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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采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即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收购合同缔结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的三个月。如德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