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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大的公司,如果想给予下属企业某种程度的自由,以便更好地利用其金融市场发展壮大,概括起来都会面临三种不同的选择。它可以把下属企业的全部股份向公众发售(通常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红利),从而实现分离,建立有独立董事会的新企业;电可以采取股份分割的方法,向公众发行或出售母公司在下属企业的部分股东。这些被分离企业或多或少向新股东(而非母公司管理层)承担独立责任,这和下属企业的情况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