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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西钨业风潮(1928—1931年)是江西省政府推行钨砂垄断政策引起的。钨砂垄断政策的出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是江西当局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随着钨砂垄断政策从“包办”到“代营”再到“专营”的演变,钨业风潮也一再演出,造成了政商关系的紧张和对立,省、县与中央也出现了利益分化,钨业商民则基本保持了团结,一致要求维持自由经营的传统。国民党统治的本质在江西钨业风潮中表露无遗。
[关键词)江西,钨业风潮,钨砂垄断政策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3-0036-06
江西南部(赣南)以稀有的钨矿丰富闻名于世。从1928年起,江西省政府在“整理钨矿”的名义下,接连推行了“包办”、“代营”、“专营”等钨砂垄断政策。省政府的政策变动造成了全省钨砂被垄断的局面,激起了江西钨业商民(指矿工、砂贩和矿商等钨业从业人员)的反抗。江西钨业风潮的持续性、波及面及社会影响等在当时的群体性社会反抗中较为突出,对探讨国民党统治初期的政商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政商关系,以往主要关注国民党政府与上海、江浙工业与金融资本家的关系,较少留意国民党政府与边缘地区矿业阶层的关系。少数著作对江西钨业风潮也略有叙及,如《江西通史》称:“1928年春,江西省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决定采取‘钨矿省营’的政策,遂招商承办,由赣粤钨商联合组织利济公司代营运销。次年11月间,为解决采矿纠纷,江西省政府决议撤销代营,收归官办。1932年又议决改为‘官督商办’设立钨矿管理局,并组织合群钨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屯钨砂,统一对外贸易。”这100多个字里即有多处关键性史实错误。本文拟对钨砂垄断政策的缘起、钨业风潮的演进进行系统梳理,并探讨当事各方复杂的立场、态度及相互间的微妙关系,借以反映南京政府初期的政商关系及国民党统治的本质。
一、钨砂垄断政策的缘起
江西钨业风潮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江西国民党当局接连推行钨砂垄断政策而引起的。江西当局之所以推行钨砂垄断政策,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当南京政府初建时,江西承受着多方面的巨大财政压力,不得不亟谋财政增收之道。1927年后,战乱不仅未能平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江西所受的战乱影响尤为严重。为此江西省内长期驻有大量军队,这些军队大多需要地方财政供养。有材料显示,1928年“赣省收入已悉充就地驻军的军费”1928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致电江西省政府主席朱培德,要求“各省剿匪经费,应由各该省政府自行筹划,赣省应亦照此办理”。江西作为国共内战的主要战场,筹划“剿匪”经费的压力也比其他省要大。与此同时,基于战争需要和财政统一的目的,初建伊始的南京政府对地方的财政汲取也在逐步加强。本来,1917年后,由于中央集权式微,各省对中央的解款已中断。1927年6月,南京政府召开中央财政会议,确定各省财政厅重新担任协款任务,各地划归中央的收入则全部解交财政部。财政部随即召集苏浙皖赣等数省财政官员,接洽有关认解中央款项事宜。中原大战来临之际,中央还向地方额外要钱。1930年3月1日,蒋介石致电江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省财政机关,催索额外的解款,其中江西被要求在正常应解款项之外立即向中央另解30万元,以济战争急需。支出有增无减,收入却大受影响。钨砂税本是江西重要的利源,由于北伐及国共战争的影响,1927年江西钨业“业务稍歇,税收无着”,当年江西财政收入为11411819元,财政支出为13358293元,缺口近200万元。这就迫使江西当局亟谋扩大财源之方。
其次,钨砂市场行情在1926年以后明显好转,引起了江西当局的注意。钨砂税对江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中国钨矿,占世界领导地位,足可左右世界之钨矿市场”,而江西一省就占了全国钨矿总储量的80%,总产量的70%,是中国和世界钨矿的中心所在。以1928年为例,当年中国钨砂总产量为8914吨,占世界总产量12534吨的71%;江西当年产量达7003吨,占全国的78.5%,占世界的55.8%。此外,从1926年开始,科技的进步使钨的应用领域有所扩大,增强了钨的重要性,造成钨砂市价的恢复性上涨,钨砂的开采、出口随之出现显著增长。1926年,中国钨价平均为每吨380元,比上一年的300元增长了26.6%。当年产量达8066吨,比上一年的5282吨剧增52.7%。1927年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钨砂大省,钨价及钨砂开采、出口的明显变动,引起了江西省政府的注意。
