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部涉台法规的三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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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这是本市出台的第一部有关涉台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保护规定》立足于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融合发展,以解决台胞在本市投资及相关权益保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目标,以维护台胞投资者及其眷属、台干及其眷属在本市投资、生活等各方面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为台胞在本市投资发展营造平等、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在立法前期调研、立项乃至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曾有一些存疑之声。《保护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希望藉由此文对这些存疑之声作些粗浅的答疑解惑,以助力法规顺利实施。
  本市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立法可有可无?
  关于本市是否有必要对台胞投资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从立项之初就有不同的声音。最突出的质疑是,台胞是中国人,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程来看,给予台胞投资、生活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是大趋势,台胞投资等权益的保护将同样适用于本市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两岸之间复杂、特殊的关系是基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形成的,在两岸和平统一过程中,台胞事实上是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虽然,两岸和平统一进程的逐步推进,台胞与大陆居民在身份和法律地位、投资性质和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将逐步缩小直至消亡,但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这种差别将持续存在。
  另外,虽然两岸尚未实现和平统一,但是两岸经贸、人员往来却日益推进。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沪台贸易额约400亿美元,占两岸贸易额1/5;102.5万人次台胞出入境,约占台胞往来大陆的1/5;大约有30万台胞常住上海。上海已经成为两岸人员贸易往来的重镇。与此同时,台胞对于来沪投资、生活等相关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国务院的《实施细则》均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且规定多较为原则,显然已经难以回应新形势下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的种种需求。
  此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恰恰是顺应了两岸关系发展的客观实际,体现本市对台胞来沪投资、生活的诚意和善意。因此,面对“本市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立法是否可有可无”的存疑,笔者以为,答案不仅是否定的,而且,事实上《保护规定》的出台也是本市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权益”的要求,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得到更好地实施,依法保障在沪台胞权利和利益,推动各类涉台纠纷在法制轨道内得到更加妥善地解决,帮助台企台商在本市更好发展的一个重要动作。
  地方立法在台胞投资权益保护上难有作为?
  在《保护规定》立项乃至审议的过程中,认为台胞投资权益保护涉及大量中央事权,需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或者修改台胞投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地方立法恐难有作为的意见,也是比较突出的。对此,笔者以为不然,在遵循中央关于两岸和平统一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台胞投资保护的基本原则、吸引台资投资的重点领域等问题上作出规范,还可以对国家和本市关于台资保护的相关政策进行整合,以更好地回应台企台商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诉求。地方立法在台胞投资权益保护上有所作为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例如,关于台胞投资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规定》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彰显上海“海纳百川、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规定“本市对台胞投资权益保护,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这一原则统领整部法规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制度设计,直接展示本市对于台胞投资、就业的基本态度,回应了实践中台企、台商提出的来沪投资希望得到公平对待的诉求,给台企台商在本市稳定发展吃了一颗“定心丸”。
  又如,关于台胞投资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国务院的《实施细则》均将台胞投资仅限为直接投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从第三地转投资的台资可以比照适用《实施细则》。实践中,台商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情况大存在,且普遍强烈要求经第三地的转投资得到法律保护。商务部2013年2月出台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将包括台商经第三地转投资等情况也视为台商投资。《保护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认定“台胞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写进法规,既未逾越地方立法权限,又得以完整界定“台胞投资”的范畴。
  再如,要使台企台商更充分地发挥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就需要引导台企台商适应上海产业经济发展趋势,将投资重点聚焦于本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保护规定》对鼓励和支持台胞投资设立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参与科创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大对台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等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台胞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转型升级服务等问题逐条作了规定。
  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立法只能就“投资”说“投资”吗?
  在《保护规定》审议的过程中,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立法能否涉及投资以外的权益保护一度成为许多委员关注的焦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问题属于立法技术层面,但却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台胞投资权益保护范畴的延伸问题,集中了台胞对于在大陆生活、居住等各方面权益保护的强烈呼声。
  笔者以为,台胞投资者及其眷属、台干及其眷属在本市居住、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延伸。来沪投资、就业的台胞不少已经把家业和事业放在一起,在创业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强烈的要求,希望他们及其子女能扎根大陆,安居乐业。因此,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立法不仅不能就“投资”说“投资”,更要在优化台胞工作、生活环境上做好文章。
  《保护规定》结合鼓励台胞投资、促进沪台经贸合作的长远考虑和在沪台胞的普遍需求,对保护范围作了适度扩展,纳入了投资相关的其他权益。
  在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方面,为了更好地帮助台湾青年在本市的成才、成功、成长,《保护规定》明确,本市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市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本市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可以为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和训练机会;在台湾高校、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就读或者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便利。
  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了增强台胞在本市的受益面和获得感,《保护规定》对台胞子女就学、就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如台胞投资者及其同住配偶、子女、父母和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胞及其同住配偶、子女、父母,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台胞投资者的同住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胞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入学,并给予适当照顾;台胞因创业、就业需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笔者相信,《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台胞投资权益,为台胞来沪投资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为增进台胞对大陆的情感认同,再添一抹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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