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我们的网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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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网络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成为在商业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网络技术为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快速传播提供了快捷的平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中被迅速共享,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暴露公民隐私,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性。
  关键词:网络安全;人权;网络诈骗;网络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60-02
  一、我国网络安全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网络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成为在商业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网络技术为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快速传播提供了快捷的平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中被迅速共享,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暴露公民隐私,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调查显示,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中国网民绝对数量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近一年来,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近日国家核心媒体纷纷报道的“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短信,电话等间接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尚不在此次调查范围内,倘若公布中国大陆公民的个人财产损失,恐怕更加触目惊心。和传统环境相比我们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权利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使国家不得不提出解决方案,也引起了我们对大规模信息泄露背后深层原因的思考。抛开技术原因、政治原因,公民道德素质以及政府监管责任等问题,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当前相关法律规范模糊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太高,导致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造成我国网络安全不良现状的原因有很多,笔者根据当前情况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互联网产业在我们国家属于新兴产业的范畴,法律和监管的滞后性导致目前保护网络数据信息方面处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甚至公民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个人财产信息,车主信息,股民信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公开在海量信息网站等平台出售。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绝大多数网民专业知识的缺乏,公民的个人人格权利因非法外泄而受到侵害以后难以维权。在立法方面,首先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则,同时追责主体也不甚明晰。其次部分传统法律行为在互联网方式下进行导致定性不明晰,同时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后取证困难。
  (二)网络虚假信息审查制度不完善,网络谣言泛滥。我们审查网络言论信息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虚假信息的界定问题,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表述可以归纳为:没有事实依据,传播者恶意虚构或捏造,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改革的关键时期,在这种国家整体“转身”的过程中,新兴事物与各种旧的传统模式之间冲突摩擦难以避免,互联网以及衍生出来的各种新媒体作为影响更广传播更快的舆论平台,各种热点问题迅速发酵。我国民众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局部的负面事件在具有复杂背景的反动势力操纵下掀起了较大的舆论风波。
  (三)网络财产诈骗犯罪日益猖獗。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通过网络钓鱼方式对用户的侵害案例远远超过木马病毒成为网络安全的头号杀手,严重威胁网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2015年全年中国大陆网络诈骗损失额的70%因网络钓鱼。不仅如此,钓鱼网站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骗取用户财产的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比如发送诈骗短信,用户点击链接就掉入诈骗陷阱,甚至通过免费共享wifi的形式套取用户资料。与此同时钓鱼网站结合传统的木马病毒侵害方式,逐渐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即源代码编写、销售、建立假银行、假网站、实施钓鱼欺诈、骗钱。甚至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把一些不使用互联网的公民也纳入诈骗范围。二、关于上述问题的防范
  (一)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应建立政府与互联网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同时明确责任边界。在宏观层面,立法规定可能将涉及到获取公民的数据信息的存储服务器必须设立在境内,防止通过跨境操作规避法律。
  (二)关于网络谣言监管方面首先要落实网络实名制,在国内影响力较大的主要论坛,网站,游戏软件,微信等新媒体严格执行。积极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作用,建立强大的网络过滤系统,在源头上清理虚假的违法信息。立法上尽快制定针对散布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立法精细化,根据谣言的社会影响,散布者的主观恶性,以及对事实的虚构程度进行区分处理。法律上明确政府和媒体的舆论指引作用,落实热点网络言论的核实责任。加强对网民的教育指引,通过互联网新形势下对教育的创新,提高民众整体素质,明辨是非区分谣言和事实,促使“谣言止于智者”。
  (三)鉴于网络钓鱼已经成为全世界网络安全的重大威胁,它的传播范围已经超越国界。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在执法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互联网模式的网络犯罪防御体系,打击利用境外服务器对我国公民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犯罪侦查能力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成立专门的网络公安警察队伍,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和老年人,杜绝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常理性的消费理财观念。一旦上当受骗,应当有法律意识,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进行证据保存,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三、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方面的最新进展
  我们国家历史上第一部《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6年6月27日正式提交二次审议,对于当前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状况来说,本部法律可以称作“及时雨”。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互联网 ”形势下的网络安全挑战,本部草案中亦有诸多令人拍案叫好的立法亮点,比如:在特定场合对公民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明确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和《电信法》也在立法过程当中,我国首个“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也在日前正式成立。四、结语
  中西方法学理论对于“人权”的定义有诸多不同,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权”的内涵也有诸多争议,针对西方国家利用边疆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攻击,笔者比较赞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的观点,在追求所谓“自由”“平等”的道路上,安全稳定的国内生活环境无疑是人格权利的基石。当前,新疆等边疆地区的分裂势力尤其猖獗,“互联网”是把双刃剑,此时成为他们宣传破坏国家统一的有力工具。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已经上升到网络层面,我们更应该加固网络思想宣传的阵地,针对不稳定地区进行网络环境净化工作,加强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文化宣传,利用好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产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加强同内地的交流,让恐怖主义和分裂势力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Z].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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