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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伦理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伦理在政治过程中作用日益凸显。对于警察这个较为特殊的行政主体来说,在当代中国,警察群体逐渐产生出角色错位、主体性不明确、行为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图从行政伦理的角度探究当代中国警察队伍在工作中角色定位的困境。
关键词 行政伦理 警察职责 角色定位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具有武装性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纪要中对公安机关的性质做出的重要说明。可以看出,警察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但又同其他普通行政机关有所区别,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
一、 警察角色定位的倫理困境
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数行政伦理研究并未对警察工作作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论述,而随着警察工作的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作为与普通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暴力机关,警察工作的一举一动越来越牵动社会舆论和百姓福祉,在这种背景下,对警察的要求就需要更加严格,我国对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就有如下表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这一价值观要求清晰地表达了警察队伍对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的责任。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对警察工作提出全新考验,要求警察工作与时俱进,而这些新问题,新要求会使警察在行政伦理方面产生更多的困境与两难。
与大多数行政机关一样,警察行政伦理涉及的范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组织内部管理决策上的行政伦理,包括组织内部人员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组织决策中的行政伦理;二是警察对外执法中,在行使公权力时的伦理,包括依法行政、维持秩序、坚持纪律和为民服务四者。首先,从内部管理上来说,随着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当代行政过程中官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官僚化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要求个体的逐渐“去道德化”,“当人们进入官僚机制以后,良知就消失了。”机构内部组织人员的责任是遵守并执行上级命令,对上级负责,而这对个人伦理留下的空间就很有限了。对于官僚机构具有阻碍个人伦理自主性这一特点,拉莫斯(Ramos)认为,要保持一定伦理自主性,就有必要限制自己对组织的忠诚度,换言之,对组织的命令和任务不是无条件遵从。对于警察工作来说,保持对组织的忠诚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作为独立的个体,每个警察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个人权益。
其次,从执行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在外部执法过程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需要执行公权力赋予他们的任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国民,当公权力与人民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这时候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该如何做,成为警察行政伦理两难问题的又一来源,“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
众所周知,我国警察的工作出发点之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虽然我国对警察职责早已做出全面详尽的规范,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在职责规范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警察队伍该如何行动,成为制约警察工作的一个难题。
二、 从行政伦理角度化解警察角色定位冲突的对策
从行政角度来说,警察也属于公务员序列,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从维护国家安全角度来说,警察与普通公务员相比,还带有一定暴力性质。多种因素结合起来,使得警察与普通公务员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如何让警察角色定位更加明确,担负起与自身定位相一致的职责,从行政伦理角度来说,有几种不同途径。库珀认为,如何使公共组织中的人员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途径,即内部(卡尔·弗雷德里奇)与外部(赫尔曼·芬纳)控制。内部控制包括心中的价值观、教育指导;外部控制包括伦理立法、伦理法规。在库珀看来,要真正做到公共组织中行为体角色定位的明确,首先要确保内部与外部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选择二者结合起来的最优方法。回到我国警察的角色定位上来,同样可以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
(一)从内部来说,要加强警察队伍行政伦理指导
要明确警察的角色定位,首先要从内部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通过行政伦理教育使警察队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内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合理性。由于现如今许多警察对与自身角色的迷失更多的来自缺乏一套自身的行为准则,大多数时候盲目执行任务,不清楚自身行为边界在何处。加强行政伦理指导,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行政伦理认识水平,明确自身行为边界,哪些该做,那些不该做,在教育中不断强化对自身职能和定位的认识。
(二)从外部来说,要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
外部控制一个主要的途径就是进行行政伦理规范的法律建设,旨在防止个人或者群体为了自身利益做出损害整个系统行政伦理价值的决定。“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部门或个人利益对行政道德的冲击,为了维护政府服务的高尚性,必须对行政道德的实施进行必要的强制。”1当前中国警察的角色定位迷失,与行政伦理制度化法律化缺失有一定关系,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一些民警在明知道上级命令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冲突时,也不得不做出遵守上级命令的无奈之举,如果没有有效的抵抗不正当命令的手段,警察队伍内心的伦理价值规范将逐渐被侵蚀。所以从外部立法的角度来说,能够有效的阻止不正当命令的蔓延,使警察的角色定位更加明晰。
注释:
①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P264.
