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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方法和程序的规范,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更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能否得以实现。据此,本文从量刑不规范的原因、量刑方法的合理性探索、量刑程序的构建模式三个方面对于量刑体制的规范化这个问题加以探索,以期对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量刑制度;量刑方法;量刑程序
自从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官”皋陶开始断案以来,人们就开始探索一种公正、合理,并能为民众所接受的裁判方法。在当时极不发达的司法机制之下,不公正的裁判比比皆是。那么,如何避免“同罪异罚”?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规范化的量刑制度。就目前而言,健全和完善量刑体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亟待解决:一个是实体上的配套制度,即量刑方法的规范;另一个是程序上的配套制度,即量刑程序的公开性、独立性。只有把这两个配套制度同时建立,才能保障量刑体制的有效运作。
一、量刑不规范的产生
2003年8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份关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调查报告,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共鸣,从此产生了量刑规范化的推行。
法律具有前瞻性,即它对未来事件应有一定的预见力,但人们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会出现法律漏洞;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而社会关系却是千变万化的,因此这一特性决定了它无法涵盖千变万化的生活,不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进而导致了它的滞后性;法律关注的是人们行为的共性,解决的是个案问题,而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它的特殊性,当特殊性累加到一定的程度,便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性,即出现了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形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培根曾说:“留给法官的思考余地最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留给自己的独立判断余地最小的法官是最好的法官。”可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量刑活动中的一个非确定性因素。
二、量刑方法的合理性探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项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必将依赖于方法的进步,只有保证方法的规范化,才能推动制度在合理性中前进。
(一)量刑指南制定中需考虑的问题?譹?訛——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
从理论上提出建立量刑指南制度是比较容易的,但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接受性,却是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量刑指南制定中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以此期待对我国量刑指南的出台有所裨益。
1.犯罪原因
长期以来,犯罪原因作为量刑情节这一因素,一直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界所接受。如今,犯罪原因应该成为量刑情节(尽量上升为法定情节,但至少是酌定情节),在量刑情节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任何忽视犯罪原因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1]。犯罪原因从本质上,影响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量刑情节,但它往往又不像其它量刑情节(如年龄、危害结果等)那样容易找到,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各方面证据和事实加以推测。而这种隐性的犯罪原因,往往决定着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
案情回顾:擦鞋匠砍死恶霸案?譺?訛
管利鸿借自已是艾滋病人的身份,在街坊中四处敲诈勒索。 他连贫困的擦鞋匠邱福生也不放过,屡次以“不给钱,就杀人”来威胁。连当地的民警也害怕他,不敢管他,反而被他追着跑,这更使管利鸿无所忌惮,为所欲为。2008年6月16日,管利鸿再次高价敲诈勒索邱福生,并用武力威胁他时,反被邱福生夺刀后连砍24刀致死。
此案的难点就在于,24刀是否过重?如果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讲,已属防卫过当。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这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冲突之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可见,将犯罪原因作为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至关重要。
笔者建议,在制定量刑指南时,可将以下几点原因,加入量刑情节之中:
(1)间接正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
即利用非正犯人实施犯罪,将他人当做自己的犯罪工具。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去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非正犯人一般都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没有规范意识,若犯罪人利用他们犯罪,会对他们今后的主观意识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2)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或犯罪行为造成多人伤害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即学理上的想象竞合犯。例如犯罪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其因盗窃而破坏了有关公共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刑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量刑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建议在指南中加入此项注意规定。
犯罪行为造成多人伤害,一个人故意伤害致10人以上轻伤,造成的危害结果大,可以考虑在从重处罚的情节中。
(3)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并在民众中造成极大义愤的犯罪行为。
2.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又可称之为行为对象,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作用到法益的主体或物质利益。行为的对象不同,影响罪行的轻重不同,进而影响量刑;行为人具体选择的对象或者对象的特点、数量等不同,对说明犯罪的法益侵犯程度起一定作用,从而影响量刑。例如,同是故意伤害罪,但伤害一般人与伤害孕妇、病人的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量刑也因此有所区别。
