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烟企从事公开公益捐助活动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可能成为变相的产品广告或企业宣传,促使其产品可能危害或将要危害公共利益。从法律层面对烟草公益捐助行为的道德可责性与原罪性研究表明,我国对于烟企从事公益捐助事业的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的评价存在法律漏洞,但其道德可责性和目的原罪性是存在的,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冲突。建议立法者尽快修正诉讼法,设置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建立起严格的控烟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