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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无论是在会计还是在税法上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业务,如何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至关重要。视同销售通常是特殊的形式在会计不一定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但是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一共有8种情形,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方式考虑,主要是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和行为但却用于不涉及销项税额的事项,为了保证税收征收,防止出现逃税漏税,税法上应当作为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例题1】广州鑫润音箱有限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1)五一劳动节,该公司将生产的音箱发放给100名单位管理人员每人一套作为公司福利,每套音箱不含税售价为500元,实际成本为350元。
(2)公司用一批电线对外进行投资,经协商该批电线不含税价值为800000元,实际成本为600000元。
【解析】业务(1)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6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00[500×100×(1+13%)]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00[500×10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5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500×1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350×1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业务(2)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800000×13%]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000
贷:原材料 600000
例题1中的业务(1)和业务(2)均属于视同销售且均属于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也确认收入并同时确认增值税的情形。其中业务(1)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应根据具体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中,本业务中因为是发放给单位管理人员,所以应计入管理费用,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在会计上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按照确认收入同时计算增值税;业务(2)中企业将外购的材料用于投资属于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法上均应确认收入,由于购买时已抵扣增值税现用于投资,因此在税法上应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讲,应确认收入、结轉成本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例题2】广州中福电器有限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3)将公司生产的空调捐赠给给番禺第三小学,该批空调市场售价为300000元,实际成本为220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以公司生产的电箱用于建造大型设备,该电箱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0000 元,实际成本为8000 元,
【解析】业务(3)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59000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300000×13%]
业务(4)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300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10000×13%]
案例2中的业务(3)和业务(4)均属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计算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其中业务(3)中福电器公司自己生产的空调捐赠送给他人及业务(4)中将自己生产的电箱用于建造在建工程均属于视同销售,但这两种情形比较特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也不确认收入但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讲,不确认收入,但应按成本结转并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交的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笔者将视同销售八种业务情形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表所示,在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中,代销货物(包括将货物给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捐赠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五种情形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都应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而在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相关机构在非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动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以及外购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等三种情形中,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故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中虽不确认收入,却需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说,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是否应确认收入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而八种情形都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之,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太一致,为更好的做好实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财税部门及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探索科学合理的方法方法来规范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同时企业财税人员应着力提高会计处理能力同时降低税务风险。(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一、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例题1】广州鑫润音箱有限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1)五一劳动节,该公司将生产的音箱发放给100名单位管理人员每人一套作为公司福利,每套音箱不含税售价为500元,实际成本为350元。
(2)公司用一批电线对外进行投资,经协商该批电线不含税价值为800000元,实际成本为600000元。
【解析】业务(1)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6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00[500×100×(1+13%)]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00[500×10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5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500×1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350×1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业务(2)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800000×13%]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000
贷:原材料 600000
例题1中的业务(1)和业务(2)均属于视同销售且均属于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也确认收入并同时确认增值税的情形。其中业务(1)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应根据具体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中,本业务中因为是发放给单位管理人员,所以应计入管理费用,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在会计上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按照确认收入同时计算增值税;业务(2)中企业将外购的材料用于投资属于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法上均应确认收入,由于购买时已抵扣增值税现用于投资,因此在税法上应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讲,应确认收入、结轉成本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例题2】广州中福电器有限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3)将公司生产的空调捐赠给给番禺第三小学,该批空调市场售价为300000元,实际成本为220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以公司生产的电箱用于建造大型设备,该电箱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0000 元,实际成本为8000 元,
【解析】业务(3)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59000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300000×13%]
业务(4)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300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10000×13%]
案例2中的业务(3)和业务(4)均属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计算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其中业务(3)中福电器公司自己生产的空调捐赠送给他人及业务(4)中将自己生产的电箱用于建造在建工程均属于视同销售,但这两种情形比较特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也不确认收入但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讲,不确认收入,但应按成本结转并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交的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笔者将视同销售八种业务情形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表所示,在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中,代销货物(包括将货物给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捐赠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五种情形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都应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而在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相关机构在非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动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以及外购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等三种情形中,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故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中虽不确认收入,却需计算增值税。简单来说,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是否应确认收入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而八种情形都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之,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太一致,为更好的做好实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财税部门及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探索科学合理的方法方法来规范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同时企业财税人员应着力提高会计处理能力同时降低税务风险。(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