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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社会,无论是家臣还是官员,上下级都以一种主仆关系而存在。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在国家与公务员之间形成一个不受法律一般原则拘束的关系地带。依据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路线,国家与公务员之间关系必将是建立在公法上的契约关系,从而完成身份的回归,公务员则演变为对法律制度无限忠诚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