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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部分建立了一套群岛制度,在群岛的整体与航行自由之间实现了平衡。但是依据《公约》的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我们一览世界地图就会发现,并非所有洋中群岛都构成群岛国。非群岛国家是否可以适用群岛制度是一个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就已提出但并未妥善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其洋中群岛适用了直线基线,包括中国在西沙群岛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