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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年人购买了分时度假产品又想维权,代价会很大,就是追回一只鸡,杀死一头牛。
分时度假是一个舶来品,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一路扩张,一路争议不断。
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公司多以退休老年夫妇为目标客户,尽施推销技巧,夸大宣传,签单合同金额从5000元到78000元。而国内分时度假市场鱼目混珠,一旦签约,消费者就如掉进了一个吸金漩涡。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会长刘俊海说,人口老龄化势不可挡、老年群体大额消费倾向愈发明显,同时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感觉就像一群骗子”
分时度假指把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按10年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形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有合约的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消费者可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到全球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2016年1月4日,天刚亮,家住北京的闫鹤群就顶着寒风出了门。尽管律师说过他没必要跑七八十公里,但他仍然坚持出庭。
闫鹤群夫妇掉入“陷阱”,是在2013年1月17日。当天下午,退休两年多的闫鹤群夫妇来到北京西二环万通大厦,被一名穿西服的年轻人拦住,“是××介绍你们来的吗?”
两天之前,闫鹤群的老伴接到自称是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假日)一销售人员的电话。电话中,销售人员推荐分时度假产品,并邀请闫鹤群夫婦到万通大厦参加产品推介会。
马林艳说,从销售阶段看,代理商推销、消费者购买适用合同法,只要买卖过程不违反合同法即可视为合理合法。但分时度假产品销售的同时若涉及了交换公司的服务,那么该种交换公司的服务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其中要考虑交换公司具体的规则和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交换分时度假产品是否能够实现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补充说,考虑到国内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绝大多数为老年人,一些合同的期限动辄20年以上,“签订合同的父母去世以后,合同约定的使用权的继承也是个问题。”
2008年,刘俊海赴美考察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回国后开始呼吁引入这项制度。后悔权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2013年,北京东城区法院曾提出重视分时度假旅游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同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一次修改。参与了消法草案修订工作的刘俊海建议引入后悔权制度。据刘介绍,意见稿出台前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即为是否引入后悔权、引入到何种程度。
2014年新消法实施,新增的第二十五条被解读为“后悔权”。刘俊海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分时度假消费无法适用“后悔权”,因为新增的后悔权针对的对象是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他认为,鉴于分时度假自引入中国以来就法律纠纷不断,老年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等问题,目前最直接的解决之道“就是扩大解释后悔权,将此类消费纳入后悔权,但这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法院的共同努力”。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升消费品品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刘俊海认为,针对分时度假市场,降低消费纠纷的源头是提高整个行业的资质标准。“虽然针对分时度假产品销售资质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但是政府工作报告至少已经提出了一个方向,‘无法选优,先劣汰’。”
(田园荐自《南方周末》)
分时度假是一个舶来品,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一路扩张,一路争议不断。
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公司多以退休老年夫妇为目标客户,尽施推销技巧,夸大宣传,签单合同金额从5000元到78000元。而国内分时度假市场鱼目混珠,一旦签约,消费者就如掉进了一个吸金漩涡。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会长刘俊海说,人口老龄化势不可挡、老年群体大额消费倾向愈发明显,同时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感觉就像一群骗子”
分时度假指把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按10年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形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有合约的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消费者可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到全球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2016年1月4日,天刚亮,家住北京的闫鹤群就顶着寒风出了门。尽管律师说过他没必要跑七八十公里,但他仍然坚持出庭。
闫鹤群夫妇掉入“陷阱”,是在2013年1月17日。当天下午,退休两年多的闫鹤群夫妇来到北京西二环万通大厦,被一名穿西服的年轻人拦住,“是××介绍你们来的吗?”
两天之前,闫鹤群的老伴接到自称是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假日)一销售人员的电话。电话中,销售人员推荐分时度假产品,并邀请闫鹤群夫婦到万通大厦参加产品推介会。
马林艳说,从销售阶段看,代理商推销、消费者购买适用合同法,只要买卖过程不违反合同法即可视为合理合法。但分时度假产品销售的同时若涉及了交换公司的服务,那么该种交换公司的服务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其中要考虑交换公司具体的规则和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交换分时度假产品是否能够实现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补充说,考虑到国内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绝大多数为老年人,一些合同的期限动辄20年以上,“签订合同的父母去世以后,合同约定的使用权的继承也是个问题。”
2008年,刘俊海赴美考察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回国后开始呼吁引入这项制度。后悔权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2013年,北京东城区法院曾提出重视分时度假旅游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同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一次修改。参与了消法草案修订工作的刘俊海建议引入后悔权制度。据刘介绍,意见稿出台前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即为是否引入后悔权、引入到何种程度。
2014年新消法实施,新增的第二十五条被解读为“后悔权”。刘俊海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分时度假消费无法适用“后悔权”,因为新增的后悔权针对的对象是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他认为,鉴于分时度假自引入中国以来就法律纠纷不断,老年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等问题,目前最直接的解决之道“就是扩大解释后悔权,将此类消费纳入后悔权,但这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法院的共同努力”。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升消费品品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刘俊海认为,针对分时度假市场,降低消费纠纷的源头是提高整个行业的资质标准。“虽然针对分时度假产品销售资质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但是政府工作报告至少已经提出了一个方向,‘无法选优,先劣汰’。”
(田园荐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