第三,混乱且受制于外人的钨业客观上要求政府加强管理。中国钨业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爆发之后,发展迅速,但一直很不成熟和稳定。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国的钨砂占有量“占世界领导地位”,却从未“左右世界之钨矿市场”,反而长期为外商所操纵。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国的钨砂经营者以个体经营居多,他们一向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对内竞买对外竞卖;外商则利用其掌握消费终端的优势和中国商贩一盘散沙的弱点,将中国钨砂市场玩弄于股掌,中国钨业于是始终摆脱不了大起大落的宿命。江西省政府以“整理钨矿”、“统一对外”等作为钨砂垄断政策的诉求,尽管事实上已沦为地方当局的托词和借口,却也反映了钨业之混乱及有待整顿的行业内在要求。
第四,江西独特的钨业经济模式,也是地方当局推出钨砂垄断政策的一大潜因。自“一战”末期以来,江西的钨砂“不特当地人民自由采掘,即商人运销亦未加限制,形成了极为分散的经营方式。如面积仅约4.5平方公里的江西大余县西华山,“一战”后期竟被分成几百小份进行开采。特别有特色的是,当地采钨的主体是矿工自发组合的“棚”或“山棚”,他们与砂贩、矿商有着密切合作的关系,而不存在雇佣关系,雇工制的“棚”或矿业资本家在当地均很少见。同时由于在前国民党时代,江西军阀“藉口钨为有关军用之品,将矿案悬搁,听民自由挖采”,赣南的钨砂经营者有事实上的经营自由,却缺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矿业权问题遂成为江西钨业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35年11月,行政院在国民党“五大”作的实业工作报告指出,赣南各县除经划定的国营矿区6区外,其“大部分仍由人民窃采”。分散的个体或个体组合开采,基本上不存在雇工制或雇佣关系,没有取获得合法矿业权,以上三者构成江西独特的钨业经济模式,并使之与湖南、广东等产钨区区别开来。这种钨业经济模式容易使地方统治者认为改变现有钨砂利益格局不会遭到有组织的或有力的反对。
最后,江西的钨砂垄断政策是在过渡时期出现的过渡性政策。其时南京政府创立未久,新旧政权 的更替尚未完成。对新政权来说,全力北伐、完成全国统一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和目标。从各种迹象来看,江西于此时推行钨砂垄断政策不是地方对中央政令或法规的落实,而有类于日本学者家近亮子所形容的地方“自律进行”的“地方建设”。江西虽是国民革命军较早占领的省份,国民党人却迟迟不能确立对江西的稳固统治。宁汉分立时,江西统治者一度对南京政府取敌对态度,江西也陷入分裂局面,直到1927年末随着宁汉合流的实现全省才宣告统一。而此后的政局仍然不平静,除中共有组织的武装斗争日趋活跃外,还发生了蒋桂战争、蒋冯战争及中原大战等新军阀混战。可见钨砂垄断政策也不是一项有远见的系统变革。在方生方死的过渡时代,国民党的施政措施不能不打上过渡的印记,江西的钨砂垄断政策也不例外。
二、钨业风潮的演进
早在1926年,大矿商广巨安公司即曾向赣南矿税局提出以一定条件承包赣南东河流域钨砂的收购,因遭同行的反对而未果。可是在政府管理部门看来,承包不仅便于统一管理,而且能扩大由钨砂所带来的收入:钨砂税将因承包商的统一缴纳而不再“无着”,省政府还可额外获得一笔“承包费”。基于此,从1928年初开始,江西省政府推行了多项带有包办垄断性质的钨砂新政策。
1928年2月,江西省政府宣布全省钨矿实行“省营”,指定省建设厅负责实施。省建设厅即提出“整理钨矿招商承办章程”,向社会招商包办全省钨砂。广巨安等7家赣粤钨商联合组成利济公司,获得了包办权。其条件最初是年缴包办费22万元,“旋复加缴税额二成”,遂增至26万4千元。利济公司利用其他商贩不能继续经营收砂业务,在收砂时“垄断压迫,抑勒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包办一年即获利100万元以上。利济公司的包办犹如一石击起千层浪,使赣南社会骚动起来。由于利济公司规定的钨砂收价太低,赣南各地许多商贩被迫暂停收砂,矿工无法继续维持采掘,生活也陷入困境。面对钨业商民的困境,在赣南钨区活动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决定因势利导,发动矿工群众进行“打包办”斗争。1928年6月,西华山全体矿工宣布集体罢工,并阻止利济公司的钨砂外运。大批矿工上街游行示威,并结队前往县政府请愿,要求撤销利济公司的包办。后来由于大余县县长当众许诺取消包办,恢复自由经营,事件得以平息。事后,省政府认定此次矿工罢工和请愿是“闹事”,且系受奸徒的煽惑和指使。但利济公司包办后确实压价收购,激起众怒,省府方面也不得不指示利济公司“酌量情形,将收砂价格自动增加,以维持工人生计,免为奸徒利用”。省建设厅事后也以“文电布告,明白解释”,声称“(利济)公司与工贩本属密切相依,利害与共”,要求各矿工砂贩“务各照常工作,自安生业,切勿轻信流言,无端自扰”。在外部压力加大的同时,利济公司内部又出现激烈的股权纷争,一些占有公司股份较少的股东提出改变股本结构、增加股份的要求,在遭到公司较大的股东拒绝后愤而分裂了出去。利济公司内外交困,在包办期满后就失去了继续包办的资格。
