评介[J].经济学动态,2016(10):98-107.
[4]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4):80-97.
[5]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