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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公安教育的关系是:法学教育为体,公安教育为用;法学教育铸魂,即铸造“四个忠于”之魂,公安教育增能,即增长才能、技能。法学教育与公安法学教育的关系是“母体”与“子体”的关系,或曰普遍性与特殊性、本色与特色的关系。公安法学教育既要遵循法学教育的一般规范和规律,又要体现公安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即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为公安实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