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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诱因之一就是审计失败,这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风险之一。本文从审计准则的角度,详细分析了科龙公司的审计失败案例,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失败中所应负的诸种责任,以期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准则遵循意识,最终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失败 责任 案例研究
一、科龙审计失败事件回顾
2001年科龙电器出现巨亏,大股东科龙集团占款出现15.6亿巨亏,致使科龙被戴上ST的帽子。科龙在2002年之前由安达信审计,但是在2002年以后,安达信公司由于安然事件破产,ST科龙02-04年的财务报告就由德勤进行了审计。经过对ST科龙财报的审计,德勤在02年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03年德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在04年德勤又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5年5月,科龙电器发布正式公告称,公司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科龙危机终于爆发。并于同年8月被认定有重大错报事实。而德勤也因为审计质量不高,于06年3月开始遭到规模空前的投资者组成的律师团的起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以及现金流量审计的问题等。
二、审计责任的分析标准
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是否真实公允,不能以合理保证作为其挡箭牌,应以 “应有的关注”为标准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此,如果德勤遵守了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审计中保持了合理关注的义务,就应该免于责任;而如果违反相关准则,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就应该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
(一)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德勤未尽到应有合理谨慎的义务
首先,签字会计师此前都有不同程度的从业污点。胡某自2002年以来同时为古井贡实施审计,而古井贡也在今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另一位注册会计师陈某则为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中天勤则由于在银广夏事件中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被财政部吊销了执业资格。其次,是被审计方给予高昂审计费,三年共计1320万港元。最后,格林柯尔的高层管理者道德信誉一直存在问题,德勤承接业务时未保持应有谨慎。
2.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
首先,德勤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合理确定抽样范围,所获证据不可靠。其次,科龙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未遵守准则,但德勤对此并未发现,这说明德勤没有实施充分的程序。同时,对当时特殊的销售退回业务,德勤同样没有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发现ST科龙利用其虚增了不少利润。再次,德勤在执行成本和存货审计时,未按准则要求计算期末存货金额,并依据这个不准确的存货金额来推算成本,这说明其在成本审计中程序不适当。最后,德勤历年来没有针对科龙的子公司实施现场审计,这同样属于审计程序不充分的范畴。
3.未发现重大现金流异常
根据毕马威的事后调查:科龙公司从2001.10.01-2005.7.31之间,其与其主要附属公司同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发生了高达40.71亿元的不正常现金流出,而不正常的的现金流出则约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德勤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皆未反应这些问题。
(二)德勤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德勤在审计中,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未尽到合理的职业谨慎;并且因工作疏忽大意而未能将重大异常现金流查出来,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因为在毕马威受证监会委托对科龙进行审查时,经过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足以发现科龙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时,未按相关法规职业,出现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科龙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律,并给自己带来损失,即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德勤不能举证投资者损失与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无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投资者起诉科龙、德勤也须承担补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证监会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对胡某和陈某二人暂停执业、吊销营业执照;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进行警告处分;鉴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社会影响程度,目前不应责令其暂停执业。
(三)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由于德勤是否是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尚无法得知,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两个概念又往往难以界定。因而,应认定德勤会计师事务不存在刑事责任。然而在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并放宽了欺诈的范围,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大。
五、案例重要启示
1.在此审计失败案例中,德勤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说明了事务所要重视防范审计风险,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另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不应以“审计固有局限”为挡箭牌。
2.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增大独立审计行业的违规成本,证监会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3.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欺诈与重大过失的认定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娜.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高一华(1991-),女,河北衡水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质量特征研究等; 尹斌(1991-),广东深圳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信息质量研究等。
(责任编辑:赵春辉)
【关键词】审计失败 责任 案例研究
一、科龙审计失败事件回顾
2001年科龙电器出现巨亏,大股东科龙集团占款出现15.6亿巨亏,致使科龙被戴上ST的帽子。科龙在2002年之前由安达信审计,但是在2002年以后,安达信公司由于安然事件破产,ST科龙02-04年的财务报告就由德勤进行了审计。经过对ST科龙财报的审计,德勤在02年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03年德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在04年德勤又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5年5月,科龙电器发布正式公告称,公司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科龙危机终于爆发。并于同年8月被认定有重大错报事实。而德勤也因为审计质量不高,于06年3月开始遭到规模空前的投资者组成的律师团的起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以及现金流量审计的问题等。
二、审计责任的分析标准
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是否真实公允,不能以合理保证作为其挡箭牌,应以 “应有的关注”为标准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此,如果德勤遵守了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审计中保持了合理关注的义务,就应该免于责任;而如果违反相关准则,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就应该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
(一)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德勤未尽到应有合理谨慎的义务
首先,签字会计师此前都有不同程度的从业污点。胡某自2002年以来同时为古井贡实施审计,而古井贡也在今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另一位注册会计师陈某则为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中天勤则由于在银广夏事件中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被财政部吊销了执业资格。其次,是被审计方给予高昂审计费,三年共计1320万港元。最后,格林柯尔的高层管理者道德信誉一直存在问题,德勤承接业务时未保持应有谨慎。
2.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
首先,德勤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合理确定抽样范围,所获证据不可靠。其次,科龙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未遵守准则,但德勤对此并未发现,这说明德勤没有实施充分的程序。同时,对当时特殊的销售退回业务,德勤同样没有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发现ST科龙利用其虚增了不少利润。再次,德勤在执行成本和存货审计时,未按准则要求计算期末存货金额,并依据这个不准确的存货金额来推算成本,这说明其在成本审计中程序不适当。最后,德勤历年来没有针对科龙的子公司实施现场审计,这同样属于审计程序不充分的范畴。
3.未发现重大现金流异常
根据毕马威的事后调查:科龙公司从2001.10.01-2005.7.31之间,其与其主要附属公司同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发生了高达40.71亿元的不正常现金流出,而不正常的的现金流出则约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德勤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皆未反应这些问题。
(二)德勤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德勤在审计中,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未尽到合理的职业谨慎;并且因工作疏忽大意而未能将重大异常现金流查出来,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因为在毕马威受证监会委托对科龙进行审查时,经过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足以发现科龙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时,未按相关法规职业,出现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科龙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律,并给自己带来损失,即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德勤不能举证投资者损失与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无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投资者起诉科龙、德勤也须承担补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证监会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对胡某和陈某二人暂停执业、吊销营业执照;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进行警告处分;鉴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社会影响程度,目前不应责令其暂停执业。
(三)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由于德勤是否是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尚无法得知,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两个概念又往往难以界定。因而,应认定德勤会计师事务不存在刑事责任。然而在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并放宽了欺诈的范围,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大。
五、案例重要启示
1.在此审计失败案例中,德勤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说明了事务所要重视防范审计风险,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另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不应以“审计固有局限”为挡箭牌。
2.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增大独立审计行业的违规成本,证监会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3.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欺诈与重大过失的认定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娜.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高一华(1991-),女,河北衡水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质量特征研究等; 尹斌(1991-),广东深圳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信息质量研究等。
(责任编辑: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