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趋于专业化。但出现了偏重培养法律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没有对法律人的本质体现——法律信念,作良好的培养和塑造,也没有对法律信念这一宽泛的概念做出突显的研究和表达。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信念
当今的法学教育,短短二十多年间,发展至客观的规模,在数量上达到了社会所需求的程度,同时也出现了这些法律人才法学素养偏差问题,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技术性强,理论性差,特别是缺乏深厚的思想底蕴,这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短肋。片面的将法律信念的因素落于专业的法律名词或社会正义、平等等宽泛的概念上。
一、法学教育出现专业技能速成培养的不合理现象
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因,各大高等院校进行了科类改革创建。某些院校为追求市场效益和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纷纷开设了法律类专业。但由于有的院校專业师资力量不够,理论底蕴更是不具备条件,特别像一些工、农类的院校,也冠以法律专业进行招生,这样的法学教育只能是填鸭式的,即对学生的法律素养进行速成式制造。这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对法律精神只能达到一知半解,不能培养出良好的、合适性法律信念。
二、西方法律传统的法律信念
在法学基本理论或综合素养里,较为核心的应当是对法律的信念的理解和诠释,以达到对法律精神的信仰。这就要求先从法哲学层面进行思想上的领悟。法的精神传统源于西方思想文化中,这从法律发展史中明确表现出来,相比较我国儒家思想的人治传统,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的探悉。《MAN AND THE STATE》一书中,提到了民主的世俗信念,以此为切入点,对西方法律思想精神进行理解。民主与法律是西方思想中的传统,二者有着共同思想基础,其理念有着共同的文化因素。
民主即群体的理性,其表现形式往往就是具有效力潜力的法律。古罗马法的典型之处是民法的发达,其民法中理性规定实质上是一种群体性的各阶层、阶级之间达到的一种民主平衡,虽然仍然有君主色彩,但仍区别于中国古代的王权圣化的特点。在古罗马的政治传统里有着法的辩论,适合审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伦巴底法》只可用在审判个别案件,而《罗马法》可用于审判任何案件",从中可以理解到,罗马法通过自由的审判维系着民主政治,维系着整个世俗的社会。而民主中的平等发表意见的精神,正切合了法在审判中的对立双方的平等辩论精神,而不是接受"决斗取证"的规则,古希腊的民主政治也是充满着浓厚的辩论精神,这一切意味着法之前或之上的平等。中世纪的宗教黑暗统治,依然被复兴时期的民主理性唤醒,来自古代的世俗传统的群体理性,夹杂着新教理论的自由虔诚情感,形成了近代以来的法律信念,这是世俗的信念。这种法律理性或民主理性,没有抛弃传统的宗教感情,而宗教信仰的感召力,使西方的法律信念趋于真诚和世俗普遍。
三、思考西方法律信念的结果:塑造本土的法律信念
在上面的探讨中,明确了纯粹理性无能与社会活动,更是不能适应我们深具人文情感文化的国度,我国深厚的人情为脉系的情感社会,不能将代表着一定纯粹理性的西方法典条文作为死板的规则理性来僵化使用。首先来说,人情为脉系的情感社会,自有其自身的一套理性规则,不乏有合理部分。西方的民主或法的群体理性,即使足够科学合理,仍离不开西式的情感信仰——宗教信仰。我们的文化吸收西方法的精华,引进法律知识,许多方面是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典,这是初学的阶段特征。引进中是包括立法、司法及法律教育的,我们的立法、司法已经出现一些西方法律在我国水土不服的现象,这里只谈法律教育。虽然说这需要适应和调整的过程,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但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能照搬西方法律。要学会自我为根基的本土创造,尤其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上。法律是世俗传统的观念基础上的平等性的均衡过程和结果。中国的中华文化便是这法律生根发芽的根基——具体说是中国社会世俗的传统观念,这是我国的法律信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世俗传统观念涵盖着风俗、习惯、民风、情感、民族心理、地理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尤其是表现为普遍的通俗观念,即社会的流行思想。而且现时的社会文化表现具有很深的历史性,我们的思维方式、行为风格,无不传承着中国传统古代文化的基因遗传。作为法律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时必须同样看到这些文化传统问题,不然培养出来的法律人不过是自动化生产出的法律规则机器。我们的法律教育需要以本土文化思想为基础,以此寻求法律的信念,追求法律的最高效力。这一切离不开对此信念的研究和培养教育,并从世俗的传统文化着手。
由此,法律教育的核心要回归到以树立法律信念为目标的径路上来,进行基础理论,基本思想文化和综合法律思想素质的培养教育。中国的哲学、历史、思想文化发展史及近代法制的发展和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民俗风尚的状态,都是必不可少的研习内容,所以法律的教育或学习是全方面的打基础,所要培养的是综合法律素养和崇高的法律信念。
四、立足本土的传统的世俗文化观念,顺应世界时代潮流
本土的传统世俗文化观念,是我们社会生活之根本,也是我们的民族特色所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地球村的形成,在经济交流的带动下,各种不同的文化加速了交流的速度和范围,出现多元化世界,不同文化间更应该在相互借鉴的同时立足本身特色。这给我们在法律信念教育上的启示,就是在立足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大力借鉴世界上的各种优秀文化和观念,建立融合中外优良特色的法律信念,以适应中国现实状况,更好的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JANCOUES MARITAIN. MAN AND THE STATE 【M】U.S.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下)【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张李娟(1982--),女,重庆南川人,200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西方法哲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信念