但反对利济公司包办的风潮为时不长,包办又适于期满而停止,加之中共方面对风潮的推动,均使省政府不能从中获得足够深刻的认识和教训,因而紧接着“包办”的仍然是一项钨砂垄断政策。1929年2月,省政府首先重申了“江西赣南钨矿为省营矿业之一种”,由于垄断的前提是“省营”,故此举也回应了业界对钨砂垄断政策的质疑。省方同时宣布“将赣南钨矿事业委行建兴公司先行代营”,期限为5年,条件是建兴公司“以累进法共缴款项壹佰柒拾五万元”。“代营”仍然属于钨砂垄断政策,建兴公司的“代营简章”写道:“赣南钨矿之探采化炼运销及一切业务,完全委由本公司负责办理,在承受委托期内,无论何人不得同时在赣南地区经营此项业务。”在建兴公司的垄断经营面前,“砂价由商人悬牌自定,工人毫无伸缩余地”。在实施“代营”以前,钨砂市价约为每百斤50-60元;实施“代营”后,建兴公司仅以每百斤15~20元的低价收购,“又以加三秤勒令交收”。仅“代营”数月,建兴公司已“实获纯利一百八十万元以上,而公家所得,不过二十余万”,以致“外间人言啧匕,均认为有力除漏弊、化私为公之必要”。
“代营”风潮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激烈。早在1929年2月8日,当建兴公司的“代营”尚在酝酿时,赣南各属旅省乡亲已召开同乡大会进行讨论,“结果一致主张请求收回地方自办,否认委商包办”,次日又派出代表向省建设厅请愿。省政府授予建兴公司“代营”权后,大余县又一次出现旷工罢工,其中有“数千人到县(即大庾,今大余——引者注)请愿,预备暴动,县长及矿警出走南雄,嗣由赣州驻防旅长马昆派兵二营来庾弹压,工朝始息”。3月4日,赣南各属代表上书省政府,要求“取消商包,仍准地方公办”。省政府却武图强行压制业界及赣南各属,竟发出一纸训令,“洋洋千数百言,妄肆官威,答非所问,甚至涉及案外,满纸谩骂”。但业界并未被省方所制造的政治压力吓倒。5月,赣南各属代表刘子贞等16人联名上呈农矿部、建设委员会及行政院,控诉省政府“竟不惜食言而肥,欺民背信,遽以预定变相包办之整理钨矿方案,朦提一七八次省务会议通过……以包办为省营,改国税为收益”。这时省方仍以种种理由极力为其政策辩护,声称建兴公司的“代营”是对全省钨矿的“整理”,也是为过渡到“省营”所必需的。为进一步影响社会舆论,7月30日,省府方面在报章声明对于“暂行委托商人设局代营”,政府已“委派监理,负责监察代营及整理业务”,“计至民国二十三年,即完全省营”,试图以政府已对“代营”实施监管及“省营”的为时不远来打消业界和社会的疑虑与不满。但几年后的“省营”的前景又怎能抵消眼前的私营企业垄断的现实?针对省政府的“整理”之说,赣南各属代表直斥建兴公司之“实际营业仍系收砂转运,并非正式开采,乃属贩商行为”,“有何整理矿业之可言?”直到1929年9月,全南县大吉山的矿工还发表要求取消建兴公司“代营”的罢工宣言,声称“如不达到取消包办目的,誓不将矿砂卖给建兴公司,虽至停止工作亦所不惜”。
建兴公司之所以能取得“代营”资格,实缘于它跟省府某些官僚的特殊关系,省建设厅代厅长周贯虹即为建兴公司的保护伞。正因为这样,面对群情汹涌的指责,省方还一再为建兴公司辩解。但在官场变幻不定的中国,裙带关系也是不牢靠的。1929年9月,省政府主席朱培德辞职,中央对江西省政府进行改组,周贯虹等也随即去职,于是建兴公司的“代营”走到了尽头。11月1日,官办的《江西民国日报》发出了取消建兴公司“代营”的信号,刊文严厉批评将钨砂交给建兴公司“代营”的做法,认为“公家所得无几,而徒饱私囊”,并建议可增加其承包费或改为“官商合办”。几天后(11月4日),在新任省建设厅厅长张斐然的提议下,省政府直接以 “收归官办”之名取消了建兴公司的“代营”。
出人意料的是,仅仅几个月后,地方当局又重蹈了将钨砂交一家私营企业垄断经营的覆辙。1931年5月,在“统一对外,增加国际贸易效率”的理由下,省方决定以“政府委办”的方式将全省钨砂交合群公司“专营运销等事宜”。条件是由合群公司统一纳税,每担钨砂向省建厅缴交照费6元、矿产税1元。合群公司名义上是由赣南钨商刘石心“邀集同业集资一百五十万元”成立的,其实际控制者却是利济公司。与建兴公司的“代营”一样,合群公司的“专营”也是一种垄断经营,“(专营)使各矿商不能运砂出境,完全由合群公司一家专营,砂价由其规定”。业界斥责这种“专营”为“假名政府委办,实行商人包办”,并马上掀起了反对和抗议的浪潮。蒋国裕、吴述圣等赣南西河矿区矿工代表、赣县商会等社团、大余县教育局、建设局、财政局等地方行政机构或分别或联合致电中央政府表达不满和抗议。蒋国裕、吴述圣等指出,由于省政府给予合群公司“专买专运”钨砂的特权,“不仅工人生活有绝大危险,即包办商人势必造成资本阶级,对总理节制资本之遗训有相违背”。大余的矿工再一次发动集体请愿,并到设在大余的省钨矿采运局门前要求与局长对话。局长周敏在对话时受矿工痛责,大感羞怒,竞招来军队强行压制和驱赶矿工,“矿工愈益愤激,风潮扩大,该局长始以工潮将至不可收拾,惧而逃匿粤省南雄,数月不敢旋局”。
钨业商民的反对和抗议,使江西当局的钨砂垄断政策事实上又一次遭到破产。地方当局想以此改善财政状况的意图也落了空,1931年冬,江西省政府又一次改组时,“省库接收前任移交,现金仅余十五元”。
三、当事各方的立场、态度及相互关系
在江西钨业风潮中,当事各方在事件中显露的立场、态度及其相互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省政府与钨业商民是当事各方中的主体,钨砂垄断政策造成了双方关系的急剧恶化,长期处于严重的对立。风潮也使省、县与中央出现利益分化;钨业商民则在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基本保持了团结,一致要求维持自由经营的传统。
