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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文书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它既与写作知识课有密切的关系,又与各门法律专业课程有直接的联系。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以写作规律知识为指导,按照法律的特定要求进行教学。教师应当针对司法文书课程的特点,对传统讲授式教学进行反思,对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改革。
关键词: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路径
作者简介:王吉吉 (198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4.6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7-02
一、司法文书课程的特点
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一定诉讼程序处理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作为记录诉讼过程、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正义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的重要课程,司法文书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司法文书课程具有综合性。它以法学和写作学为主,属于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学,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实用性的鲜明特点。司法文书课程既要以写作的基本规律和知识为指导,讲授各种文书的写作知识,又必须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阐明法律要求必须写清的各种要素。
其次,司法文书课程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能课。本课程的开设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写作技能。它不仅要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同时还要使其掌握写作各种法律文书的实际技能。司法文书课程与其它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不同,不能仅仅注重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应用,而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重视传统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对课程的参与,从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最后,司法文书课程具有实用性。司法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在诉讼中,每个程序的发生都以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为前提,因此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司法文书写作既不是泛泛地宣传某种文字,也不是盲无目的地写作某种内容,而是为了解决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司法文书课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司法文书课程实践性很强。不同于其他法学理论课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中应当挖掘课程内涵,结合法学与写作学的特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反思。
(一)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司法文书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教学模式单一。传统教学往往采用讲授式,虽然该方法能够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而使学生获得大量知识,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忽视学生兴趣与能力的培养。第二,教学内容片面。在教学中,法学院的老师往往更加注重法律条文与固有格式学习,而忽略对写作学知识的传授。这就造成了学生只会套用法律条文,而对文书的逻辑结构、语言规范认识不够,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差,甚至语句不通顺,意思表达不能完整,还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格式的错误。第三,课程安排不合理。从教学时间上来看,本科教学往往是2学时一次课,由于时间有限,在一次课程内很难做到教与学同时受到重视,只能是教师讲授完概念和制作方法,由学生在课后或者在下一次课完成练习,由于时间的间隔,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而且也很难实现教师对学生掌握情况的考察。从评价方法来看,由于期末考试成绩占有较大份额,相应地学生也更加重视期末考试而忽略平时课堂对自己能力的锻炼。
(二)进行教学改革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比较特殊的教育,它必须同时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否则,它的产品就会与其他相对传统的学科没有区别,就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1]虽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基本定位是一个复杂问题。但是不难看出,以司法考试为主要导向的本科教育越来越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既强调学生在复合的知识结构平台上各种能力或潜能的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又关注学生能力的培养,即从事实际工作的各种应用能力或技能。司法文书课程是在学生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培养其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执业能力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在传统教学存在诸多缺陷的现状下,如何改进司法文书教学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路径
司法文书课程教学不能仅仅将重点专注于固有格式的套用上,而应打破固有藩篱,结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从多方面对教学进行改革。
(一)教学模式多元化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2]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授式,随着教学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当今高校教学模式正逐渐从单一教学模式向多样化教学模式发展,并由以“教”为主向重“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发展,教学模式日益现代化。司法文书课程作为一门应用型边缘学科,仅仅采用讲授式模式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应当适当增加实践演练的比例,将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模式相结合,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性。例如,现在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都能通过创设特殊的案例情境,将教学目标明确化,激发学生主动思考。此外,在司法文书教学中,还应当引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心理论、新成果,注意利用电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成果,教学条件的科学含量越来越高,充分利用可提供的实验室等教学条件设计教学模式。
(二)教学内容实用化
司法文书虽然是一门法学课程,但如前所述,该课程也注重对写作学知识的传授。司法文书的制作既是思想的凝聚,也是知识(经验)的凝聚。这种知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知识,一是综合基础知识。其中法学知识主要是学生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中所学的法学理论,而综合基础知识,则主要是指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文书谋篇布局的能力以及专业语言的掌握和使用等。以刑事判决书为例,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判决结论形成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理论,同时在案件事实表述中要符合司法文书的要求,除了按照时间顺序来记叙事实外,还可能采用突出法、纵横交错法等多种;而在语言表达上要实现准确、严肃,句式要规范、严谨,法言法语的使用精炼,构成法律文本鲜明的语言特征。这些内容都需要在司法文书课程中进行传授和学习。
(三)课程安排合理化
司法文书是反映司法活动的专业文书。它所调整和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的适用,因此制作司法文书,必须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这涉及各个法学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司法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书,它的制作也必须符合写作学的理论知识和写作技巧,只有符合写作规律,体现实用性特点的,才能称之为实用文章。因此,司法文书课作为一门综合运用和表达法律的课程,应该安排在高年级开设。同时在课程开设时,应当注意课程学时的安排,以在一次课程内实现“讲——练——评”为宜,即既要有教师的讲授,学生也应当进行完整的练习,最后教师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评,“在精讲多练之后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制作进行详批……找出规律性的问题,进行解析,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锤炼他们的文字功夫;同时利用抽样方式,选10-20人为一组抽查评批,找出共性的东西在讲评时重点讲授……这样持之以恒,不仅可以使学生制作文书的水平不断提高,而且也使其自我检查、自我监督的能力得到了锻炼。”[3]此外,在对课程的考核上,应当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用以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课程考核起到检验学习效果的作用,以此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水平,完善教学质量评估系统。
参考文献:
[1] 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238.
