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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税相关概述
避税(tax avoidance),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是纳税人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为实现个人利润最大化而发生的一种行为。避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深远,不同国家在对避税的定义以及避税操作上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法基础上,纳税人可以采取的便利条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下面通过6方面分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避税
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目之间扣除费用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利用这种差异,选择扣除标准较宽的税目来进行避税,此避税方法通常都是把一种收入形式转换成另一种收入形式,故也可理解为转换个人收入形式避税。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11个项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作任何费用扣除外,其余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通过收入减去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后计算出来的,且不同税目之间扣除费用标准不尽相同,纳税人通常会选择扣除标准较宽的税目来进行避税。
例1、张先生是位自由职业者,其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8000-8000*20%) *20%
=(8000-1600)*20%=1280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2000) *20%-375=825
如果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即可规避455元(455=1280-825)的税款,一年共可少缴5460元(5460=455*12)的个人所得税。
(二)选择不同的适用税率避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使用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样当同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适用的税率就会有所改变,从而为纳税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 3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因其适用税率不同,税收负担也是大有差异的。这样,当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导致税负加重时,纳税人就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达到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反之亦然。通常来讲,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超过2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高,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就可以规避部分税收;反之,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也可以规避部分税收。
例2、王先生是一资深设计师,2009年6月获得某公司劳动所得30000元。以下两种纳税方案的税负分别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0000-2000) *25%-1375=56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 *30%-2000=5200.
很显然,如果王先生与該公司协议建立一种不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王先生就可以规避掉425元的税款。
(三)个人费用企业化避税
个人费用企业化是企业对职工或非雇佣人员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名义工资或收入,为职工承担个人费用,增加企业费用扣除的办法进行避税。一般来说,企业倾向于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来实现此目的。提高福利水平的做法有:一是由企业提供免费午餐,将餐贴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减小工资基数;二是由企业提供各种免费医疗,减少工资总额中的医疗费补给;三是由企业给职工发放一定的福利住房、汽车和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等;四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交通工具,减少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五是由企业为职工及其子女提供公共设备,如幼儿园浴室、健身房等;六是由企业为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等费用。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来看,企业提供的职工福利理应包含在其中,但在税收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对职工福利征税。所以将个人可能要花费的费用转化为企业提供的福利,致使个人费用企业化。由于这些扣除费用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制中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这种避税方式不但个人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还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避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应该是双赢的,且操作过程也很简单,所以普遍被纳税人所采用。
例3、某大学教授应邀去外地讲学,邀请单位支付讲学报酬50000元,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由该教授自理。该教授花费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共10000元。邀请单位在支付50000万元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 *(1-20%)*30%-2000=10000元。同样的情况下,支付单位把应当由该教授承担的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企业化,则该教授讲学报酬为400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0 *(1-20%)* 30%-2000=7600元。在企业支付同样金额,教授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一次就少交个人所得税2400元。个人费用企业化情况下企业支出并未增加,但个人会得到避税收益。
(四)分次申报避税
分次申报避税即纳税人将应当一次申报的收入分解成两次及以上申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在这七个按次征收的税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两个税目外,其余五个均有一定的费用扣除,这就为纳税人分次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过程中,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摊或分解收入的方法实施避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金额为 800 元,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超过 20000 元的,减去速算扣除数。 例4、王小姐十月份取得设计劳务报酬 30000 元,如果将30000 元一次领取,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0%)×30%-2000=5200 元。如果分三次领取,每次领取 10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 3=4800 元,比一次领取节税 400 元(5200-4800=400)。
同样一笔劳务收入,不同的支付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可行性较强。同样的道理,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都可以规定按次计算纳税。
(五)灵活掌握年终奖金发放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5、李先生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月薪 2000 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12000 元。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一年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奖金:12000÷12=1000,应纳税额为 12000×10%-25=1175 元,如果年终奖金分月发放,则每月应发放 1000 元,和工资合计为 3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12=900 元,节税 275 元(1175-900=275)。此种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实施,如上例中李先生月薪为 3000 元,一次发放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12+(12000×10%-25)=2075 元,分月发放为([4000-2000)×15%-125]×12=2100 元,多纳税 25 元。由此可见,在运用此种方法时需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
2.利用捐赠规避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合理利用时间规定。税法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是家中唯一生活住房的房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不急用资金的情况下,就可选择自用五年以上再行轉让,可节省税负。
以上避税行为分别利用了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适用税率、分解应税所得、改变纳税人身份等税法漏洞,对个人所得进行巧妙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中利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选择适用不同税率和个人费用企业化等,都是通过改变个人的收入形式来进行避税的,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避税形式。另外,各种避税形式并不是孤立的、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相互联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相互结合的行为,所以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避税方式相结合,以规避或减轻税负。
三、结语
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11项所获取的个人收入进行所得税征税活动,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一方面相关政府加强对纳税人纳税观念的再教育,加深民众对纳税的心得认识,方便纳税人采取合理的方法谋求合法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法上存在的漏点和不足之处得以弥补,偷税和漏税等行为得以抑制,纳税人也采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来实现自己避税目的,以降低自己的税负。(作者单位为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避税(tax avoidance),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是纳税人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为实现个人利润最大化而发生的一种行为。避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深远,不同国家在对避税的定义以及避税操作上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法基础上,纳税人可以采取的便利条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下面通过6方面分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避税
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目之间扣除费用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利用这种差异,选择扣除标准较宽的税目来进行避税,此避税方法通常都是把一种收入形式转换成另一种收入形式,故也可理解为转换个人收入形式避税。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11个项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作任何费用扣除外,其余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通过收入减去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后计算出来的,且不同税目之间扣除费用标准不尽相同,纳税人通常会选择扣除标准较宽的税目来进行避税。
例1、张先生是位自由职业者,其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8000-8000*20%) *20%
=(8000-1600)*20%=1280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2000) *20%-375=825
如果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即可规避455元(455=1280-825)的税款,一年共可少缴5460元(5460=455*12)的个人所得税。
(二)选择不同的适用税率避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使用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样当同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适用的税率就会有所改变,从而为纳税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 3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因其适用税率不同,税收负担也是大有差异的。这样,当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导致税负加重时,纳税人就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达到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反之亦然。通常来讲,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超过2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高,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就可以规避部分税收;反之,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也可以规避部分税收。
例2、王先生是一资深设计师,2009年6月获得某公司劳动所得30000元。以下两种纳税方案的税负分别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0000-2000) *25%-1375=56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 *30%-2000=5200.
