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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征信制度,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公共征信制度。前者以私人性、独立性、商业性和披露性为原则,侧重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全面,后者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与欧洲和美国等征信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他国家征信体系进行比较借鉴,有助于中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