[2] 楼一峰.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构建和运用[J].成人教育,2007,(11):43.
[3] 姜宏波.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J].写作,2000,(01):38.
关键词: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路径
作者简介:王吉吉 (198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4.6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7-02
一、司法文书课程的特点
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一定诉讼程序处理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作为记录诉讼过程、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正义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的重要课程,司法文书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司法文书课程具有综合性。它以法学和写作学为主,属于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学,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实用性的鲜明特点。司法文书课程既要以写作的基本规律和知识为指导,讲授各种文书的写作知识,又必须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阐明法律要求必须写清的各种要素。
其次,司法文书课程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能课。本课程的开设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写作技能。它不仅要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同时还要使其掌握写作各种法律文书的实际技能。司法文书课程与其它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不同,不能仅仅注重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应用,而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重视传统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对课程的参与,从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最后,司法文书课程具有实用性。司法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在诉讼中,每个程序的发生都以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为前提,因此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司法文书写作既不是泛泛地宣传某种文字,也不是盲无目的地写作某种内容,而是为了解决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司法文书课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司法文书课程实践性很强。不同于其他法学理论课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中应当挖掘课程内涵,结合法学与写作学的特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反思。
(一)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司法文书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教学模式单一。传统教学往往采用讲授式,虽然该方法能够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而使学生获得大量知识,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忽视学生兴趣与能力的培养。第二,教学内容片面。在教学中,法学院的老师往往更加注重法律条文与固有格式学习,而忽略对写作学知识的传授。这就造成了学生只会套用法律条文,而对文书的逻辑结构、语言规范认识不够,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差,甚至语句不通顺,意思表达不能完整,还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格式的错误。第三,课程安排不合理。从教学时间上来看,本科教学往往是2学时一次课,由于时间有限,在一次课程内很难做到教与学同时受到重视,只能是教师讲授完概念和制作方法,由学生在课后或者在下一次课完成练习,由于时间的间隔,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而且也很难实现教师对学生掌握情况的考察。从评价方法来看,由于期末考试成绩占有较大份额,相应地学生也更加重视期末考试而忽略平时课堂对自己能力的锻炼。
(二)进行教学改革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比较特殊的教育,它必须同时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否则,它的产品就会与其他相对传统的学科没有区别,就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1]虽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基本定位是一个复杂问题。但是不难看出,以司法考试为主要导向的本科教育越来越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既强调学生在复合的知识结构平台上各种能力或潜能的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又关注学生能力的培养,即从事实际工作的各种应用能力或技能。司法文书课程是在学生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培养其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执业能力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在传统教学存在诸多缺陷的现状下,如何改进司法文书教学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路径
司法文书课程教学不能仅仅将重点专注于固有格式的套用上,而应打破固有藩篱,结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从多方面对教学进行改革。
(一)教学模式多元化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2]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授式,随着教学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当今高校教学模式正逐渐从单一教学模式向多样化教学模式发展,并由以“教”为主向重“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发展,教学模式日益现代化。司法文书课程作为一门应用型边缘学科,仅仅采用讲授式模式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应当适当增加实践演练的比例,将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模式相结合,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性。例如,现在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都能通过创设特殊的案例情境,将教学目标明确化,激发学生主动思考。此外,在司法文书教学中,还应当引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心理论、新成果,注意利用电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成果,教学条件的科学含量越来越高,充分利用可提供的实验室等教学条件设计教学模式。
(二)教学内容实用化
司法文书虽然是一门法学课程,但如前所述,该课程也注重对写作学知识的传授。司法文书的制作既是思想的凝聚,也是知识(经验)的凝聚。这种知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知识,一是综合基础知识。其中法学知识主要是学生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中所学的法学理论,而综合基础知识,则主要是指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文书谋篇布局的能力以及专业语言的掌握和使用等。以刑事判决书为例,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判决结论形成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理论,同时在案件事实表述中要符合司法文书的要求,除了按照时间顺序来记叙事实外,还可能采用突出法、纵横交错法等多种;而在语言表达上要实现准确、严肃,句式要规范、严谨,法言法语的使用精炼,构成法律文本鲜明的语言特征。这些内容都需要在司法文书课程中进行传授和学习。
(三)课程安排合理化
司法文书是反映司法活动的专业文书。它所调整和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的适用,因此制作司法文书,必须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这涉及各个法学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司法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书,它的制作也必须符合写作学的理论知识和写作技巧,只有符合写作规律,体现实用性特点的,才能称之为实用文章。因此,司法文书课作为一门综合运用和表达法律的课程,应该安排在高年级开设。同时在课程开设时,应当注意课程学时的安排,以在一次课程内实现“讲——练——评”为宜,即既要有教师的讲授,学生也应当进行完整的练习,最后教师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评,“在精讲多练之后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制作进行详批……找出规律性的问题,进行解析,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锤炼他们的文字功夫;同时利用抽样方式,选10-20人为一组抽查评批,找出共性的东西在讲评时重点讲授……这样持之以恒,不仅可以使学生制作文书的水平不断提高,而且也使其自我检查、自我监督的能力得到了锻炼。”[3]此外,在对课程的考核上,应当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用以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课程考核起到检验学习效果的作用,以此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水平,完善教学质量评估系统。
参考文献:
[1] 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238.
[2] 楼一峰.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构建和运用[J].成人教育,2007,(11):43.
[3] 姜宏波.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J].写作,2000,(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