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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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有特殊规定。而老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研究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仍很薄弱。因而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着重提出了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规定存在的不足,结合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与我国的实际,着眼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人口老龄化;刑事责任能力
  引言
  我国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对于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法也有所从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程度是“从轻或减轻”,其中,对于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老年人犯罪原则上禁止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即审判时被告若为年满75周岁的,则对其不得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③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在新中国刑事立法上首次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定为75周岁过高。考虑到目前中国人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和平均寿命(男性为72周岁)、刑事诉讼的周期、老年人的心智状况(衰退期即60或者65岁以后,老化速度加快)、老年人犯罪年龄集中的特点(多集中在60岁—69岁之间)等因素,作为刑法中从宽处罚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适当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平均寿命,以年满70周岁为宜。这样,既使这一年龄标准有实际意义,又不致于放纵犯罪。
  第二,对老年人犯罪的实体保护仍有疏漏。从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而言,还可以考虑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等等。
  第三,对老年人犯罪的程序保护亟须同步建立。在对老年人犯罪从实体法上进行特保障的同时,也应在程序法上进行特别保障,比如慎捕慎诉、更周全地保护老年犯罪人的诉讼权利、在刑罚执行时对老年犯罪人予以特别关照等。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几点建议
  1.实体法上的特别保障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关于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①对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②。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规定:“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对老年犯罪人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规定:“已满七十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③对老年犯罪人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规定:已满七十周岁的人犯罪,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十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十五年。④放宽对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条件。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建议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已满七十周岁的犯罪人“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
  2.程序法上的特别保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律中增设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①对老年犯罪人慎用逮捕。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②降低老年犯罪人的不起诉标准。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细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老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备看护条件等事实,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综合衡量有无起诉必要。③规定讯问审判老年人时亲属在场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为了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类似地,为了帮助犯罪的老年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第14条第2款之后增加一款:“对于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成年直系亲属到场。”④对老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建议在刑罚执行时,考虑提供较好的适宜老年人生活的条件、分别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提供一定的医疗条件等;老年犯服刑期间不要求劳动。并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外执行。
  三、结语
  总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对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这是中国几千年儒家思想之传承。并且很显而易见的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类,与未成年人受到几乎同等的重视,这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上往往同时做出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及其司法实践有其合理的因素。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日渐增多,根据老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将老年人犯罪在刑法中明确区分出相应的责任规定,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康树华,石芳.《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1期
  ②黄晓琪.《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
  参考文献:
  [1]李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2]刘钦兴.《老年人刑事责任研究》[J].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
  [3]张振博.《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J].法学研究,2008
  [4]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5]喻晓玲,郭晓红.《老年人刑事责任疏议》[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
  作者简介:
  王晓新,1988年出生,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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