当今的法学教育,短短二十多年间,发展至客观的规模,在数量上达到了社会所需求的程度,同时也出现了这些法律人才法学素养偏差问题,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技术性强,理论性差,特别是缺乏深厚的思想底蕴,这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短肋。片面的将法律信念的因素落于专业的法律名词或社会正义、平等等宽泛的概念上。
一、法学教育出现专业技能速成培养的不合理现象
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因,各大高等院校进行了科类改革创建。某些院校为追求市场效益和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纷纷开设了法律类专业。但由于有的院校專业师资力量不够,理论底蕴更是不具备条件,特别像一些工、农类的院校,也冠以法律专业进行招生,这样的法学教育只能是填鸭式的,即对学生的法律素养进行速成式制造。这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对法律精神只能达到一知半解,不能培养出良好的、合适性法律信念。
二、西方法律传统的法律信念
在法学基本理论或综合素养里,较为核心的应当是对法律的信念的理解和诠释,以达到对法律精神的信仰。这就要求先从法哲学层面进行思想上的领悟。法的精神传统源于西方思想文化中,这从法律发展史中明确表现出来,相比较我国儒家思想的人治传统,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的探悉。《MAN AND THE STATE》一书中,提到了民主的世俗信念,以此为切入点,对西方法律思想精神进行理解。民主与法律是西方思想中的传统,二者有着共同思想基础,其理念有着共同的文化因素。
民主即群体的理性,其表现形式往往就是具有效力潜力的法律。古罗马法的典型之处是民法的发达,其民法中理性规定实质上是一种群体性的各阶层、阶级之间达到的一种民主平衡,虽然仍然有君主色彩,但仍区别于中国古代的王权圣化的特点。在古罗马的政治传统里有着法的辩论,适合审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伦巴底法》只可用在审判个别案件,而《罗马法》可用于审判任何案件",从中可以理解到,罗马法通过自由的审判维系着民主政治,维系着整个世俗的社会。而民主中的平等发表意见的精神,正切合了法在审判中的对立双方的平等辩论精神,而不是接受"决斗取证"的规则,古希腊的民主政治也是充满着浓厚的辩论精神,这一切意味着法之前或之上的平等。中世纪的宗教黑暗统治,依然被复兴时期的民主理性唤醒,来自古代的世俗传统的群体理性,夹杂着新教理论的自由虔诚情感,形成了近代以来的法律信念,这是世俗的信念。这种法律理性或民主理性,没有抛弃传统的宗教感情,而宗教信仰的感召力,使西方的法律信念趋于真诚和世俗普遍。
三、思考西方法律信念的结果:塑造本土的法律信念
在上面的探讨中,明确了纯粹理性无能与社会活动,更是不能适应我们深具人文情感文化的国度,我国深厚的人情为脉系的情感社会,不能将代表着一定纯粹理性的西方法典条文作为死板的规则理性来僵化使用。首先来说,人情为脉系的情感社会,自有其自身的一套理性规则,不乏有合理部分。西方的民主或法的群体理性,即使足够科学合理,仍离不开西式的情感信仰——宗教信仰。我们的文化吸收西方法的精华,引进法律知识,许多方面是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典,这是初学的阶段特征。引进中是包括立法、司法及法律教育的,我们的立法、司法已经出现一些西方法律在我国水土不服的现象,这里只谈法律教育。虽然说这需要适应和调整的过程,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但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能照搬西方法律。要学会自我为根基的本土创造,尤其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上。法律是世俗传统的观念基础上的平等性的均衡过程和结果。中国的中华文化便是这法律生根发芽的根基——具体说是中国社会世俗的传统观念,这是我国的法律信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世俗传统观念涵盖着风俗、习惯、民风、情感、民族心理、地理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尤其是表现为普遍的通俗观念,即社会的流行思想。而且现时的社会文化表现具有很深的历史性,我们的思维方式、行为风格,无不传承着中国传统古代文化的基因遗传。作为法律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时必须同样看到这些文化传统问题,不然培养出来的法律人不过是自动化生产出的法律规则机器。我们的法律教育需要以本土文化思想为基础,以此寻求法律的信念,追求法律的最高效力。这一切离不开对此信念的研究和培养教育,并从世俗的传统文化着手。
由此,法律教育的核心要回归到以树立法律信念为目标的径路上来,进行基础理论,基本思想文化和综合法律思想素质的培养教育。中国的哲学、历史、思想文化发展史及近代法制的发展和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民俗风尚的状态,都是必不可少的研习内容,所以法律的教育或学习是全方面的打基础,所要培养的是综合法律素养和崇高的法律信念。
四、立足本土的传统的世俗文化观念,顺应世界时代潮流
本土的传统世俗文化观念,是我们社会生活之根本,也是我们的民族特色所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地球村的形成,在经济交流的带动下,各种不同的文化加速了交流的速度和范围,出现多元化世界,不同文化间更应该在相互借鉴的同时立足本身特色。这给我们在法律信念教育上的启示,就是在立足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大力借鉴世界上的各种优秀文化和观念,建立融合中外优良特色的法律信念,以适应中国现实状况,更好的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JANCOUES MARITAIN. MAN AND THE STATE 【M】U.S.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下)【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张李娟(1982--),女,重庆南川人,200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西方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