很显然,如果王先生与該公司协议建立一种不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王先生就可以规避掉425元的税款。
(三)个人费用企业化避税
个人费用企业化是企业对职工或非雇佣人员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名义工资或收入,为职工承担个人费用,增加企业费用扣除的办法进行避税。一般来说,企业倾向于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来实现此目的。提高福利水平的做法有:一是由企业提供免费午餐,将餐贴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减小工资基数;二是由企业提供各种免费医疗,减少工资总额中的医疗费补给;三是由企业给职工发放一定的福利住房、汽车和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等;四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交通工具,减少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五是由企业为职工及其子女提供公共设备,如幼儿园浴室、健身房等;六是由企业为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等费用。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来看,企业提供的职工福利理应包含在其中,但在税收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对职工福利征税。所以将个人可能要花费的费用转化为企业提供的福利,致使个人费用企业化。由于这些扣除费用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制中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这种避税方式不但个人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还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避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应该是双赢的,且操作过程也很简单,所以普遍被纳税人所采用。
例3、某大学教授应邀去外地讲学,邀请单位支付讲学报酬50000元,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由该教授自理。该教授花费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共10000元。邀请单位在支付50000万元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 *(1-20%)*30%-2000=10000元。同样的情况下,支付单位把应当由该教授承担的路费、食宿费和餐饮费企业化,则该教授讲学报酬为400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0 *(1-20%)* 30%-2000=7600元。在企业支付同样金额,教授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一次就少交个人所得税2400元。个人费用企业化情况下企业支出并未增加,但个人会得到避税收益。
(四)分次申报避税
分次申报避税即纳税人将应当一次申报的收入分解成两次及以上申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在这七个按次征收的税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两个税目外,其余五个均有一定的费用扣除,这就为纳税人分次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过程中,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摊或分解收入的方法实施避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金额为 800 元,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超过 20000 元的,减去速算扣除数。 例4、王小姐十月份取得设计劳务报酬 30000 元,如果将30000 元一次领取,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0%)×30%-2000=5200 元。如果分三次领取,每次领取 10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 3=4800 元,比一次领取节税 400 元(5200-4800=400)。
同样一笔劳务收入,不同的支付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可行性较强。同样的道理,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都可以规定按次计算纳税。
(五)灵活掌握年终奖金发放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5、李先生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月薪 2000 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12000 元。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一年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奖金:12000÷12=1000,应纳税额为 12000×10%-25=1175 元,如果年终奖金分月发放,则每月应发放 1000 元,和工资合计为 30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12=900 元,节税 275 元(1175-900=275)。此种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实施,如上例中李先生月薪为 3000 元,一次发放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12+(12000×10%-25)=2075 元,分月发放为([4000-2000)×15%-125]×12=2100 元,多纳税 25 元。由此可见,在运用此种方法时需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
2.利用捐赠规避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合理利用时间规定。税法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是家中唯一生活住房的房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不急用资金的情况下,就可选择自用五年以上再行轉让,可节省税负。
以上避税行为分别利用了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适用税率、分解应税所得、改变纳税人身份等税法漏洞,对个人所得进行巧妙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中利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选择适用不同税率和个人费用企业化等,都是通过改变个人的收入形式来进行避税的,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避税形式。另外,各种避税形式并不是孤立的、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相互联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相互结合的行为,所以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避税方式相结合,以规避或减轻税负。
三、结语
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11项所获取的个人收入进行所得税征税活动,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一方面相关政府加强对纳税人纳税观念的再教育,加深民众对纳税的心得认识,方便纳税人采取合理的方法谋求合法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法上存在的漏点和不足之处得以弥补,偷税和漏税等行为得以抑制,纳税人也采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来实现自己避税目的,以降低自己的税负。(作者单位为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