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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强制关键证人出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公诉机关应利用庭前会议等制度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并从诉前对证人的品格证据进行风险评估、引导证人出庭作证及加强出庭技能等方面应对挑战。
关键词 关键证人 强制出庭 证人出庭
作者简介:吕哲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9-02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关键证人出庭制度在保障证人出庭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公诉机关提出了挑战。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明确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启动程序、及拒绝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从实质来看,上述条款是对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而非所有证人均出庭作证。所谓关键证人,即为其证言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人。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机关提出挑战
(一)强制证人出庭对指控犯罪提出挑战
1.当庭询问证人的经验欠缺。首先,司法实践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较少,公诉机关经验不足。目前由于证人出庭案件系庭审例外,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机会询问证人,无法积累询问证人的经验,难以提高询问证人的能力。其次,关键证人出庭的案件都往往疑难、复杂,或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而且案件侦查到庭审时间跨度长,证人在庭审时会受到媒体报道等因素影响,对案件的记忆和看法会发生变化。
2.证人在法庭中证言出现前后矛盾的风险加大,公诉机关对庭审效果无法掌控。从心理学方面看,证人对案情的态度、案发时的环境及是否受到外界环境影响等等,都会影响庭审时的证言。而证人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表述不清、面对被告人推翻原证,或者受到辩护人的发问陷入言语陷阱。
3.缺乏可操作性的交叉询问规则,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因为证人不了解出庭作证的具体流程、面临的程序,在面对公诉人、辩护人专业询问质证中,可能产生陈述内容与事实相违背,甚至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
(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公诉机关承担指控不利风险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不予采信的法律后果。法庭经确认通知到庭作证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而证人因不出庭将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排除必然导致指控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不利风险。
(三)关键证人下落不明的风险客观存在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数月才能进入庭审阶段。证人在侦查阶段作证后会出现更换电话号码、工作,甚至到外地打工,进而发生证人在开庭审理时下落不明的情况。一旦关键证人因下落不明经法庭通知而无法出庭,在侦查阶段的固定的证言亦无法采信,这必然为指控犯罪面临较大风险。
(四)案件关键证人可能存在认识分歧
关键证人的范围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因素使得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处于被动地位,指控存在潜在的风险。
三、公诉机关应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
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审查全案证据确定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人。为查明案件事实,侦查人员会对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确定为证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在获取证言时,不但详尽的了解了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还通过直接接触证人,对证人了解更全面、深入,更具有立体感受,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等实质内容容易形成内心确信。若确定某证人可能确定为关键证人,公诉人应强加与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一是为确保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参与到诉讼中,特别是法院能随时将证人传唤到庭,公诉机关应要求侦查机关(部门)确保证人通讯畅通;二是公诉机关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侦查人员对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感受,并进一步核实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稳定一致,了解证人的心理是否发生变化等。
2.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可否列入关键证人范围。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未收集的证人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公诉人应自行核实。公诉人应对关键证人的证言全面审查,事先预设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准备好应变措施。公诉人应全面核实证人证言,了解证言有无变化及变化的原因,是否受到干扰,询问其出庭作证的意愿,并对证言的薄弱环节制作预案。
3.强化辩护方的证据披露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就要求辩护方收集到相关关键的证人证言,且这些证言内容可能涉及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等影响罪与非罪的,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这样便于公诉机关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从而以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二)对关键证人品格证据进行风险评估
1.证人的品格证据运用具有合理性。从学理上来看,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①在刑事诉讼领域,品格证据包含三方面:第一,关于某人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之名声的证据;第二,关于某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社会交往方式的证据;第三,关于某人以前有劣迹或前科的证据。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证人的品格证据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及可否采信等问题。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通过对证言本身的审查判断进行的。而裁判者利用证人的品格证据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若有证据证明证人曾经作伪证的行为,则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进行质疑是比较合理的。③因为人们更愿意听取一个诚实的人的证言,而不愿意相信一个从来没有讲过真话的人的证言。 2.审查关键证人的品格证据,评估风险。从经验规则来看,品格证据是影响言辞证据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④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及最终走向,故公诉机关应对证人的品格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特别对可能影响证言的可信或者不可信方面的品行进行调查。如曾经因诈骗、行骗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或者在诚信方面的品格证据如曾经在案件中做过伪证来质疑其证言的可信度。这些均增加质疑其证言真实性的依据。
(三)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确定证人出庭名单
