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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是帮助企业法人事业更新的手段,为世界的潮流,而重整程序是否能有意义的开始,关乎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经营结构是否有重建的可能。关于此,债务人的财产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即法院宣告受理重整申请前),应有积极防止其逸散的必要,所以法院基于此目的可为一定的保全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和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保全处分制度均无相关的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债务清理法》草案(下称《草案》),对于保全处分制度则有相对完整的规范。因此,笔者希望藉由比较研究《草案》的保全处分制度,分析我国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