省方是钨业风潮的始作俑者,正是它推行“包办”、“代营”、“专营”等钨砂垄断政策,“只顾肆其权威,不惜损害商人权利,蔑弃政府威信”,导致了风潮的一再上演。风潮中省方显示了咄咄逼人的强势。即使是对获得垄断经营权的大钨商,一旦情势有变,省方也肆意地予取予求。如利济公司的包办期一到期,其已收和在运的约5万担钨砂即全部被扣留。建兴公司的“代营”一旦被宣布取消,省方也立即扣留、没收或封存该公司待运或储存的钨砂,已交纳的保证金也拒绝交还。面对商民的抗议运动,省方还几次动用了武力。值得注意的是,风潮当中省政府主席三易其人(朱培德、鲁涤平、熊式辉),省政府几度改组,而钨砂垄断政策的推行没有因此而停止。就省本身来说,省领导人多由军人担任,省政府又脱胎于军事时代,留有军人专制色彩。而从根本上讲,也是因为国民党的上台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专制统治方式。
县一级政府在钨业风潮中的角色也颇值得玩味。从行政体制的角度来看,县要服从省;而且南京政府初期省还有权任命县一级的一些重要官员的权力,县政府更不容易表达与省不同的意见。但在钨业风潮中,县的态度和表现却逐渐游离到体制之外,表达了独立的意志。在风潮初起时,县多以中立者姿态在业界与省方间进行调停,以避免事态激化。利济公司“包办”风潮中,激愤的矿工砂贩们一度扣押了前来谈判的利济公司代表,后来是在县长、县公安局长等的出面调停和担保下放人的。随着风潮的推演,县方逐渐站到业界一边,反对省的政策。赣州市县党务指导委员会就以激烈的言辞痛责省方将全省钨砂交给建兴公司“代营”,称“迩者利济期满,建兴重来,极操纵之能事,一丘之貉,一误再误,舆论哗然”,“流毒所及,工潮叠起,险象环生”。大余县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等也上书中央,反对合群公司“专营”,与商民的抗议声汇合起来。省县龃龉其实是南京政府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省县之间的利益划分不当。按国民党“三大”所确定的经济建设原则,矿产之利应为县所有。而宋子文在1928年设计的财政收支系统,将财政收支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省控制了划归地方的所有税源,县没有独立的赋税收入。这样,尽管实行钨砂垄断政策有利于增加省的财政收入,而在体制上县也必须听命于省,但县还是对省的钨砂垄断政策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由于钨业商民不断地将地方政商冲突诉之于中央,中央也不可避免地卷入了钨业风潮。在此问题上,中央的立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中央对钨业商民的诉求抱有一定的同情态度,但从维护统治秩序出发,它并不希望风潮发生,在风潮发生后也支持省方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手段防止风潮扩大,并尽快加以平息;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对地方钨业的控制出发,中央又不能同意省将钨矿规定为“省营”,又希望将地方钨业纳入中央主导的法制化轨道。1930年,国民政府在制定《矿业法》时,把钨矿定为国家“保留”矿区,完全不理会两年前钨矿已被江西定为“省营”。风潮发生后,农矿部乘机在江西“依法”划出“国营”钨矿区三区,江西对此极为不满。在回复实业部(此时农矿部已与工商部合组为实业部)对合群公司“专营”的质疑时,江西竟提出取消上述三个“国营”矿区并承认“省营”的要求,令实业部大为光火。实业部指出,江西“藉口未经依法划区领照之省营业,希图推翻已经依法划区领照之国营业,在法律上尤为持论颠倒”,拟“严重驳复”。然而问题是,在南京政府初期,对地方军事强人化身来的省政府主席,对这些省政府的施政措施,中央并没有实质的影响力和支配权,所谓“严重驳复”对省当局也不会发生实际作用。江西当局一意孤行,钨砂垄断政策“源源不断”一再出笼,其根源也在于此。
在钨业风潮中,钨业商民内部的利益分化并不明显。面对省政府的钨砂垄断政策,在矿业阶层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矿工、砂贩和矿商基本保持了团结,一致要求恢复“地方自办”,实即要求维持自由经营的传统。不过,也有个别大矿商极力追求垄断地位,如利济公司先后几次谋求直接或间接的垄断地位;建兴公司则通过疏通省政府要员获得“代营”权,主要领导层如总经理程勤、公司代表盛钟淇等还先后获取了江西省钨矿局局长、江西钨矿局大吉主任等职务,形成官商一体、共享垄断利益的格局。
江西钨业风潮加深了我们对国民党统治初期许多重要问题的认识,如政商关系、政治体制、中央地方关系、经济统制等。钨砂是举世稀有而中国独多的战略资源,出于国防的需要,考虑到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严重弊端,由国家来对钨砂经营实施垄断或统制是有必要的。但这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为广大钨业商民继续经营留出经营空间,其次要对垄断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管。国民党的统治显然未能为垄断或统制提供这样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遽行垄断,其弊端实有过于自由竞争。而在国民党一党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本质得以改变以前垄断及其引起的弊端和社会风潮都是不可避免的。
