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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0月30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