因此,建议将犯罪对象的数量、类型列入到量刑指南中,作为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之一,可以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规避法官量刑中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往往对量刑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了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出现。
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一词,出现于社会心理学的范畴。首因效应也叫首次效应、优先效应或“第一印象”效应,是指人们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首次产生的认识或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着重要作用。近因效应也称为“新颖效应”,它与首因效应相反,是指在多种影响一次出现的时候,印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后来出现的影响,即最后的印象占据主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近因效应主要表现为,我们对他人最近、最新的认识占了主体地位,掩盖了以往形成的对他人的评价。在量刑归因中,法官受首因效应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官在查看卷宗时,一旦发现某种有吸引力的情境因素,就可能会受其指引,从而把犯罪行为归因于情景。例如,法官在查看盗窃案件案卷时,发现被告人一直游手好闲、经常在外有小偷小摸现象,并且曾经是累犯或有犯罪前科,此时,法官往往会被此情节吸引,把犯罪原因归因于此情节,使其对被告人产生了不良的首因效应,从而影响到实际量刑的轻重。法官受近因效应影响与首因效应相反,即被最后的犯罪情节所吸引。例如:法官在审理重大安全事故罪时,案卷最后描述到该单位一向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后,法官便会被此情节吸引,认为本案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因此情境。
可见,合理规避法官在量刑归因中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排除这些情节因素的干扰,对正确认定犯罪原因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量刑程序的构建模式
(一)量刑委员会的建立
1.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度的借鉴。为了进一步规范《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实施,美国国会设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mmission)。它是政府司法分支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它由7名享有投票权和2名不享有投票权的非官方成员组成。它的主要宗旨是:(1)建立联邦法院的量刑政策和惯例,包括在决定联邦犯罪者处刑种类和严重性方面提供指导性原则;(2)帮助或协助国会和行政分支实施和完善刑事政策;(3)作为国会、行政分支、法院、刑事司法从业者、研究机构和公众重要的信息来源,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一系列关于联邦犯罪和量刑事宜的信息。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法官在适用量刑指南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的量刑委员会制度。
2.我国量刑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我国的量刑委员会,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代表、法学家代表组成,主要负责量刑活动中的调研、监督和总结工作。具体流程为:当基层法院法官在量刑适用中遇到问题后,可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本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仍有分歧,再逐级上报,至量刑委员会。量刑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公布的量刑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应当遵守。其中,逐级上报量刑意见的时间不宜过长,以3日为宜。
(二)量刑听证制度的推行
量刑听证程序是指法院在量刑时,为了弄清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正确适用法定刑,由主审法官主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各方质辩提供机会和场所的程序。量刑听证程序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并非一蹴而就,但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目标。
1.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被告人量刑情节、宣布应适用的法定刑,宣布后,听取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社会民众代表等多方面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后,结合刑法和量刑指南的规定,作出最后量刑。
2.听证的程序。量刑听证程序可分四阶:第一,通知被害人参与庭审,以被害人自愿参加为原则。邀请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会代表参与旁听。第二,进行量刑调查,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关于量刑情节的意见,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会代表陈述被告人平常的思想情况、行为表现情况。第三,进行量刑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发表量刑建议。第四,由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归纳总结。
3.辩护人参与听证程序的意义。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公诉机关能够当庭发表量刑建议,而辩护人却对量刑决策过程参与不充分的局面。因此,为了避免辩护人在量刑环节的辩护名存实亡,辩护人也应充分参与到量刑听证程序之中去。
[注释]
?譹?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便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譺?訛这是2009年震惊沈阳的擦鞋匠怒剁艾滋患者案。2009年3月16日沈阳市中院第九审判庭开审了本案,当庭未作出判决。详见2009年3月18日,《南方周末》报记者朝格图,《“我是艾滋我怕谁”——擦鞋匠怒杀敲诈者引深思》。
[参考文献]
1.6.汪明亮.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74;195.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268.
3.周晓红.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88-189.
4.汪明亮.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87.