[关键词)江西,钨业风潮,钨砂垄断政策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3-0036-06
江西南部(赣南)以稀有的钨矿丰富闻名于世。从1928年起,江西省政府在“整理钨矿”的名义下,接连推行了“包办”、“代营”、“专营”等钨砂垄断政策。省政府的政策变动造成了全省钨砂被垄断的局面,激起了江西钨业商民(指矿工、砂贩和矿商等钨业从业人员)的反抗。江西钨业风潮的持续性、波及面及社会影响等在当时的群体性社会反抗中较为突出,对探讨国民党统治初期的政商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政商关系,以往主要关注国民党政府与上海、江浙工业与金融资本家的关系,较少留意国民党政府与边缘地区矿业阶层的关系。少数著作对江西钨业风潮也略有叙及,如《江西通史》称:“1928年春,江西省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决定采取‘钨矿省营’的政策,遂招商承办,由赣粤钨商联合组织利济公司代营运销。次年11月间,为解决采矿纠纷,江西省政府决议撤销代营,收归官办。1932年又议决改为‘官督商办’设立钨矿管理局,并组织合群钨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屯钨砂,统一对外贸易。”这100多个字里即有多处关键性史实错误。本文拟对钨砂垄断政策的缘起、钨业风潮的演进进行系统梳理,并探讨当事各方复杂的立场、态度及相互间的微妙关系,借以反映南京政府初期的政商关系及国民党统治的本质。
一、钨砂垄断政策的缘起
江西钨业风潮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江西国民党当局接连推行钨砂垄断政策而引起的。江西当局之所以推行钨砂垄断政策,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当南京政府初建时,江西承受着多方面的巨大财政压力,不得不亟谋财政增收之道。1927年后,战乱不仅未能平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江西所受的战乱影响尤为严重。为此江西省内长期驻有大量军队,这些军队大多需要地方财政供养。有材料显示,1928年“赣省收入已悉充就地驻军的军费”1928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致电江西省政府主席朱培德,要求“各省剿匪经费,应由各该省政府自行筹划,赣省应亦照此办理”。江西作为国共内战的主要战场,筹划“剿匪”经费的压力也比其他省要大。与此同时,基于战争需要和财政统一的目的,初建伊始的南京政府对地方的财政汲取也在逐步加强。本来,1917年后,由于中央集权式微,各省对中央的解款已中断。1927年6月,南京政府召开中央财政会议,确定各省财政厅重新担任协款任务,各地划归中央的收入则全部解交财政部。财政部随即召集苏浙皖赣等数省财政官员,接洽有关认解中央款项事宜。中原大战来临之际,中央还向地方额外要钱。1930年3月1日,蒋介石致电江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省财政机关,催索额外的解款,其中江西被要求在正常应解款项之外立即向中央另解30万元,以济战争急需。支出有增无减,收入却大受影响。钨砂税本是江西重要的利源,由于北伐及国共战争的影响,1927年江西钨业“业务稍歇,税收无着”,当年江西财政收入为11411819元,财政支出为13358293元,缺口近200万元。这就迫使江西当局亟谋扩大财源之方。
其次,钨砂市场行情在1926年以后明显好转,引起了江西当局的注意。钨砂税对江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中国钨矿,占世界领导地位,足可左右世界之钨矿市场”,而江西一省就占了全国钨矿总储量的80%,总产量的70%,是中国和世界钨矿的中心所在。以1928年为例,当年中国钨砂总产量为8914吨,占世界总产量12534吨的71%;江西当年产量达7003吨,占全国的78.5%,占世界的55.8%。此外,从1926年开始,科技的进步使钨的应用领域有所扩大,增强了钨的重要性,造成钨砂市价的恢复性上涨,钨砂的开采、出口随之出现显著增长。1926年,中国钨价平均为每吨380元,比上一年的300元增长了26.6%。当年产量达8066吨,比上一年的5282吨剧增52.7%。1927年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钨砂大省,钨价及钨砂开采、出口的明显变动,引起了江西省政府的注意。
