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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课题。正确理解生态产品的特性、价值度量及其实现方式,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对生态产品生产投入来源的担忧;正确理解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城镇发展三类空间的划分方式,有助于真正落实县级层面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地位亟待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和改革魄力是破解地方与中央之间博弈困局的关键。在相关配套政策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宜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