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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学中对类推解释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类推解释的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现阶段类推理论在禁止和允许之间还存在一定争斗,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于类推解释在实际认知上还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阐述的角度不一样,导致持有的意见各不相同。目前存在的世界难题就是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实际区别,但是还是应该结合实际其他相关的学说来进一步对其区分。
关键词 刑法学 类推解释 类推
一、 前言
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类推是不是有着相同的解释?对于法律的解释其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不是应该被禁止?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之间是不是存在着区分的必要,二者之前应该怎么进行分别等众多问题,在现阶段的刑法学中还存在很多争议,文章中通过对比的方式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深入研究分析。
二、 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和类推之间存在一定关联。通常情况下,类推与类推的适用二者之间的都是以类推解释作为前提条件的。对于类推解释的含义,实际理论界给出的说法都存在不一样的解释,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种广义。其一,类推解释就是通过使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对法律条文的实际含义做出解释。其二,实际上发生的事件与法律条纹上规定的事情基本一致,但是不能在这项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的实际包容下利用相似程度作为征引某法律规定的依照的解释方式。其三,前两种解释是广义上的解释,第三种则是狭义上的,就是指在刑法中没有进行明确认定为犯罪的,但是对于社会公众安全确有一定实际上危害行为的,则对比根据刑法中具有最为类相似性质的条款来进行相应的定罪以及处罚。这三种对于类推解释的概括成一种淡出的利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方法。虽然这种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的刑法学理论上对于类推解释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如果运用到一般的类推解释概念上,就会扩大相应的范围。从狭隘意义上来把类推解释和类比推论之间画上等号,就又朝着另外一个极端方向上走去,直接把类推解释在刑法学中范围直接缩小了。但是在实际上,对于类推解释的就是指某一句是体事件在刑法学中没有明确规定超出了法律条款字面上的解释但是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类似,所以就使用类似性对其征引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因此,类推解释的广义上的解释是有一定可取性的,但是类推解释的实际事实必须是在刑法学中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相应事项里不能被容纳的事情。在实际的刑法学中,对于“类推”、“类推适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概念上通常是可以互相代替适用的。因为在狭义上的解释,这几种概念上是没有很大的差异性的。但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场合中,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的。
三、 禁止类推和允许类推之前的实际斗争
西方国家的罪行法定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禁止类推解释早就已经进入了群众的心里。可是对于类推解释是不是已经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还是应该使用允许类推解释,这二者之间的争论从来没实际停止过。
(一)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认为,为什么要禁止类推解释是因为其本身的实质已经超出了实际的法律范畴。类推解释还具有一定的填补法律漏洞的性质,会形成一个对于法律进行补充的立法,这样的情况就违背了刑事法律的立法原则,也就是只能由立法者进行制定的原则,除此之外,要是允许使用类推解释来使用在不利于被告的刑法规定,就会使罪刑法定中具有的明确性原则的实际保障作用就会失效。这就是群众对于自身的行为性质不能准确的定性,从而使原本并不具有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法出发,导致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失去保证。
(二) 允许类推解释
法律的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类推,所以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建立在类推性的认识上,而法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类推性质。法律解释中没有类推手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清楚的知道,想要类推本身被禁止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越可以允许解释的界定范围使用其他方式进行确定。再者说,对与刑法没有规定的或者是超出法规的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参照相关刑法的规定,来作为确定犯罪事实成立或者是进行刑罚减免的实际依据,为了被告人自身的利益做出超越法律规定范畴的类推解释,实际上已经被司法界和理论界大范围接受。除此之外,从实际解释的目的角度进行分析,解释人员就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范围进行阐述刑法学中的刑法条文的真实意义,就应该允许这种类比形式的使用,来进行对法律条文的扩张。实际上扩张解释和类比解释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只能由解释做出相对直观和感觉的判断。处于中立的说法认为,既不能绝对禁止类推解释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的使用允许类推解释,而是应该适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而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
四、 结论
总而言之,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派生原则内容囊括了禁止类推解释,并且得到了刑法学界的实际认可。但是二者却又不是针锋相对的,而在类推解释的实际应用上,就需要使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使用对被告人没有益处的类推解释,这种做法在实际的刑法学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欢迎。所以在刑法中实际实行有范围的类推解释,也就是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禁止使用对被告人没有益处的类推解释,通过对类推解释进行分析研究,使类推解釋的作用被充分发挥起来,更好的适用于罪刑法定主义,希望可以对社会的法制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明祥.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J].法学家,2008(02):61-68.
