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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入。”该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易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