庭前会议制度是起诉和审判的中间程序。首先,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确定关键证人的关键。在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应着重听取案件争议点,关注对解决该争议焦点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而对案件争议焦点不能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建议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其次,在庭前会议中确定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可能包括控方证人及辩方证人。公诉机关根据庭前会议确定的出庭的证人范围,制定针对性争议焦点的询问预案。而对公安机关尚未列入侦查范围,未制作询问笔录的证人,应及时复核证人的证言,及早发现矛盾、排除矛盾,制作有针对性的预案,保证庭审指控效果。
(四)设立引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要求,公诉机关应设立引导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首先,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流程大致经过法庭传唤、法庭审判长询问、辩护人、公诉人的分别询问,及交叉询问等程序。出庭前,公诉人应告知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其次,告知证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一方面应清晰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要注意辩护人询问问题是否带有诱导性询问,及如何回答问题细节、注意不发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等方面的证言。而公诉人在当证人记忆出现枯竭时,可对证人采用引导性发问。“当在询问证人时因证人不能马上回忆起有关事项而阻碍了询问进行时,通常允许直接询问者来刷新证人的记忆,比如使用证人庭前所进行的陈述来对其进行提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612 条对这一方式明确表示认可。换言之,对那些答案就在嘴边却想不起来的证人,适用引导性问题唤醒其回忆,在有些情况下是合适的。”⑤
(五)加强出庭公诉技能
1.強化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要通过采取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方式,重点就出庭证人证明案件事实与原先向侦查机关及公诉环节作证发问情况,掌握证人翻证的原因。
2.强化庭审质证工作。公诉人应当就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出庭证人作证之间的差异做好质证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申请法庭通知其他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方式申请延期审理。
3.强化综合答辩工作。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询问证人、举证质证情况,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综合答辩,提请法庭注意对证据的真伪予以裁判。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辩方经常是将证人证言的瑕疵无限扩大为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进行综合答辩。
另外为防止证人串供串证,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对于辩方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在同一时间内让证人出庭作证。
4.完善询问证人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叉询问制度较为概况,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交叉询问制度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完善,进而切实指导司法实践。
四、结语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程序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公诉机关更应顺应法治发展的规律,提高自身素养及业务技能。
注释:
①④刘雪荣、刘立霞.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4).116,117.
②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25.
③徐燕平.刑事证据运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9.
⑤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 .156 .
关键词 关键证人 强制出庭 证人出庭
作者简介:吕哲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9-02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关键证人出庭制度在保障证人出庭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公诉机关提出了挑战。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明确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启动程序、及拒绝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从实质来看,上述条款是对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而非所有证人均出庭作证。所谓关键证人,即为其证言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人。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机关提出挑战
(一)强制证人出庭对指控犯罪提出挑战
1.当庭询问证人的经验欠缺。首先,司法实践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较少,公诉机关经验不足。目前由于证人出庭案件系庭审例外,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机会询问证人,无法积累询问证人的经验,难以提高询问证人的能力。其次,关键证人出庭的案件都往往疑难、复杂,或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而且案件侦查到庭审时间跨度长,证人在庭审时会受到媒体报道等因素影响,对案件的记忆和看法会发生变化。
2.证人在法庭中证言出现前后矛盾的风险加大,公诉机关对庭审效果无法掌控。从心理学方面看,证人对案情的态度、案发时的环境及是否受到外界环境影响等等,都会影响庭审时的证言。而证人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表述不清、面对被告人推翻原证,或者受到辩护人的发问陷入言语陷阱。
3.缺乏可操作性的交叉询问规则,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因为证人不了解出庭作证的具体流程、面临的程序,在面对公诉人、辩护人专业询问质证中,可能产生陈述内容与事实相违背,甚至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
(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公诉机关承担指控不利风险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不予采信的法律后果。法庭经确认通知到庭作证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而证人因不出庭将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排除必然导致指控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不利风险。
(三)关键证人下落不明的风险客观存在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数月才能进入庭审阶段。证人在侦查阶段作证后会出现更换电话号码、工作,甚至到外地打工,进而发生证人在开庭审理时下落不明的情况。一旦关键证人因下落不明经法庭通知而无法出庭,在侦查阶段的固定的证言亦无法采信,这必然为指控犯罪面临较大风险。
(四)案件关键证人可能存在认识分歧
关键证人的范围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因素使得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处于被动地位,指控存在潜在的风险。
三、公诉机关应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