[2]王充.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论刑法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J].社会科学研究,2012(01):85-90.
[3]行江.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1):146-152.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关键词 刑法学 类推解释 类推
一、 前言
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类推是不是有着相同的解释?对于法律的解释其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不是应该被禁止?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之间是不是存在着区分的必要,二者之前应该怎么进行分别等众多问题,在现阶段的刑法学中还存在很多争议,文章中通过对比的方式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深入研究分析。
二、 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和类推之间存在一定关联。通常情况下,类推与类推的适用二者之间的都是以类推解释作为前提条件的。对于类推解释的含义,实际理论界给出的说法都存在不一样的解释,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种广义。其一,类推解释就是通过使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对法律条文的实际含义做出解释。其二,实际上发生的事件与法律条纹上规定的事情基本一致,但是不能在这项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的实际包容下利用相似程度作为征引某法律规定的依照的解释方式。其三,前两种解释是广义上的解释,第三种则是狭义上的,就是指在刑法中没有进行明确认定为犯罪的,但是对于社会公众安全确有一定实际上危害行为的,则对比根据刑法中具有最为类相似性质的条款来进行相应的定罪以及处罚。这三种对于类推解释的概括成一种淡出的利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方法。虽然这种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的刑法学理论上对于类推解释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如果运用到一般的类推解释概念上,就会扩大相应的范围。从狭隘意义上来把类推解释和类比推论之间画上等号,就又朝着另外一个极端方向上走去,直接把类推解释在刑法学中范围直接缩小了。但是在实际上,对于类推解释的就是指某一句是体事件在刑法学中没有明确规定超出了法律条款字面上的解释但是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类似,所以就使用类似性对其征引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因此,类推解释的广义上的解释是有一定可取性的,但是类推解释的实际事实必须是在刑法学中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相应事项里不能被容纳的事情。在实际的刑法学中,对于“类推”、“类推适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概念上通常是可以互相代替适用的。因为在狭义上的解释,这几种概念上是没有很大的差异性的。但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场合中,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的。
三、 禁止类推和允许类推之前的实际斗争
西方国家的罪行法定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禁止类推解释早就已经进入了群众的心里。可是对于类推解释是不是已经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还是应该使用允许类推解释,这二者之间的争论从来没实际停止过。
(一)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认为,为什么要禁止类推解释是因为其本身的实质已经超出了实际的法律范畴。类推解释还具有一定的填补法律漏洞的性质,会形成一个对于法律进行补充的立法,这样的情况就违背了刑事法律的立法原则,也就是只能由立法者进行制定的原则,除此之外,要是允许使用类推解释来使用在不利于被告的刑法规定,就会使罪刑法定中具有的明确性原则的实际保障作用就会失效。这就是群众对于自身的行为性质不能准确的定性,从而使原本并不具有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法出发,导致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失去保证。
(二) 允许类推解释
法律的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类推,所以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建立在类推性的认识上,而法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类推性质。法律解释中没有类推手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清楚的知道,想要类推本身被禁止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越可以允许解释的界定范围使用其他方式进行确定。再者说,对与刑法没有规定的或者是超出法规的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参照相关刑法的规定,来作为确定犯罪事实成立或者是进行刑罚减免的实际依据,为了被告人自身的利益做出超越法律规定范畴的类推解释,实际上已经被司法界和理论界大范围接受。除此之外,从实际解释的目的角度进行分析,解释人员就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范围进行阐述刑法学中的刑法条文的真实意义,就应该允许这种类比形式的使用,来进行对法律条文的扩张。实际上扩张解释和类比解释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只能由解释做出相对直观和感觉的判断。处于中立的说法认为,既不能绝对禁止类推解释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的使用允许类推解释,而是应该适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而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
四、 结论
总而言之,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派生原则内容囊括了禁止类推解释,并且得到了刑法学界的实际认可。但是二者却又不是针锋相对的,而在类推解释的实际应用上,就需要使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使用对被告人没有益处的类推解释,这种做法在实际的刑法学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欢迎。所以在刑法中实际实行有范围的类推解释,也就是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禁止使用对被告人没有益处的类推解释,通过对类推解释进行分析研究,使类推解釋的作用被充分发挥起来,更好的适用于罪刑法定主义,希望可以对社会的法制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明祥.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J].法学家,2008(02):61-68.
[2]王充.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论刑法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J].社会科学研究,2012(01):85-90.
[3]行江.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1):146-152.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