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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之法”和“法律下的政府”中的法律都是指私法,私法在建构新的宪政模式和维续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中具有基础或关键作用。因此,只有私法才是法治之法的真正内涵,它也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性法律。但同时哈耶克又支持宪法的至上地位,将宪法置于私法之上,以宪法来约束私法的制定,宪法成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媒介。宪法和私法的共同目的都是:自由社会的维续和个人自由的保障。宪法以私法实施为目的,私法成为哈耶克宪政理论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