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及其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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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促进体育公共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本文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综合探讨了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相关问题。在对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探讨了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制度和属性,提出明确界定体育公共产品产权。
  【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产权
  在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若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不清晰,一方面导致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交易费用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不利于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不利于调动他们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属性,能够对症下药,有效地缓解上述问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了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及其属性,以期为界定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1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概念梳理
  11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含义
  对于产权的理解,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产权即财产所有权,即产权是出资者享有的权利,等同于财产所有权〔1〕,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2〕。二、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的更为宽泛的概念,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如阿贝尔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安全的权利、重新获得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三、产权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其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性质或社会性质的关系,而物则是连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四、“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 〔3〕。”(德姆赛茨)五、产权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制度规则,是保障人们财产、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六、产权是强制规定的人对物的权利。以上这些观点的侧重点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均是产权主体之间关于财产的行为权利。其共同之处是:一、产权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有限性、分解性和流动性;二、产权规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可分解为多种平行的权利。
  基于上述关于产权的认识,考虑到我国体育公共产品市场发展状况,结合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发展需求,以及研究目的和需求,本文侧重于产权具备的功能,从产权的权利和责任角度出发,解读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所以,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是指对体育公共产品相关财产的归属、运作、控制的制度安排。
  12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内容
  学术界关于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其中“三要素说”包括:(1)使用权,是指人们有权使用,但不能私用;(2)收益权,是指从资产中获得收入或租值;(3)自由转让权,是指让渡或出卖资产的权利。“四要素说”除了包括上述三个权利之外,还包括占有权,是指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考虑到某一体育公共产品可能存在多供给主体,供给主体之间的权利可能不会完全对等,因此,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内容包括使用权、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和占有权四个要素。
  2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诊断及其属性
  21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诊断
  任何一种产权及其形成的产权关系都需要规则的支持,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产权制度是指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界定、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4〕,它是产权主体在交易中行使财产权利时逐渐形成的一套系统且稳定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体系。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根据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公有产权制度、混合产权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而共有产权包括混合产权和公有产权。
  若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主体是由多个经济主体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均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产权就是共同产权。其特点是某个成员对体育公共产品行使权力时,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体育公共产品行使同样的权利,换句话说,体育公共产品的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可重合的,每个人都可以使用体育公共产品,但都没有权利声称体育公共产品是属于他的,单个成员无权利对财产进行转让或者出售。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中公有产权和混合产权的区别是,体育公共产品公有产权的主体是国家,公民行使财产权利;而体育公共产品混合产权是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融合。私有产权是指个人完全享有没有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即供给主体完全享有体育产品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占有权,无论任何决策均由个人自己决定,其最显著特征是排他性,即其他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产权主体的认同下,不得占有、损害或者阻止所有者行使其自己的权利。
  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混合产权的划分是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性质来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可分解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它需要通过这四种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性质是由实际生活中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权利安排决定的。
  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合作的可能性,减少因为供给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而带来的资源浪费,提高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经济效益。总体来说,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减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费用,但是由于人们的有限性,不得不为产权制度“付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是人们在局限性的条件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人们认识水平和自身发展提高的产物。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产品大多数属于混合产权和私有产权,纯粹的公有产权已经逐步向混合产权转变。但我国产权制度不清晰,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界线模糊,导致在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或者出现无人管理的状况。由此,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需要不断改善。
  22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属性
  产权的类型不同,它所具备的属性也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公共产权具备非排他性、不可让渡性、不可分割性和不清晰性;而私有产权与之相反,具备排他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和清晰性。下面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进行详细探讨。   其一,纯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产权属性
  一般来说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是政府,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但不能独自占有体育公共产品。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其中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享有使用体育公共产品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权利阻碍其他人使用该体育公共产品;可分割性是指可将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的权利束分割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四项权利可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般来说,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属于公民,其他权利均属相应的政府组织;不可让渡性是指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安排不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转换,德姆赛茨指出:“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会不存在的,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也没有人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5〕”;不清晰性既包括产权主体的不清晰也包括产权客体的不清晰,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不是可以辨析的自然人,而是虚拟主体,没有明确的具有独立资格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这就意味着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客体的不清晰是指没有明确各个产权主体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其一,纯体育公共产品各种产权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即没有明确谁拥有纯体育公共产品的哪些权利,是拥有占有权,还是拥有收益权、经营权、转让权,还是拥有整个权利束。其二,没有明确划分各主体之间的财产范围,即没有理清纯体育公共产品出资人、法人和管理者各自的财产范围。
  其二,混合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
  混合体育产品中的俱乐部产品的产权具有部分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相对清晰性。其中俱乐部体育产品的部分排他性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人进行排他,对于完全符合条件的人不排他;可分割性是指可将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的权利束分割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四项权利可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可让渡性是指混合体育公共的某些权利安排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转换;产权的相对清晰性是指,对比纯体育公共产品来说,权利主体是可以辨析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俱乐部体育产品各种产权权利之间的界限较为清晰,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较为清晰。一般来说,俱乐部体育产品的出资者拥有其所投资本的最终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俱乐部的法人拥有对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经营权、交易权和收益权等,拥有整个俱乐部财产完整的权利束;俱乐部体育产品的经营管理者拥有其独有的人力资本产权,可进一步将该产权进行分解,如将使用权归俱乐部法人,将所有权和收益权等归经营管理者自身所有。共有体育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其中,非排他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三种属性与纯体育公共产品大同小异,只是产权主体规模、范围等有所差别,在此不对这三种产权属性进行详细阐述。共有体育资源的不可分割性是指该资源的产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其分割开来。
  其三,纯私人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
  对于纯私人体育产品来说,其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其中纯私人体育产品的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与俱乐部体育产品相近,在此不再做详细的探讨。而纯私人体育产品的排他性是指该体育产品的唯一产权主体完全享有体育产品的所有权、支配权、转让权等权利。
  3小结
  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是指对体育公共产品相关财产的归属、运作、控制的制度安排,其内容包括使用权、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和占有权四个要素。依据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产权制度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公有产权制度、混合产权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而共有产权包括混合产权和公有产权。另外,本文详细分析了纯体育公共产品、混合体育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认为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混合体育产品中的俱乐部产品的产权具有部分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相对清晰性,共有体育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纯私人体育产品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产权界限不清,导致了在体育公共产品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注意对体育公共产品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
  参考文献
  〔1〕余汉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边际分析〔D〕广州:中山大学,2007
  〔2〕陈钊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剖析〔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5
  〔3〕谭利华产权制度的社会学分析〔D〕南宁:广西大学,2001
  〔4〕德姆赛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责任编辑:李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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