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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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设计中赋予了人民监督员了解权、询问权、建议权、评议权、表决权等监督权力。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听取检察官案件汇报、向检察官提问、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律师意见等途径拥有案件信息的知悉权。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各项权利的保障,亦是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研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内涵及必要性
  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案、批捕、撤案、不起诉以及其他环节享有接受信息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
  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权力,但有权监督并不等于能够有效监督。监督权由知情权、评议表决权、提请复核权等权力构成,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以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为基础。如果人民监督员接受信息处于被动状态,参与案件评议时间太短,对案情的了解有限,容易导致案件评议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效果。因此,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部分,是“有效监督”的隐含内容,是人民监督员其他权利得以实现和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效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到位和信息闭塞,造成执行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如报送监督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拟处理意见或决定内容过于简单,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不全面,上级院督促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检察机关有关职务犯罪方面信息,需要法律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单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对人民监督员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检察机关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检察机关除了提供信息的义务外,还有管理信息、加工信息、扩散信息等义务。因此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为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检察院主管院领导、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例会。通过通报和座谈的形式,一方面由检察人员介绍检察机关阶段性工作的总体情况,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回答人民监督员的提问和质询。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问题。
  二是建立个案联系制度。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监督,凡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有“五种情形”的,经检察长同意,可让人民监督员适时旁听讯问、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为了不妨碍侦查,建议采取事后运用视听技术收听收看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联席会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代表与当事人座谈,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超期羁押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推行综合审查报告制度。要求“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前,由业务部门制作《综合审查报告》,为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案件提供包括侦查过程、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拟处理意见、承办人履职情况、有关“五种情形”的说明或声明等内容的综合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初步审查,方可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这样,既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也保证了对“五种情形”监督的常态化。
  五是构建定期通报机制,创办《人民监督员工作动态》内刊,以此为载体,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情况、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涉案物品扣押、冻结情况、职务犯罪案件赔偿情况和检察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作为重点,以各种便捷方式每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以便人民监督员了解是否存在“三类案件”或“五种情形”,以及形成或诱发监督事项的原因和规律。
  (二)建立告知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告知制度,是指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将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通过特定程序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展示,以使人民监督员知悉职务犯罪相关信息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职务犯罪情况的告知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职责,对人民监督员来说是一项获知职务犯罪内容的法定权利。因此如果检察机关不履行该法定职责时,人民监督员拥有启动有关法律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即请求权。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告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犯罪嫌疑人(下转第51页)(上接第49页)不服逮捕决定”和“五种情形”的告知程序,加大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告知书》的执行力度,尤其是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加强对告知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无一例外地进入告知程序。
  (三)建立旁听制度
  旁听机制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个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渠道,使得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具体工作中,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旁听检察机关有关会议制度,明确确定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会议的范围,让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检察工作。
  二是建议人民监督员旁听办案制度。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可以邀请旁听庭审,让其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情况,便于提高监督水平。
  三是切实推行质量控制制度、专项考评和重点复查三种方式控制质量,对每月辦结的监督案件进行常规评查,根据上级院及本院要求,对涉及案件监督质量的专门事项进行专项考评,对属于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人民监督员评议结果或检察机关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定期对评查结果进行质量分析,努力做到点、线、面结合,保证监督质量。
  三、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限制
  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并非是绝对的,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主要取决于某类信息的性质。这些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信息本身性质决定不能公开
  这主要是针对涉及重大职务犯罪且未被查明的情况而言的。这些信息会影响到重大职务犯罪的查处,甚至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这类信息检察机关都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这是针对涉及私人利益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情况而言的。这些信息并非是由其本身性质决定不能公开的信息,而是公开后有可能对私人利益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对于人民监督员不予公开。但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诸如教育经历、经济状况、工作履历,以及个人所受的纪律处分、刑事记录等信息则是应当予以公开的。同时,涉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应是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例外。
  (三)顾及信息效率原则而无须公开
  办案效率是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论是效率模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还是公正模式(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均有必要通过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具体来讲,为考虑办案效率而无须公开的信息主要有:纯粹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如食堂规定、卫生条例、停车规则等;公开后会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信息。
  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除上述几个方面外还应注意到建立人民监督员阅卷制度、执法执纪参与检查制度、听证制度等相关保障机制。此外,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并非是绝对的,而要受到一定限制的。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能够在法律监督领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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