第三,混乱且受制于外人的钨业客观上要求政府加强管理。中国钨业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爆发之后,发展迅速,但一直很不成熟和稳定。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国的钨砂占有量“占世界领导地位”,却从未“左右世界之钨矿市场”,反而长期为外商所操纵。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国的钨砂经营者以个体经营居多,他们一向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对内竞买对外竞卖;外商则利用其掌握消费终端的优势和中国商贩一盘散沙的弱点,将中国钨砂市场玩弄于股掌,中国钨业于是始终摆脱不了大起大落的宿命。江西省政府以“整理钨矿”、“统一对外”等作为钨砂垄断政策的诉求,尽管事实上已沦为地方当局的托词和借口,却也反映了钨业之混乱及有待整顿的行业内在要求。
第四,江西独特的钨业经济模式,也是地方当局推出钨砂垄断政策的一大潜因。自“一战”末期以来,江西的钨砂“不特当地人民自由采掘,即商人运销亦未加限制,形成了极为分散的经营方式。如面积仅约4.5平方公里的江西大余县西华山,“一战”后期竟被分成几百小份进行开采。特别有特色的是,当地采钨的主体是矿工自发组合的“棚”或“山棚”,他们与砂贩、矿商有着密切合作的关系,而不存在雇佣关系,雇工制的“棚”或矿业资本家在当地均很少见。同时由于在前国民党时代,江西军阀“藉口钨为有关军用之品,将矿案悬搁,听民自由挖采”,赣南的钨砂经营者有事实上的经营自由,却缺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矿业权问题遂成为江西钨业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35年11月,行政院在国民党“五大”作的实业工作报告指出,赣南各县除经划定的国营矿区6区外,其“大部分仍由人民窃采”。分散的个体或个体组合开采,基本上不存在雇工制或雇佣关系,没有取获得合法矿业权,以上三者构成江西独特的钨业经济模式,并使之与湖南、广东等产钨区区别开来。这种钨业经济模式容易使地方统治者认为改变现有钨砂利益格局不会遭到有组织的或有力的反对。
最后,江西的钨砂垄断政策是在过渡时期出现的过渡性政策。其时南京政府创立未久,新旧政权 的更替尚未完成。对新政权来说,全力北伐、完成全国统一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和目标。从各种迹象来看,江西于此时推行钨砂垄断政策不是地方对中央政令或法规的落实,而有类于日本学者家近亮子所形容的地方“自律进行”的“地方建设”。江西虽是国民革命军较早占领的省份,国民党人却迟迟不能确立对江西的稳固统治。宁汉分立时,江西统治者一度对南京政府取敌对态度,江西也陷入分裂局面,直到1927年末随着宁汉合流的实现全省才宣告统一。而此后的政局仍然不平静,除中共有组织的武装斗争日趋活跃外,还发生了蒋桂战争、蒋冯战争及中原大战等新军阀混战。可见钨砂垄断政策也不是一项有远见的系统变革。在方生方死的过渡时代,国民党的施政措施不能不打上过渡的印记,江西的钨砂垄断政策也不例外。
二、钨业风潮的演进
早在1926年,大矿商广巨安公司即曾向赣南矿税局提出以一定条件承包赣南东河流域钨砂的收购,因遭同行的反对而未果。可是在政府管理部门看来,承包不仅便于统一管理,而且能扩大由钨砂所带来的收入:钨砂税将因承包商的统一缴纳而不再“无着”,省政府还可额外获得一笔“承包费”。基于此,从1928年初开始,江西省政府推行了多项带有包办垄断性质的钨砂新政策。
1928年2月,江西省政府宣布全省钨矿实行“省营”,指定省建设厅负责实施。省建设厅即提出“整理钨矿招商承办章程”,向社会招商包办全省钨砂。广巨安等7家赣粤钨商联合组成利济公司,获得了包办权。其条件最初是年缴包办费22万元,“旋复加缴税额二成”,遂增至26万4千元。利济公司利用其他商贩不能继续经营收砂业务,在收砂时“垄断压迫,抑勒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包办一年即获利100万元以上。利济公司的包办犹如一石击起千层浪,使赣南社会骚动起来。由于利济公司规定的钨砂收价太低,赣南各地许多商贩被迫暂停收砂,矿工无法继续维持采掘,生活也陷入困境。面对钨业商民的困境,在赣南钨区活动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决定因势利导,发动矿工群众进行“打包办”斗争。1928年6月,西华山全体矿工宣布集体罢工,并阻止利济公司的钨砂外运。大批矿工上街游行示威,并结队前往县政府请愿,要求撤销利济公司的包办。后来由于大余县县长当众许诺取消包办,恢复自由经营,事件得以平息。事后,省政府认定此次矿工罢工和请愿是“闹事”,且系受奸徒的煽惑和指使。但利济公司包办后确实压价收购,激起众怒,省府方面也不得不指示利济公司“酌量情形,将收砂价格自动增加,以维持工人生计,免为奸徒利用”。省建设厅事后也以“文电布告,明白解释”,声称“(利济)公司与工贩本属密切相依,利害与共”,要求各矿工砂贩“务各照常工作,自安生业,切勿轻信流言,无端自扰”。在外部压力加大的同时,利济公司内部又出现激烈的股权纷争,一些占有公司股份较少的股东提出改变股本结构、增加股份的要求,在遭到公司较大的股东拒绝后愤而分裂了出去。利济公司内外交困,在包办期满后就失去了继续包办的资格。