5.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美国量刑指南——美国法官的刑事审判手册.逢锦温译.法律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冯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关键词]量刑制度;量刑方法;量刑程序
自从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官”皋陶开始断案以来,人们就开始探索一种公正、合理,并能为民众所接受的裁判方法。在当时极不发达的司法机制之下,不公正的裁判比比皆是。那么,如何避免“同罪异罚”?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规范化的量刑制度。就目前而言,健全和完善量刑体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亟待解决:一个是实体上的配套制度,即量刑方法的规范;另一个是程序上的配套制度,即量刑程序的公开性、独立性。只有把这两个配套制度同时建立,才能保障量刑体制的有效运作。
一、量刑不规范的产生
2003年8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份关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调查报告,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共鸣,从此产生了量刑规范化的推行。
法律具有前瞻性,即它对未来事件应有一定的预见力,但人们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会出现法律漏洞;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而社会关系却是千变万化的,因此这一特性决定了它无法涵盖千变万化的生活,不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进而导致了它的滞后性;法律关注的是人们行为的共性,解决的是个案问题,而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它的特殊性,当特殊性累加到一定的程度,便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性,即出现了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形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培根曾说:“留给法官的思考余地最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留给自己的独立判断余地最小的法官是最好的法官。”可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量刑活动中的一个非确定性因素。
二、量刑方法的合理性探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项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必将依赖于方法的进步,只有保证方法的规范化,才能推动制度在合理性中前进。
(一)量刑指南制定中需考虑的问题?譹?訛——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
从理论上提出建立量刑指南制度是比较容易的,但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接受性,却是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量刑指南制定中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以此期待对我国量刑指南的出台有所裨益。
1.犯罪原因
长期以来,犯罪原因作为量刑情节这一因素,一直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界所接受。如今,犯罪原因应该成为量刑情节(尽量上升为法定情节,但至少是酌定情节),在量刑情节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任何忽视犯罪原因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1]。犯罪原因从本质上,影响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量刑情节,但它往往又不像其它量刑情节(如年龄、危害结果等)那样容易找到,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各方面证据和事实加以推测。而这种隐性的犯罪原因,往往决定着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
案情回顾:擦鞋匠砍死恶霸案?譺?訛
管利鸿借自已是艾滋病人的身份,在街坊中四处敲诈勒索。 他连贫困的擦鞋匠邱福生也不放过,屡次以“不给钱,就杀人”来威胁。连当地的民警也害怕他,不敢管他,反而被他追着跑,这更使管利鸿无所忌惮,为所欲为。2008年6月16日,管利鸿再次高价敲诈勒索邱福生,并用武力威胁他时,反被邱福生夺刀后连砍24刀致死。
此案的难点就在于,24刀是否过重?如果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讲,已属防卫过当。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这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冲突之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可见,将犯罪原因作为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至关重要。
笔者建议,在制定量刑指南时,可将以下几点原因,加入量刑情节之中:
(1)间接正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
即利用非正犯人实施犯罪,将他人当做自己的犯罪工具。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去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非正犯人一般都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没有规范意识,若犯罪人利用他们犯罪,会对他们今后的主观意识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2)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或犯罪行为造成多人伤害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即学理上的想象竞合犯。例如犯罪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其因盗窃而破坏了有关公共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刑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量刑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建议在指南中加入此项注意规定。
犯罪行为造成多人伤害,一个人故意伤害致10人以上轻伤,造成的危害结果大,可以考虑在从重处罚的情节中。
(3)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并在民众中造成极大义愤的犯罪行为。
2.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又可称之为行为对象,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作用到法益的主体或物质利益。行为的对象不同,影响罪行的轻重不同,进而影响量刑;行为人具体选择的对象或者对象的特点、数量等不同,对说明犯罪的法益侵犯程度起一定作用,从而影响量刑。例如,同是故意伤害罪,但伤害一般人与伤害孕妇、病人的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量刑也因此有所区别。
