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的视域下,基于对天津市"河长制"制度设计与运行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其通过河长及河长办的介入、建立信息传输路径、制定协作规范、促进正外部性、信息公示等方式,从交易成本、合作风险和合作收益的角度克服了水环境治理中的碎片化障碍。与此同时,天津市"河长制"协作机制单一、河长办"角色溢出"等存在于实践与制度中的深层次缺陷也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地方水环境协作治理的实施造成了阻碍。通过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和推动河长办充分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