但反对利济公司包办的风潮为时不长,包办又适于期满而停止,加之中共方面对风潮的推动,均使省政府不能从中获得足够深刻的认识和教训,因而紧接着“包办”的仍然是一项钨砂垄断政策。1929年2月,省政府首先重申了“江西赣南钨矿为省营矿业之一种”,由于垄断的前提是“省营”,故此举也回应了业界对钨砂垄断政策的质疑。省方同时宣布“将赣南钨矿事业委行建兴公司先行代营”,期限为5年,条件是建兴公司“以累进法共缴款项壹佰柒拾五万元”。“代营”仍然属于钨砂垄断政策,建兴公司的“代营简章”写道:“赣南钨矿之探采化炼运销及一切业务,完全委由本公司负责办理,在承受委托期内,无论何人不得同时在赣南地区经营此项业务。”在建兴公司的垄断经营面前,“砂价由商人悬牌自定,工人毫无伸缩余地”。在实施“代营”以前,钨砂市价约为每百斤50-60元;实施“代营”后,建兴公司仅以每百斤15~20元的低价收购,“又以加三秤勒令交收”。仅“代营”数月,建兴公司已“实获纯利一百八十万元以上,而公家所得,不过二十余万”,以致“外间人言啧匕,均认为有力除漏弊、化私为公之必要”。
“代营”风潮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激烈。早在1929年2月8日,当建兴公司的“代营”尚在酝酿时,赣南各属旅省乡亲已召开同乡大会进行讨论,“结果一致主张请求收回地方自办,否认委商包办”,次日又派出代表向省建设厅请愿。省政府授予建兴公司“代营”权后,大余县又一次出现旷工罢工,其中有“数千人到县(即大庾,今大余——引者注)请愿,预备暴动,县长及矿警出走南雄,嗣由赣州驻防旅长马昆派兵二营来庾弹压,工朝始息”。3月4日,赣南各属代表上书省政府,要求“取消商包,仍准地方公办”。省政府却武图强行压制业界及赣南各属,竟发出一纸训令,“洋洋千数百言,妄肆官威,答非所问,甚至涉及案外,满纸谩骂”。但业界并未被省方所制造的政治压力吓倒。5月,赣南各属代表刘子贞等16人联名上呈农矿部、建设委员会及行政院,控诉省政府“竟不惜食言而肥,欺民背信,遽以预定变相包办之整理钨矿方案,朦提一七八次省务会议通过……以包办为省营,改国税为收益”。这时省方仍以种种理由极力为其政策辩护,声称建兴公司的“代营”是对全省钨矿的“整理”,也是为过渡到“省营”所必需的。为进一步影响社会舆论,7月30日,省府方面在报章声明对于“暂行委托商人设局代营”,政府已“委派监理,负责监察代营及整理业务”,“计至民国二十三年,即完全省营”,试图以政府已对“代营”实施监管及“省营”的为时不远来打消业界和社会的疑虑与不满。但几年后的“省营”的前景又怎能抵消眼前的私营企业垄断的现实?针对省政府的“整理”之说,赣南各属代表直斥建兴公司之“实际营业仍系收砂转运,并非正式开采,乃属贩商行为”,“有何整理矿业之可言?”直到1929年9月,全南县大吉山的矿工还发表要求取消建兴公司“代营”的罢工宣言,声称“如不达到取消包办目的,誓不将矿砂卖给建兴公司,虽至停止工作亦所不惜”。
建兴公司之所以能取得“代营”资格,实缘于它跟省府某些官僚的特殊关系,省建设厅代厅长周贯虹即为建兴公司的保护伞。正因为这样,面对群情汹涌的指责,省方还一再为建兴公司辩解。但在官场变幻不定的中国,裙带关系也是不牢靠的。1929年9月,省政府主席朱培德辞职,中央对江西省政府进行改组,周贯虹等也随即去职,于是建兴公司的“代营”走到了尽头。11月1日,官办的《江西民国日报》发出了取消建兴公司“代营”的信号,刊文严厉批评将钨砂交给建兴公司“代营”的做法,认为“公家所得无几,而徒饱私囊”,并建议可增加其承包费或改为“官商合办”。几天后(11月4日),在新任省建设厅厅长张斐然的提议下,省政府直接以 “收归官办”之名取消了建兴公司的“代营”。
出人意料的是,仅仅几个月后,地方当局又重蹈了将钨砂交一家私营企业垄断经营的覆辙。1931年5月,在“统一对外,增加国际贸易效率”的理由下,省方决定以“政府委办”的方式将全省钨砂交合群公司“专营运销等事宜”。条件是由合群公司统一纳税,每担钨砂向省建厅缴交照费6元、矿产税1元。合群公司名义上是由赣南钨商刘石心“邀集同业集资一百五十万元”成立的,其实际控制者却是利济公司。与建兴公司的“代营”一样,合群公司的“专营”也是一种垄断经营,“(专营)使各矿商不能运砂出境,完全由合群公司一家专营,砂价由其规定”。业界斥责这种“专营”为“假名政府委办,实行商人包办”,并马上掀起了反对和抗议的浪潮。蒋国裕、吴述圣等赣南西河矿区矿工代表、赣县商会等社团、大余县教育局、建设局、财政局等地方行政机构或分别或联合致电中央政府表达不满和抗议。蒋国裕、吴述圣等指出,由于省政府给予合群公司“专买专运”钨砂的特权,“不仅工人生活有绝大危险,即包办商人势必造成资本阶级,对总理节制资本之遗训有相违背”。大余的矿工再一次发动集体请愿,并到设在大余的省钨矿采运局门前要求与局长对话。局长周敏在对话时受矿工痛责,大感羞怒,竞招来军队强行压制和驱赶矿工,“矿工愈益愤激,风潮扩大,该局长始以工潮将至不可收拾,惧而逃匿粤省南雄,数月不敢旋局”。
钨业商民的反对和抗议,使江西当局的钨砂垄断政策事实上又一次遭到破产。地方当局想以此改善财政状况的意图也落了空,1931年冬,江西省政府又一次改组时,“省库接收前任移交,现金仅余十五元”。
三、当事各方的立场、态度及相互关系
在江西钨业风潮中,当事各方在事件中显露的立场、态度及其相互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省政府与钨业商民是当事各方中的主体,钨砂垄断政策造成了双方关系的急剧恶化,长期处于严重的对立。风潮也使省、县与中央出现利益分化;钨业商民则在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基本保持了团结,一致要求维持自由经营的传统。
