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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物权法》实施背景下,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的城乡规划制定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切实履行职责,为依法行政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作为城乡规划管理核心的建设规划许可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协调各方关系,为相邻建筑确定最终的实施蓝图;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的违法建筑查处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通过国家强制,对侵权行为给于应有的法律制裁。
[关键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物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城乡规划部门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许可机关,也是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正确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
2.《物权法》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2.1 《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权属于行政权,它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其执法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没有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适用对象主要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与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管理单位相关,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物权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实施,首先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树立“尊权”意识,自觉尊重物权;其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强化“护权”举措,在执法中更全面的保护物权,特别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主动、彻底地对侵犯物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再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摈弃“侵权”行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项职权。
3、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
3.1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调,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不谋而合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上述内容均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直接关系。
3.2 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恪守保护相邻权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地位。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物权意识,本着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用地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从源头上给于充分考虑和具体落实;要高度关注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4.1 工程建设标准为解决物权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法律通常至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1]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并颁布了强制性条文,逐步完善了标准体系。它们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对开发建设行为提出了规制,并由城乡规划等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贯彻。它们虽属标准范畴,却又不失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4.2 在建设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4.2.1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指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因此,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就是技术规范一般只规定日照间距而不就通风、采光间距做专门规定的原因。
4.2.2 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的关系
正确理解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二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日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对此,地方立法无权“打折”;第二,日照间距是执行日照标准的具体方法,是经过换算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间距规定,就能滿足日照标准;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应符合日照标准,也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4.2.3 侵权与容忍的关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权的可能,行政许可绝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凭据。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时间,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及最小间距规定,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现状建筑日照本身不达标,相邻区域改造不应使其现有标准有所降低。
4.2.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宜对该诉争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2]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影响相邻权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设行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提出抗辩,举证相邻权受到影响的责任就由加害方承担。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便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处理,否则极易突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该审批行为合法的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反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可由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宽,因为即便不影响相邻权,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依然应当予以拆除。
5、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包含3各层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显然,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将决定其最终处理。
5.2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因此,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以及技术规范依据等。上述依据同时也是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筑的依据。
5.3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价、追缴相关规费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究其违法程度责令违法者对于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赔偿。因此,超容积率现象隐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权了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的环境权。相关部门对此采取罚款、追缴规费、加倍征收出让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权力目的作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国家损失。
6、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事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行政许可权初探.中外法学,1991.
[2] 姚爱国.雄辩,源于事实和法律――一起因规划审批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代理纪实.规划师,2001.
[关键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物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城乡规划部门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许可机关,也是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正确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
2.《物权法》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2.1 《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权属于行政权,它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其执法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没有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适用对象主要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与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管理单位相关,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物权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实施,首先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树立“尊权”意识,自觉尊重物权;其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强化“护权”举措,在执法中更全面的保护物权,特别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主动、彻底地对侵犯物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再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摈弃“侵权”行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项职权。
3、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
3.1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调,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不谋而合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上述内容均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直接关系。
3.2 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恪守保护相邻权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地位。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物权意识,本着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用地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从源头上给于充分考虑和具体落实;要高度关注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4.1 工程建设标准为解决物权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法律通常至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1]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并颁布了强制性条文,逐步完善了标准体系。它们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对开发建设行为提出了规制,并由城乡规划等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贯彻。它们虽属标准范畴,却又不失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4.2 在建设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4.2.1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指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因此,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就是技术规范一般只规定日照间距而不就通风、采光间距做专门规定的原因。
4.2.2 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的关系
正确理解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二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日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对此,地方立法无权“打折”;第二,日照间距是执行日照标准的具体方法,是经过换算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间距规定,就能滿足日照标准;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应符合日照标准,也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4.2.3 侵权与容忍的关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权的可能,行政许可绝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凭据。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时间,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及最小间距规定,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现状建筑日照本身不达标,相邻区域改造不应使其现有标准有所降低。
4.2.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宜对该诉争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2]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影响相邻权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设行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提出抗辩,举证相邻权受到影响的责任就由加害方承担。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便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处理,否则极易突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该审批行为合法的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反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可由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宽,因为即便不影响相邻权,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依然应当予以拆除。
5、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包含3各层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显然,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将决定其最终处理。
5.2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因此,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以及技术规范依据等。上述依据同时也是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筑的依据。
5.3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价、追缴相关规费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究其违法程度责令违法者对于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赔偿。因此,超容积率现象隐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权了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的环境权。相关部门对此采取罚款、追缴规费、加倍征收出让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权力目的作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国家损失。
6、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事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行政许可权初探.中外法学,1991.
[2] 姚爱国.雄辩,源于事实和法律――一起因规划审批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代理纪实.规划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