参考文献:
[1]张跃进主编.创意警务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
[2]陈明传.新警察伦理内涵之讨论[J].警学丛刊(台湾)1989.(01).
[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陆晓.警务质量管理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 行政伦理 警察职责 角色定位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具有武装性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纪要中对公安机关的性质做出的重要说明。可以看出,警察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但又同其他普通行政机关有所区别,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
一、 警察角色定位的倫理困境
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数行政伦理研究并未对警察工作作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论述,而随着警察工作的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作为与普通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暴力机关,警察工作的一举一动越来越牵动社会舆论和百姓福祉,在这种背景下,对警察的要求就需要更加严格,我国对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就有如下表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这一价值观要求清晰地表达了警察队伍对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的责任。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对警察工作提出全新考验,要求警察工作与时俱进,而这些新问题,新要求会使警察在行政伦理方面产生更多的困境与两难。
与大多数行政机关一样,警察行政伦理涉及的范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组织内部管理决策上的行政伦理,包括组织内部人员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组织决策中的行政伦理;二是警察对外执法中,在行使公权力时的伦理,包括依法行政、维持秩序、坚持纪律和为民服务四者。首先,从内部管理上来说,随着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当代行政过程中官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官僚化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要求个体的逐渐“去道德化”,“当人们进入官僚机制以后,良知就消失了。”机构内部组织人员的责任是遵守并执行上级命令,对上级负责,而这对个人伦理留下的空间就很有限了。对于官僚机构具有阻碍个人伦理自主性这一特点,拉莫斯(Ramos)认为,要保持一定伦理自主性,就有必要限制自己对组织的忠诚度,换言之,对组织的命令和任务不是无条件遵从。对于警察工作来说,保持对组织的忠诚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作为独立的个体,每个警察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个人权益。
其次,从执行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在外部执法过程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需要执行公权力赋予他们的任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国民,当公权力与人民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这时候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该如何做,成为警察行政伦理两难问题的又一来源,“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
众所周知,我国警察的工作出发点之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虽然我国对警察职责早已做出全面详尽的规范,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在职责规范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警察队伍该如何行动,成为制约警察工作的一个难题。
二、 从行政伦理角度化解警察角色定位冲突的对策
从行政角度来说,警察也属于公务员序列,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从维护国家安全角度来说,警察与普通公务员相比,还带有一定暴力性质。多种因素结合起来,使得警察与普通公务员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如何让警察角色定位更加明确,担负起与自身定位相一致的职责,从行政伦理角度来说,有几种不同途径。库珀认为,如何使公共组织中的人员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途径,即内部(卡尔·弗雷德里奇)与外部(赫尔曼·芬纳)控制。内部控制包括心中的价值观、教育指导;外部控制包括伦理立法、伦理法规。在库珀看来,要真正做到公共组织中行为体角色定位的明确,首先要确保内部与外部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选择二者结合起来的最优方法。回到我国警察的角色定位上来,同样可以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
(一)从内部来说,要加强警察队伍行政伦理指导
要明确警察的角色定位,首先要从内部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通过行政伦理教育使警察队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内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合理性。由于现如今许多警察对与自身角色的迷失更多的来自缺乏一套自身的行为准则,大多数时候盲目执行任务,不清楚自身行为边界在何处。加强行政伦理指导,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行政伦理认识水平,明确自身行为边界,哪些该做,那些不该做,在教育中不断强化对自身职能和定位的认识。
(二)从外部来说,要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
外部控制一个主要的途径就是进行行政伦理规范的法律建设,旨在防止个人或者群体为了自身利益做出损害整个系统行政伦理价值的决定。“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部门或个人利益对行政道德的冲击,为了维护政府服务的高尚性,必须对行政道德的实施进行必要的强制。”1当前中国警察的角色定位迷失,与行政伦理制度化法律化缺失有一定关系,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一些民警在明知道上级命令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冲突时,也不得不做出遵守上级命令的无奈之举,如果没有有效的抵抗不正当命令的手段,警察队伍内心的伦理价值规范将逐渐被侵蚀。所以从外部立法的角度来说,能够有效的阻止不正当命令的蔓延,使警察的角色定位更加明晰。
注释:
①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P264.
参考文献:
[1]张跃进主编.创意警务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
[2]陈明传.新警察伦理内涵之讨论[J].警学丛刊(台湾)1989.(01).
[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陆晓.警务质量管理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