省方是钨业风潮的始作俑者,正是它推行“包办”、“代营”、“专营”等钨砂垄断政策,“只顾肆其权威,不惜损害商人权利,蔑弃政府威信”,导致了风潮的一再上演。风潮中省方显示了咄咄逼人的强势。即使是对获得垄断经营权的大钨商,一旦情势有变,省方也肆意地予取予求。如利济公司的包办期一到期,其已收和在运的约5万担钨砂即全部被扣留。建兴公司的“代营”一旦被宣布取消,省方也立即扣留、没收或封存该公司待运或储存的钨砂,已交纳的保证金也拒绝交还。面对商民的抗议运动,省方还几次动用了武力。值得注意的是,风潮当中省政府主席三易其人(朱培德、鲁涤平、熊式辉),省政府几度改组,而钨砂垄断政策的推行没有因此而停止。就省本身来说,省领导人多由军人担任,省政府又脱胎于军事时代,留有军人专制色彩。而从根本上讲,也是因为国民党的上台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专制统治方式。
县一级政府在钨业风潮中的角色也颇值得玩味。从行政体制的角度来看,县要服从省;而且南京政府初期省还有权任命县一级的一些重要官员的权力,县政府更不容易表达与省不同的意见。但在钨业风潮中,县的态度和表现却逐渐游离到体制之外,表达了独立的意志。在风潮初起时,县多以中立者姿态在业界与省方间进行调停,以避免事态激化。利济公司“包办”风潮中,激愤的矿工砂贩们一度扣押了前来谈判的利济公司代表,后来是在县长、县公安局长等的出面调停和担保下放人的。随着风潮的推演,县方逐渐站到业界一边,反对省的政策。赣州市县党务指导委员会就以激烈的言辞痛责省方将全省钨砂交给建兴公司“代营”,称“迩者利济期满,建兴重来,极操纵之能事,一丘之貉,一误再误,舆论哗然”,“流毒所及,工潮叠起,险象环生”。大余县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等也上书中央,反对合群公司“专营”,与商民的抗议声汇合起来。省县龃龉其实是南京政府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省县之间的利益划分不当。按国民党“三大”所确定的经济建设原则,矿产之利应为县所有。而宋子文在1928年设计的财政收支系统,将财政收支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省控制了划归地方的所有税源,县没有独立的赋税收入。这样,尽管实行钨砂垄断政策有利于增加省的财政收入,而在体制上县也必须听命于省,但县还是对省的钨砂垄断政策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由于钨业商民不断地将地方政商冲突诉之于中央,中央也不可避免地卷入了钨业风潮。在此问题上,中央的立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中央对钨业商民的诉求抱有一定的同情态度,但从维护统治秩序出发,它并不希望风潮发生,在风潮发生后也支持省方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手段防止风潮扩大,并尽快加以平息;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对地方钨业的控制出发,中央又不能同意省将钨矿规定为“省营”,又希望将地方钨业纳入中央主导的法制化轨道。1930年,国民政府在制定《矿业法》时,把钨矿定为国家“保留”矿区,完全不理会两年前钨矿已被江西定为“省营”。风潮发生后,农矿部乘机在江西“依法”划出“国营”钨矿区三区,江西对此极为不满。在回复实业部(此时农矿部已与工商部合组为实业部)对合群公司“专营”的质疑时,江西竟提出取消上述三个“国营”矿区并承认“省营”的要求,令实业部大为光火。实业部指出,江西“藉口未经依法划区领照之省营业,希图推翻已经依法划区领照之国营业,在法律上尤为持论颠倒”,拟“严重驳复”。然而问题是,在南京政府初期,对地方军事强人化身来的省政府主席,对这些省政府的施政措施,中央并没有实质的影响力和支配权,所谓“严重驳复”对省当局也不会发生实际作用。江西当局一意孤行,钨砂垄断政策“源源不断”一再出笼,其根源也在于此。
在钨业风潮中,钨业商民内部的利益分化并不明显。面对省政府的钨砂垄断政策,在矿业阶层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矿工、砂贩和矿商基本保持了团结,一致要求恢复“地方自办”,实即要求维持自由经营的传统。不过,也有个别大矿商极力追求垄断地位,如利济公司先后几次谋求直接或间接的垄断地位;建兴公司则通过疏通省政府要员获得“代营”权,主要领导层如总经理程勤、公司代表盛钟淇等还先后获取了江西省钨矿局局长、江西钨矿局大吉主任等职务,形成官商一体、共享垄断利益的格局。
江西钨业风潮加深了我们对国民党统治初期许多重要问题的认识,如政商关系、政治体制、中央地方关系、经济统制等。钨砂是举世稀有而中国独多的战略资源,出于国防的需要,考虑到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严重弊端,由国家来对钨砂经营实施垄断或统制是有必要的。但这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为广大钨业商民继续经营留出经营空间,其次要对垄断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管。国民党的统治显然未能为垄断或统制提供这样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遽行垄断,其弊端实有过于自由竞争。而在国民党一党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本质得以改变以前垄断及其引起的弊端和社会风潮都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