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审查全案证据确定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人。为查明案件事实,侦查人员会对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确定为证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在获取证言时,不但详尽的了解了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还通过直接接触证人,对证人了解更全面、深入,更具有立体感受,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等实质内容容易形成内心确信。若确定某证人可能确定为关键证人,公诉人应强加与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一是为确保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参与到诉讼中,特别是法院能随时将证人传唤到庭,公诉机关应要求侦查机关(部门)确保证人通讯畅通;二是公诉机关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侦查人员对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感受,并进一步核实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稳定一致,了解证人的心理是否发生变化等。
2.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可否列入关键证人范围。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未收集的证人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公诉人应自行核实。公诉人应对关键证人的证言全面审查,事先预设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准备好应变措施。公诉人应全面核实证人证言,了解证言有无变化及变化的原因,是否受到干扰,询问其出庭作证的意愿,并对证言的薄弱环节制作预案。
3.强化辩护方的证据披露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就要求辩护方收集到相关关键的证人证言,且这些证言内容可能涉及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等影响罪与非罪的,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这样便于公诉机关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从而以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二)对关键证人品格证据进行风险评估
1.证人的品格证据运用具有合理性。从学理上来看,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①在刑事诉讼领域,品格证据包含三方面:第一,关于某人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之名声的证据;第二,关于某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社会交往方式的证据;第三,关于某人以前有劣迹或前科的证据。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证人的品格证据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及可否采信等问题。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通过对证言本身的审查判断进行的。而裁判者利用证人的品格证据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若有证据证明证人曾经作伪证的行为,则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进行质疑是比较合理的。③因为人们更愿意听取一个诚实的人的证言,而不愿意相信一个从来没有讲过真话的人的证言。 2.审查关键证人的品格证据,评估风险。从经验规则来看,品格证据是影响言辞证据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④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及最终走向,故公诉机关应对证人的品格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特别对可能影响证言的可信或者不可信方面的品行进行调查。如曾经因诈骗、行骗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或者在诚信方面的品格证据如曾经在案件中做过伪证来质疑其证言的可信度。这些均增加质疑其证言真实性的依据。
(三)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确定证人出庭名单
庭前会议制度是起诉和审判的中间程序。首先,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确定关键证人的关键。在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应着重听取案件争议点,关注对解决该争议焦点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而对案件争议焦点不能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建议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其次,在庭前会议中确定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可能包括控方证人及辩方证人。公诉机关根据庭前会议确定的出庭的证人范围,制定针对性争议焦点的询问预案。而对公安机关尚未列入侦查范围,未制作询问笔录的证人,应及时复核证人的证言,及早发现矛盾、排除矛盾,制作有针对性的预案,保证庭审指控效果。
(四)设立引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要求,公诉机关应设立引导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首先,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流程大致经过法庭传唤、法庭审判长询问、辩护人、公诉人的分别询问,及交叉询问等程序。出庭前,公诉人应告知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其次,告知证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一方面应清晰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要注意辩护人询问问题是否带有诱导性询问,及如何回答问题细节、注意不发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等方面的证言。而公诉人在当证人记忆出现枯竭时,可对证人采用引导性发问。“当在询问证人时因证人不能马上回忆起有关事项而阻碍了询问进行时,通常允许直接询问者来刷新证人的记忆,比如使用证人庭前所进行的陈述来对其进行提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612 条对这一方式明确表示认可。换言之,对那些答案就在嘴边却想不起来的证人,适用引导性问题唤醒其回忆,在有些情况下是合适的。”⑤
(五)加强出庭公诉技能
1.強化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要通过采取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方式,重点就出庭证人证明案件事实与原先向侦查机关及公诉环节作证发问情况,掌握证人翻证的原因。
2.强化庭审质证工作。公诉人应当就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出庭证人作证之间的差异做好质证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申请法庭通知其他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方式申请延期审理。
3.强化综合答辩工作。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询问证人、举证质证情况,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综合答辩,提请法庭注意对证据的真伪予以裁判。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辩方经常是将证人证言的瑕疵无限扩大为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进行综合答辩。
另外为防止证人串供串证,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对于辩方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在同一时间内让证人出庭作证。
4.完善询问证人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叉询问制度较为概况,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交叉询问制度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完善,进而切实指导司法实践。
四、结语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程序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公诉机关更应顺应法治发展的规律,提高自身素养及业务技能。
注释:
①④刘雪荣、刘立霞.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4).116,117.
②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25.
③徐燕平.刑事证据运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9.
⑤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 .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