因此,建议将犯罪对象的数量、类型列入到量刑指南中,作为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之一,可以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规避法官量刑中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往往对量刑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了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出现。
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一词,出现于社会心理学的范畴。首因效应也叫首次效应、优先效应或“第一印象”效应,是指人们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首次产生的认识或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着重要作用。近因效应也称为“新颖效应”,它与首因效应相反,是指在多种影响一次出现的时候,印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后来出现的影响,即最后的印象占据主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近因效应主要表现为,我们对他人最近、最新的认识占了主体地位,掩盖了以往形成的对他人的评价。在量刑归因中,法官受首因效应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官在查看卷宗时,一旦发现某种有吸引力的情境因素,就可能会受其指引,从而把犯罪行为归因于情景。例如,法官在查看盗窃案件案卷时,发现被告人一直游手好闲、经常在外有小偷小摸现象,并且曾经是累犯或有犯罪前科,此时,法官往往会被此情节吸引,把犯罪原因归因于此情节,使其对被告人产生了不良的首因效应,从而影响到实际量刑的轻重。法官受近因效应影响与首因效应相反,即被最后的犯罪情节所吸引。例如:法官在审理重大安全事故罪时,案卷最后描述到该单位一向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后,法官便会被此情节吸引,认为本案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因此情境。
可见,合理规避法官在量刑归因中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排除这些情节因素的干扰,对正确认定犯罪原因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量刑程序的构建模式
(一)量刑委员会的建立
1.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度的借鉴。为了进一步规范《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实施,美国国会设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mmission)。它是政府司法分支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它由7名享有投票权和2名不享有投票权的非官方成员组成。它的主要宗旨是:(1)建立联邦法院的量刑政策和惯例,包括在决定联邦犯罪者处刑种类和严重性方面提供指导性原则;(2)帮助或协助国会和行政分支实施和完善刑事政策;(3)作为国会、行政分支、法院、刑事司法从业者、研究机构和公众重要的信息来源,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一系列关于联邦犯罪和量刑事宜的信息。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法官在适用量刑指南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的量刑委员会制度。
2.我国量刑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我国的量刑委员会,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代表、法学家代表组成,主要负责量刑活动中的调研、监督和总结工作。具体流程为:当基层法院法官在量刑适用中遇到问题后,可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本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仍有分歧,再逐级上报,至量刑委员会。量刑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公布的量刑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应当遵守。其中,逐级上报量刑意见的时间不宜过长,以3日为宜。
(二)量刑听证制度的推行
量刑听证程序是指法院在量刑时,为了弄清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正确适用法定刑,由主审法官主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各方质辩提供机会和场所的程序。量刑听证程序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并非一蹴而就,但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目标。
1.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被告人量刑情节、宣布应适用的法定刑,宣布后,听取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社会民众代表等多方面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后,结合刑法和量刑指南的规定,作出最后量刑。
2.听证的程序。量刑听证程序可分四阶:第一,通知被害人参与庭审,以被害人自愿参加为原则。邀请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会代表参与旁听。第二,进行量刑调查,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关于量刑情节的意见,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会代表陈述被告人平常的思想情况、行为表现情况。第三,进行量刑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发表量刑建议。第四,由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归纳总结。
3.辩护人参与听证程序的意义。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公诉机关能够当庭发表量刑建议,而辩护人却对量刑决策过程参与不充分的局面。因此,为了避免辩护人在量刑环节的辩护名存实亡,辩护人也应充分参与到量刑听证程序之中去。
[注释]
?譹?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便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譺?訛这是2009年震惊沈阳的擦鞋匠怒剁艾滋患者案。2009年3月16日沈阳市中院第九审判庭开审了本案,当庭未作出判决。详见2009年3月18日,《南方周末》报记者朝格图,《“我是艾滋我怕谁”——擦鞋匠怒杀敲诈者引深思》。
[参考文献]
1.6.汪明亮.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74;195.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268.
3.周晓红.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88-189.
4.汪明亮.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87.
5.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美国量刑指南——美国法官的刑事审判手册.逢锦温译.法律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冯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